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四年。
己醜。
九月。
庚辰朔。
上行圍
○谕、此次入觐之杜爾伯特公巴圖蒙克之子烏哩斯、台吉齊旺之子巴爾、俱系閑散台吉。
并無職銜。
烏哩斯、着加恩賞給三等台吉。
巴爾、着賞給四等台吉。
嗣後杜爾伯特王公台吉等子弟。
年至十八。
即照内紮薩克等、分别賞給台吉職銜。
着永遠為例。
再杜爾伯特汗索諾木衮布之爵。
着伊子瑪克蘇爾紮布承襲。
伊年尚幼。
所有旗務。
責成該旗官員辦理。
着交成衮紮布等、将朕施恩之處。
曉谕杜爾伯特人等知之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等奏、八月初九日。
衆頭目複來谒見。
并獻鹽米瓜煙等物。
臣等分别賞給綢布。
并面加詢問。
據稱一名猛雅。
一名坎連。
一名僧蠻長。
一名僧九越。
一名興桑瑪。
俱向受緬子蹂躏。
今大兵進剿。
願随營調遣等語。
當将猛雅等酌留差用。
令脫猛烏猛先回猛拱。
豫備一切。
再賀丙之父賀洛、于初八日來至軍營。
據稱、三十一年。
天兵進剿緬匪。
伊從戛鸠率屬歸誠。
被緬匪沖散。
數年來潛身阿結地方。
手下尚有□□罷夷四十戶。
今聞大兵已到允帽。
親來叩見。
并稱聞緬匪欲在暮魯地方。
派兵堵禦。
願往探消息等語。
查賀洛、系年老誠實人。
前往探聽。
自可得賊人确信。
至賀丙此次甚屬出力。
前已賞給千總銜。
今請升賞守備銜。
以示鼓勵。
報聞
○是日、駐跸庫庫英圖大營
○辛巳。
上遣侍衛春甯、赴避暑山莊、皇太後行宮部
○行圍
○谕、本日内閣進呈河南巡撫題本一件。
票簽内于宏字缺寫一點。
甚屬無謂。
避名之說。
朕向不以為然。
是以即位之初。
即降旨于禦名上一字。
隻須少寫一點。
不必回避。
後因臣僚中。
有命名相同。
心切不安。
屢行陳請旨。
始許其易寫宏字。
其實臨文之體。
原可不必故于前代年号地名。
凡有引用之處。
概令從舊。
不準改易。
至于臣子尊君奉上。
惟在殚心宣力。
為國為民。
方為克盡誠敬。
豈在字畫末節。
拘拘于小廉曲謹哉。
且宏字已屬避寫。
即與本字無涉。
若因字異音同。
亦行缺筆。
輾轉相仍。
必至八纮等字。
概從此例。
勢将無所底止。
複成何事體耶。
此簽即着補點。
嗣後俱照此書寫。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前據鄧時敏奏、秋審會谳時。
有貴州省吳喬元、槍斃吳正才。
福建省陳元、槍斃孫埰二案。
并經簽商。
刑部俱未允從一摺。
就鄧時敏所論。
似乎近理。
但恐鄧時敏原伸其說。
祇據所見而言。
于案内緊要關鍵。
未經叙入。
因令刑部堂官明白回奏。
今據奏到、陳元一案。
系互相鬥毆。
且陳元曾先擲傷孫埰。
複擅放烏槍。
緻死孫埰。
例以故殺。
應拟情實。
吳喬元一案。
吳再國因遷怒尋釁。
糾約伊侄往吳喬受家拉牛。
吳喬元尚未分家。
牛亦公共。
原系應捕之人。
不得謂之無涉。
而吳再國等、白晝搶奪。
即屬有罪。
吳喬元追捕放槍。
緻死罪人。
與尋常鬥毆火器傷人者不同。
應拟緩決等語。
是二案情節。
本自分明。
果系鄧時敏原奏未經詳叙。
刑部定谳。
尚無失重失輕之處。
着仍照刑部原拟辦理
○又谕曰、福康安、着馳驿前往。
看視伊父經略大學士傅恒。
○又谕曰、副都統常泰、扈從前來。
在熱河病故。
深為可惜。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