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藏多爾濟咨報。
該道府如此舉動。
甚覺可鄙可笑。
近邊地方各員。
與外藩諸王。
常有交涉之事。
其接見自有一定儀注。
遵行已久。
雖守土之官。
與藩部不相統屬。
固毋庸過為卑屈。
但諸部列在藩衛。
封爵優崇。
朝廷體制所關。
豈容地方官任意淩轹。
此等無識之徒。
方以妄自尊大。
自鳴得意。
而不知其庸陋實甚。
我國家中外一統。
所在藩封。
無不恪恭守職。
即地方官稍有簡傲。
亦皆委曲相從。
不與較論。
即此足見諸藩之奉法知禮。
然亦豈得因其恭謹。
轉緻相輕。
且如前明于河套一隅。
不能争抗。
使幹從濂、張為旃、生于當時。
見諸蒙古。
方畏懼之不暇。
敢如此倨傲蔑視耶。
多見其不知量矣。
此事現在派員确查。
俟查明到日。
再将幹從濂、張為旃、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紹詩參奏、建昌府知府黃肇隆、倚勢縱肆。
信用家人借端索詐。
需索屬員。
逢迎上司各款。
已将該府革職。
交該督嚴審究拟矣。
其饋送揆義吹唱優人一節。
已在揆義升任巡撫之後。
殊不可解。
揆義既赴湖北新任。
建昌即非其所屬。
豈能複為提拔。
近日又無奏帶舊任屬員之例。
黃肇隆更何所希冀。
揆義若敢于冒昧籲陳。
當時即已敗露。
亦不能待至今日矣。
若非揆義平日。
與黃肇隆别有交結情弊。
何至于去任後。
尚爾殷勤若此着傳谕高晉、于此一款。
尤須切實嚴訊。
務得實情。
毋任稍有遁飾
○又谕。
據吳紹詩參奏、黃肇隆妄縱不法一摺。
已有旨将該府革職。
交高晉嚴審定拟具奏矣。
吳紹詩身任巡撫。
察吏乃其專責。
似此劣迹累累之知府。
平日豈竟毫無見聞。
因何不及早參劾。
以肅官常。
經朕傳旨詢問。
知難掩護。
始行具摺參奏。
則其前此之曲為姑容。
實難辭咎。
已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向聞江西吏民。
于該撫有老佛之稱。
若非因年衰不能振作。
遇事颟顸。
即屬有意沽名。
概從寬縱。
今就此案以觀。
是輿評指斥。
不為無因。
如此豈足副朕委任之意。
吳紹詩着傳旨嚴行申饬。
嗣後務痛自湔改。
以冀承受朕恩。
如再不知悔悟。
則其取咎益大。
不能複為之輕貸矣
○已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彙奏、江甯等屬三十三年分、錢糧完欠一摺。
詳閱單内所開、本年及節年未清各項尚多。
該省田賦。
雖甲于他處。
民欠亦間所不免。
但迩年來。
該督撫等、曾奏及年清年款。
何以節年未完銀兩。
尚有如許之多。
着傳谕高晉、即将積欠緣由。
詳悉查明具奏。
并着谕梁國治一體查奏
○又谕曰、吳紹詩已有旨補授刑部尚書。
其江西巡撫員缺。
着海明補授。
但江西布政使程焘、現在起身赴京陛見。
省城僅有臬司一人。
不足以資彈壓。
适海明奏請陛見。
已谕令迅至行在請訓。
即赴新任。
着傳谕吳紹詩、俟海明到江西接印後。
再行起程來京
○又谕曰、江西巡撫吳紹詩、現有旨補授刑部尚書。
其巡撫員缺。
已着海明補授。
因江西布政使程焘、現亦起程來京陛見。
省城不可無大員彈壓。
已谕令吳紹詩、俟海明到任後。
再行赴京。
着傳谕海明、奉到此旨後。
即速起程。
到行在請訓。
速赴江西新任
○調兵部尚書陸宗楷、為禮部尚書。
刑部尚書蔡新、為兵部尚書。
以江西巡撫吳紹詩、為刑部尚書。
四川布政使海明、為江西巡撫。
江甯布政使梁國治、為湖北巡撫。
四川按察使劉益、為四川布政使。
刑部郎中阿揚阿、為四川按察使。
調安徽布政使陳輝祖、為江甯布政使。
以太常寺少卿範宜賓、為安徽布政使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誠奏、滏陽河、經冀州甯晉境内。
間段淤淺。
請敕地方官開浚。
所需工費。
商人情願捐出等語。
滏陽為蘆商運鹽之區。
遇有淺阻。
商人自行挑浚。
原屬分所應為。
第各商雇覓夫匠。
呼應不靈。
亦必然之勢。
伊等既願捐赀。
交地方官代為修治。
其事自可允行。
惟是該處河道。
于乾隆二十九年。
甫經動項疏挑。
何以節年來。
複有淤淺。
甚至衡水甯晉百餘裡間。
不通舟楫。
然則從前官為挑浚。
徒糜帑項。
竟是有名無實。
經手之員。
難保無冒混草率情弊。
着傳谕楊廷璋、查明二十九年。
此項河工報銷。
動帑若幹。
何人承辦。
因何旋浚旋淤。
據實奏覆。
并着該督親赴河幹。
督率地方官。
詳悉履勘。
确按現在情形。
逐一核估。
切實浚治。
俾可永遠通利。
即商捐之項。
亦須實用實銷。
毋任官吏中飽。
至高誠所請、查明近年受淤之源。
核實辦理。
不緻虛應故事之虛。
亦着楊廷璋一并查明。
于八月初趨赴行在時。
詳悉具奏。
高誠摺并鈔寄閱看
○禮部等部會議、考試教習等項。
人數在五十名以内。
仍照舊例。
在午門内考試。
若五十名以外。
稽察難周。
請于貢院聚奎堂考試。
從之
○刑部議、湖南永順縣民姚明溪、與姚胡氏通奸。
拒捕踢死本夫姚啟敬。
應靳監候。
胡氏應絞監候。
得旨、姚明溪依拟應斬。
着監候秋後處決。
胡氏當奸夫姚明溪、與本夫姚啟敬争毆之時。
先已跑往嶺上。
及回見伊夫被踢身死。
即欲報官。
被姚明溪危言吓止。
又恐幼子被害。
未敢即逃。
迨後乘間逃回。
告知夫弟控究。
得雪夫冤。
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胡氏着從寬免死。
照例減等發落
○辛醜。
谕曰、吳玉綸奏稱、六月分吏部簽掣婁縣知縣趙應鈞、平鄉縣知縣鄒詠莪。
阜甯縣知縣柳枝南、三員。
于掣簽後。
俱具呈告病。
不無希冀卸六月引見之班。
附七月驗放之例。
可以坐獲原掣美缺。
規避調用遠省各情節。
請酌改驗放之例一摺。
所奏甚是。
部選各員得缺後。
偶因染病。
不能随班引見。
固亦情理所常有。
但以六月分所選之員。
距朕啟銮時甚近。
而同時告病者。
适有三人。
此必自揣衰庸。
慮引見時之甄材調缺。
而利于王大臣之驗看。
向無更換。
遂爾托病遷延。
州縣铨除。
為外吏進身之始。
豈容妄生趨避。
而員缺久懸。
亦恐曠誤。
此後若朕在京。
月選州縣。
有掣簽後告病者。
準附于下月引見如下次病尚未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