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綢緞表裡等物。
至在籍大臣中。
如尚書沉德潛、壽屆期頤。
錢陳群、亦年逾八袠。
不宜複以遠涉勞筋力。
已諄複傳谕。
令其毋庸親詣京師叩祝。
俾黃發耆臣。
領袖江鄉父老。
攜杖呼嵩。
為熙朝盛事。
不亦美欤。
着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曰、吳達善查奏、武岡州民人鄧寬容、控告該州修城。
有蠹書舞弊、派累鄉民等事。
及原審官将伊兄鄧寬宥、以瘋疾監禁一案。
現在究有端緒。
請将原任知州席芬、及現任知府席芑等革審等語。
席芬、席芑、周凝光、英德、俱着革職。
呂律、着革去舉人。
交與該督。
一并嚴審确情。
定拟具奏。
至曆任承審之州縣府道等官。
既經鄧寬容屢次呈控。
并不實力研審。
究出實情。
轉以素無瘋疾之鄧寬宸。
捏稱狂病完結。
颟顸了事。
深屬外省瞻徇惡習。
并着吳達善一并查明參奏。
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
據李宏奏、葦蕩營汛船石船。
遭風損壞四十餘隻。
漂淌餘柴八萬餘束。
請照例确估修造。
并分别核銷等語。
此次運料船隻。
猝遇風暴。
人力難施。
以緻損壞。
并淹斃人口。
非駕駛不慎可比。
自應準其估造核銷。
但漂淌餘柴。
至八萬餘束。
為數甚多。
恐不肖工員。
恃有此例。
或任意将物料虧缺。
藉詞捏報。
希圖掩飾彌縫。
此等情弊。
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李宏、嗣後必須留心體察。
或遇似此船隻失風之事。
務查明實在情形。
再行奏聞。
分别核銷。
以杜混冒。
将此傳谕高晉知之
○戊午。
祭大社太稷。
遣誠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以頭等侍衛瑚什、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一等公特通額、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城禦史瑪興阿等奏、副指揮宋振德、饬令書辦查開夥房住宿乞丐年貌籍貫。
開夥房人等、遂将店關閉。
不留窮民。
緻衆乞丐相聚。
至坊署喊禀一摺。
已交刑部查審矣。
開夥房人等、因坊官查取住宿乞丐年貌。
辄将店關閉。
激令窮民群聚喊禀。
自應審究确情。
懲其刁惡。
至司坊官稽查匪類。
固屬分所應為。
但辦理亦當妥定章程。
使店戶等易于遵守。
乃宋振德一切聽之書役。
緻滋事端。
難保無書役等從中需索情弊。
着傳谕刑部。
堂官、留心查辦。
如宋振德有串通指使之處。
一并查明參究
○又谕、前據經略大學士傅恒奏稱、福建水師兵丁藍廷波、在馬龍州地方。
持小刀将民夫耳輪割下。
傅恒聞報。
即行知明德。
将該犯于犯事地方。
正法示衆。
所辦甚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本日據阿思哈奏到摺内。
有割耳兵丁。
經巡撫喀甯阿枷号通衢示衆等語。
辦理殊屬錯謬。
出征兵丁。
敢于沿途滋事不法。
自應即按軍法從事。
以儆其餘。
乃喀甯阿竟視為尋常案犯。
僅予枷号。
阿思哈到滇後。
既已聞有此案。
并不立時駁正。
亦以業經枷示。
附摺奏聞。
豈于行軍紀律。
俱未之知耶。
此案幸傅恒聞之。
行文知照辦理。
尚不至于輕縱。
而阿思哈、喀甯阿、何以不知事理輕重若此。
着傳旨申饬
○庚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曰、原任普洱鎮總兵在秀之子左永、俟其年歲長成時。
着該督撫送部此見
○又谕、據喀甯阿參奏、署呈貢縣知縣楊家駒、采辦軍需牛馬。
以及承運軍糧。
各項科派累民。
計錢三千八百餘串。
銀一萬八千餘兩。
又領餧馬匹。
派令鄉保餧養。
又令各村買賠。
并不發價。
需用夫役。
短給工錢各款。
教谕沈锠、串通幹與。
亦有收受生童豆石等事。
請旨革職審拟等語。
楊家駒承辦軍需事件。
竟敢藉端派民。
恣意牟利。
貪黩不法。
實出情理之外。
滇省自征剿緬匪以來。
一切軍需事宜。
及軍行經過各省。
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