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支正項。
絲毫不以累民。
或官給間有不敷。
一經督撫入告。
無不立時增給。
俾得裕如。
并有督撫未經陳奏。
朕偶爾念及。
特旨加增者。
複節次賞給每省銀數十萬兩。
務期踴躍趨事之良民。
均沾實惠。
尚恐不肖胥役。
或有借名需索之事。
屢敕各督撫實力稽查。
随時參處。
毋使闾閻稍有滋擾。
諄切教誡。
不啻至再至三。
至于苛派裡下之事。
久經嚴禁。
且朕念切愛民。
惟恐一夫不得其所。
凡地方間有水旱偏災。
應行赈恤者。
閱奏即行發帑。
不稍稽延。
亦從不知少有靳惜。
而辦理軍需諸務。
雲南一省。
已撥給庫帑一千三百餘萬兩之多。
賞銀亦至三十萬兩。
州縣辦公。
盡有官項可動。
豈得藉口于無米之炊。
肆行橫派。
乃楊家駒竟敢借軍需名色。
公然派及民間。
克扣侵漁。
盈千累萬。
冀以飽其欲壑。
苟非喪盡天良。
何竟悍然不顧若此。
實為國法所不可片刻姑容。
而教谕沈锠、串通幹與。
且有收受生童豆石之事。
情亦可惡。
楊家駒、着革職拏問。
教谕沈锠、亦着革職。
交與彰寶、一并嚴審實情。
定拟速奏。
至此案始于乾隆三十二年。
迄今已閱三載。
從前督撫等。
豈竟毫無聞見。
何以直至呈貢縣民李德俺、赴經略大學士傅恒呈控交查。
始行參奏。
曆任督撫、及該管上司、所司何事。
并着彰寶查明。
交部嚴加議處。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據喀甯阿奏、福建第五起水師兵林棟、到站多索夫役不遂。
将管事麥益、毆踢身死。
請旨即行正法一摺。
該犯以出征兵丁。
不知守法。
辄敢肆惡行兇。
自應速正典刑。
以昭軍律。
至領兵官遊擊林海蟾、千總梁士富、把總呂成傳、前于兵丁藍廷波割傷民夫耳輪一案。
既已管約不嚴。
今又有兵丁林棟兇很斃命之事。
其沿途漫無禁律可知。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喀甯阿參奏、呈貢縣知縣楊家駒、采辦牛馬、承運糧饷等事。
竟敢藉端派累。
扣克牟利。
請旨革審一摺。
已有旨将楊家駒革職拏問。
交彰寶嚴審矣。
楊家駒承辦軍需。
乃敢借名科派。
扣克侵漁。
數至盈千累萬。
情罪甚屬可惡。
審明之日。
自應即行正法。
以昭粡戒。
所有任所赀财。
着彰寶嚴密查抄。
毋任絲毫隐匿寄頓。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喀甯阿奏、新任督臣阿思哈、業已到滇。
拟暫留數日。
俟各兵全行過省。
即一面将印信委員赍送明德接受。
起程赴京等語。
昨據阿思哈奏稱、伊到軍營。
尚應帶兵前進。
總督印務。
并須交明德署理。
此時應仍令喀甯阿留省。
辦理撫篆。
俟彰寶到後。
再赴河南新任。
所奏甚是。
自應如此辦理。
已于阿思哈摺内批示矣。
明德現在永昌騰越一帶。
辦理軍糧事務。
阿思哈又應帶兵前進。
省城重地。
不可無大員彈壓。
且彰寶已将次到滇。
喀甯阿俟彰寶到後。
再行交印起程。
來京請訓再赴新任。
此時滇省一切事務。
仍應實心辦理。
不可存五日京兆之見。
稍緻怠弛。
至該撫另摺參奏、署呈貢縣知縣楊家駒、因承辦軍需糧馬。
藉端科派。
至萬餘兩之多。
不法已極。
現已明降谕旨。
交新任撫臣彰寶。
嚴行審訊。
從重辦理矣。
此等劣員。
借辦軍需名色。
擅派累民。
數逾盈萬。
情節甚為可惡。
自應迅速審明。
即于該處正法。
以儆其餘。
該撫仍照尋常參劾官員之例。
僅請革職審拟。
殊不知事體輕重。
喀甯阿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議準、庫車辦事大臣弘晌疏稱、庫車現無差務。
綠營都守、及印務處辦事章京、請各裁一員。
又庫車驿站十處。
止有委署筆帖式八員。
應添派二員。
從之
○陝甘總督明山覆奏、新疆所需各物。
除内地運送、部定價值遵照外。
其有本地所産。
就近采買。
或由官兵商賈。
乘便帶往。
并本處種植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