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四年。
己醜。
五月。
壬午朔。
日食
○内閣翰林院、帶領丙戌科散館修撰編修庶吉士引見。
得旨、修撰張書勳、編修姚頤、劉躍雲、業經授職。
其清書庶吉士劉種之、秦潮、查瑩、莊承篯、錢良棟、俱授為編修。
鄧文泮、授為檢讨。
漢書庶吉士陸費墀、陳昌圖、管幹珍、陳桂森、胡珊、鄒玉藻、李殿圖、王懿修、張秉愚、雷翀霄、福保、陳濂、俱授為編修。
餘廷燦、盧應、王鐘健、俱授為檢讨。
施學濂、沈世炜、尹壯圖、韓朝衡、李廷欽、王元菼、呂元亮、喻升階、善聰、俱以部屬用。
宋仁溥、林時蕃、俱歸進士原班铨選。
○癸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聞各省學政發價買備食用等項。
州縣官間有仍将原價繳還之事。
因降旨各督撫、令其查明覆奏。
朕明知各督撫、不過以無其事奏聞而已。
而陝西省直至今日。
始據勒爾謹具奏。
此系上年初冬傳谕。
迄今已閱半載有餘。
陝西距京不遠。
何以覆奏獨遲。
明系勒爾謹、前此護理巡撫。
視非切已。
日久遷延。
而文绶既任巡撫。
又推诿不奏。
直俟勒爾謹仍護篆。
令其自奏塞責。
實堪鄙笑。
是文绶之器小巧避。
其過更甚于勒爾謹。
且此等小事。
皆不肯擔任。
安望其遇大事而能實心辦理乎。
文绶、勒爾謹、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前據巴祿等參奏、協領那廣、托病末迎欽差。
請交部議處。
經朕降旨查問。
該員平日居官何如。
令巴祿查明具奏。
今巴祿等覆奏、那廣平日管轄兵丁。
甚為齊整。
則那廣可謂勝任。
隅因患病。
未能出迎欽差。
不過申饬而已。
何至即行參劾。
此等小事。
巴祿等尚不能辦理。
其他緊要事件。
安望其辦理裕如耶。
甚屬糊塗不堪。
巴祿等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現在派往雲南之索倫等兵。
每起添兵三十名。
為數無多。
間二日行走。
甚屬舒徐。
若改為間一日一起。
更為迅速等語。
已于摺内批谕。
兵行赴滇。
每起酌添人數。
較前已為迅速。
若将日期改緊。
不但楚黔以下。
易緻壅積。
即豫省車輛往回。
馬力不無竭蹷。
着傳谕阿思哈、仍遵前旨。
每起照酌量增撥之兵。
妥協豫備。
毋庸更為并日行走。
其另摺請派楊景素、護送鄂倫春兵。
所辦亦好。
至兵丁等、生長口外。
此時初行内地。
已有不服水土之人。
将來天氣漸炎。
恐長途易生疾病。
着傳谕阿思哈、選醫生沿途随往備用
○甲申。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達善奏、襄陽府盤獲赴滇出兵護軍校路得跟役李德一名。
訊系伊主陣亡。
被擄脫出。
應送刑部。
就近查辦一摺。
閱李德供單内稱、脫回時。
曾投管兵海侍衛、恒侍衛處。
轉送保山縣。
給與口糧印票。
複經沙穆河驿官收回等語。
李德前被緬匪擄往猛密。
乘間回至内地。
沿途官弁。
斷無不知。
況屢經管兵侍衛、輾轉收留交縣。
豈有不行禀報之理。
至此等跟役。
本不應給與口糧。
保山縣何以遽行給票。
直至沙穆河驿官、始行收回。
亦豈有竟不具禀。
任意辦理。
阿裡衮、其時雖往查邊。
途中豈毫無聞見。
而阿桂、明德、身在永昌。
又豈全不查察。
乃并不将該跟役詢問明确。
據實奏聞。
何漫不經心若此之甚。
試問伊等自到滇以來。
于邊防軍務。
既不能實心妥辦。
似此自緬□脫回跟役。
于事甚有關系。
又複置之不問。
伊等所辦何事。
阿裡衮、阿桂、明德、俱着明白回奏。
至李德所供前後情節。
是否确實。
及該處官弁、曾否禀報緣田。
着交傅恒詳悉查辦。
遇便奏覆。
吳達善原摺供單。
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曰、雲南驿鹽道馮光熊、現在丁憂。
吏部将伊所遺員缺。
奏請簡補。
但滇省前曾請派貴州等五省道府前往。
辦理軍務。
此等人員。
未得雲南實缺。
辦差既呼應不靈。
而本缺久懸。
在各省亦恐贻曠誤。
所有雲南驿鹽道缺。
着傅恒等、于派往道員内揀選一員。
奏聞調補。
其所遺之缺。
另行請旨補放。
或雲南本省知府内。
有辦事勤幹出色、堪以升補者。
亦可奏明擢用。
所遺府缺。
即于鄰省辦差知府内。
揀員調補。
仍将其本任遺缺。
奏請另簡。
嗣後滇省道府缺出。
均着照此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乙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明福等、豫提關稅。
彌補虧缺。
請将明福革職。
依例拟斬監候一案。
關稅年徵年解。
自屬一定之例。
明福任意那後補前。
其罪固由自取。
但核其弊混情節。
總由一味糊塗。
且那補仍歸官項。
與蠹公肥橐者有間。
明福着革職。
從寬免其治罪。
并将前後提補之數。
免其通行合算。
祇将三十二年分、那補稅銀二萬四千餘兩。
令該旗于明福名下追賠。
至常在接管關務。
僅五十餘日。
因仍前轍。
其罪較輕。
已降旨将伊降補。
用示懲儆。
所有那補稅銀。
亦着免其通算。
其實在應賠銀五千餘兩。
仍着照例追出入官。
以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明善家人劉七等、勒索漕規一案。
明善已經到京。
其随帶各家人。
現交軍機大臣等、會同刑部查審。
所有把總塗國玺、随丁魏傑、書役吳賓、焦永安等、俱應送京質對定案。
着傳谕高晉、即遴派妥員。
将塗國玺、并案内證佐人等。
隔别管押。
迅速解京質訊
○又谕、據永瑞等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