○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西萍鄉縣民楊達進妻李氏
○丙子。
谕曰、劉墉前在太原府知府任内。
以屬員彌補虧空一案。
降旨發往軍台效力。
後經加恩。
令其回京。
在修書處行走。
今伊父大學士劉統勳年屆七旬。
止此一子。
且同案獲罪之文绶。
已經錄用。
劉墉事同一例着加恩以知府用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吳必達奏、台灣賊匪情形一摺。
所辦不得頭緒吳必達一聞逆匪聚衆之事。
即帶領官兵。
渡海剿捕。
朕見其頗屬勇往。
方為嘉予。
意其到台。
必能克期獲犯。
乃前此摺内所叙。
已不免稍涉張皇。
今日所奏情形。
更有畏難之意。
吳必達身為提督。
率兵赴台自應董率總兵知府協力調度。
乃摺内有飛劄王巍。
鄒應元。
就近确查等語。
甚不明晰。
不知吳必達現在何處。
而王巍等又在何處當此上緊剿賊之時何以徒使文移往來。
紛歧延誤。
且逆賊雖系焂南焂北。
出沒無定。
自當相其要害之處。
并力先攻。
一處撲滅。
再及其餘。
次第剿殺。
方合機宜。
若轉為賊牽制。
朝東暮西賊未就擒。
官兵已疲于奔命。
于事理深屬未協至閩粵莊民仇殺一節。
其起釁根由原可無庸根究但伊等敢于乘勢滋事實屬不法。
即當谕以現在搜捕逆賊。
爾等不知安分斂迹轍敢借端圖洩私忿。
即屬亂民。
嚴谕不從便當立擒為首數人正法示衆伊等自必聞風解散。
吳必達現擁重兵。
何所顧畏。
遽為若輩棘手耶其台灣總兵王巍。
種種贻誤。
前已降旨革職。
吳必達雖未奉到谕旨目擊其毫無措置。
自願一面摺參。
一面即統其兵衆。
妥協籌辦。
正提督分内所應為。
何尚聽其因循贻誤耶。
昨已将葉相德。
調補台灣總兵。
着崔應階。
鄂甯。
即催令速赴新任。
葉相德人尚能事。
可以資其佽助。
吳必達專司剿捕之事。
務須悉心合力。
上緊督辦。
将弁兵丁如有出力之人。
不妨随時獎賞。
以示鼓勵。
其退縮誤事者。
亦即立予懲治。
有應行革職治罪之員。
即據實嚴參。
毋稍姑息。
如此則人知自勵。
自可克期竣事。
遠隔重洋。
遇此要事。
豈可循例姑息邪。
将此詳谕吳必達。
并崔應階、鄂甯、知之
○又谕曰、鄂甯奏、請将王巍徹回。
俟匪案完竣。
核其功過之語。
所奏甚屬非是。
王巍辦理此事。
庸懦諱飾。
始終贻誤。
雖已降旨革職。
尚應按律治其餘罪之人。
何得僅以徹回了事。
且其功過。
猶必待事竣始行核定耶。
鄂甯着傳旨申饬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思哈奏請将豫省河工。
每年歲修節省銀兩盡數加築堤岸一摺。
所見殊于事理未協河工每年所定歲修之額。
不過約略成數而言。
其實遇有大工年分。
所費何啻十餘萬若照常工程減少時。
即數萬亦可敷用。
至該省所稱約用十一二萬之數。
已屬膠柱鼓瑟今阿思哈既以每年約銷十一二萬兩。
為劃定數目。
又以以一二萬兩。
請盡數加築堤工。
按其情形。
竟與估計包工無異。
即以埽工而論。
所動之十一二萬。
豈必盡皆緊要。
甯不可核實撙節。
以辦土工。
且河兵在汛。
每當防守餘閑。
又何難令其随時畚土保護。
若必以所餘之數。
盡為每歲加高培厚之用。
曾不思堤身綿亘甚長。
計每十裡。
加築數寸費已不赀此一二萬金所培有幾。
又豈按年易竟之功縱使果有增高而此數寸浮土略遇風大。
即吹卷無存亦何足以資鞏衛。
是欲盡動歲修銀兩徒滋河員弊混冒銷。
而于堤工仍屬有名無實阿思哈本未谙習河務。
此奏蓋為何煟所愚于事殊無裨益着傳谕吳嗣爵。
将阿思哈所奏情節。
悉心籌核是否應行酌辦之處逐一确查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瞻顧尋奏查豫省黃河身寬十數裡至二十餘裡不等較江南河身窄狹有一灣即生一險者不同故埽壩工程亦較南河為少。
河面既寬。
溜勢去來無定。
埽工旋平旋險其。
無埽工處所。
大堤以外。
俱有河灘外高内窪。
平時水不上灘則兩堤高峙。
遇伏秋盛漲漫水上灘。
則浩瀚無際堤工處處受險。
撫臣阿思哈因有将節省盡數幫堤之議。
但工程之平險。
視水勢之大小若将土埽劃為成數。
恐各工員視為年例額支。
啟興工冒銷之弊。
所奏應毋庸議。
至河工堤以防溢埽以護堤。
二者并重。
豫省堤工。
向無另案加高款項嗣後。
遇有應修段落按盛漲時水志。
堤工高寬者。
無庸辦理外。
其出水卑矮及單薄者。
分别增培。
仍照成例。
即在搶修内節省可緩之埽工辦理緊要之土堤得旨二語得之矣祇可如此
○又谕、前經降旨令鄂甯俟崔應階至廈門。
該撫即回省城辦理一切事務今崔應階所辦。
傅元禧一案自可克日完結崔應階即應前赴廈門。
調度剿捕逆匪之事鄂甯俟崔應階到後。
即行回駐省城再前據鄂甯查奏閩海關短少稅銀一摺有明福任内那後補前各情節。
随令明福來京詢系委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