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或由别處運往物料。
至本處制造。
情形互異。
有地處極邊。
而物料為本處所産。
則腳費既省。
價值亦平。
若本地所無。
必由商賈販往。
則雖毗連内地。
價亦增昂。
臣等議将新疆物價。
拟定冊式。
移咨各該處大臣、饬查實在價值。
分晰開造。
于每條下。
将某物産本地。
某物從某處販來。
至日用器具。
某項系某處成造系某處運來。
詳悉注明。
臣詳核具奏。
并送部核議。
報聞
○辛酉。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早晚膳。
至甲子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宴。
至甲子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傅恒奏稱、閩省水師兵丁。
有恃強持刀。
将民夫割去耳輪之事。
業經行文該撫。
即于該處正法示衆一案。
所辦甚是。
今又據喀甯阿奏到、福建第五起水師兵丁林棟、因多索夫役不遂。
将管事生員麥益、毆傷身死。
已降旨将該犯即行正法。
并将領兵員弁、交部議處矣。
看來福建水師。
雖駛船習熟。
水面殺賊等事。
俱可得力。
但其素習強悍。
不可不嚴行馭制。
且恐伊等在内地時。
恃強生事。
及至遇賊打仗。
或轉退怯不前。
更不可不重示懲儆。
現在水師已陸續前赴軍營。
着傳谕傅恒、阿裡衮、阿桂等、宜嚴加約束。
駕馭有方。
奮勇殺賊者。
優加擢賞。
其有兇很不法之徒。
即按照軍律。
正法數人俾衆兵知所儆惕。
而又不緻鼓噪偾事方好。
将此傳谕葉相德、并令通谕領兵各員弁知之
○又谕、雲南普洱府邊外一帶地方。
向有十三版納。
俱系久經歸附土司。
亦謂之十三猛。
前據楊應琚奏、該土司等踴躍急公。
且經莽匪侵擾。
不無拮據。
曾降旨加恩、将乾隆三十一年應納錢糧。
免其完納。
此等土司。
自莽匪滋擾以後。
該處夷民。
能否無誤耕作。
是否照常納課。
及此十三版納。
有無續經緬匪蹂躏之處。
現在各處情形若何。
數年來總未據該督撫等奏及。
将來辦理善後事宜。
亦當逐一經理。
着傳谕經略大學士傅恒、于平定阿瓦後。
即交阿桂、于統兵輯靖普洱一帶邊境之便。
就近查明。
據實覆奏。
并谕阿桂、阿思哈、明德、知之
○壬戌。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行宮行禮
○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公台吉等、行慶賀禮
○癸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甲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議覆、伊犁辦事尚書永貴奏、巴顔岱城。
領隊大臣、協領、佐領、倉官等、請給關防圖記。
官兵俸饷。
移咨陝甘總督解送。
領隊大臣添設檔房委署筆帖式二員。
明歲駐兵到時。
協領等應賞戴花翎。
其餘各員。
應分别賞戴花翎藍翎。
以及應戴金頂者。
拟定奏請。
五品以下官員。
奏請補放。
四品以上各員。
送京引見補放。
協領、佐領、防禦等、出缺。
由八旗揀選。
骁騎校缺。
按翼揀選。
委前鋒校、旗長、前鋒缺。
各按本翼揀選。
領催等缺。
由本佐領下挑補。
其馬甲亦準在本翼人内挑補。
均應如所奏。
其所請巴顔岱城名。
恭候欽定。
從之。
尋欽定城名、曰惠甯。
門、東曰昌彙。
西曰兆豐。
南曰遵軌。
北曰承樞
○陝甘總督明山奏、道員幹從濂、知府張為旃、與阿拉善王會勘地界。
妄自尊大。
實屬地方官惡習。
應請革職。
得旨、幹從濂、張為旃、俱着革職。
此系吳達善任内之事。
該督豈竟毫無聞見。
何以并未查參。
着交部嚴加議處。
明山雖到甘肅未久。
但必俟降旨詢問。
始行參奏。
亦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
卷之八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