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生孔聖宗、呈控伊種郭炌地畝。
每年交租二百餘兩。
去年郭炌緣事。
地畝入官。
忽經該縣勒令退出。
與生員劉喬齡。
承種。
止納租銀六十餘兩。
其事甚可駭異。
以原佃交租二百餘兩之産。
一經入官。
忽另招新佃。
改定租銀六十餘兩。
輕重懸殊。
其中顯有情弊。
着傳谕楊廷璋、即行秉公确訊。
将此項田畝。
在郭炌手内。
原收租銀若幹。
該縣因何換佃減租僅收四分之一。
及劉喬齡如何夤緣佃種。
該縣如何袒庇奪田各情節。
徹底确查。
務使水落石出。
毋得稍有含混。
此案并非楊廷璋任内之事。
即孔聖宗所控。
均屬實情。
亦與楊廷璋無涉。
斷不必稍為回護。
設欲博屬員感悅。
略存瞻徇之心。
緻案情或有不盡不實。
将來别經發覺。
恐伊不能當其咎也。
所有郭炌名下、坐落九州縣入官地畝租額。
并着楊廷璋一并查明。
分晰具奏。
英廉摺一并寄閱。
其原告孔聖宗、即着英廉派役。
押交楊廷璋候質。
并将此谕。
令英廉知之
○又谕、據工部奏、川省辦運燈竿木等項。
已于八月二十一日。
行抵天津。
因北河洪口淤淺。
尚多阻滞。
可否俟明春河道疏通時。
乘便趱運。
或交直隸總督。
設法辦理。
迅速挑通等語。
此項燈竿木植。
現在尚非需用之時。
毋庸急為挽運。
着傳谕楊廷璋、即派委大員。
于天津就近查驗。
暫行收貯。
仍饬該地方官、小心經管。
俟明春水長河通時。
再行派員。
運送抵通。
其四川委員。
毋庸守候到京交收。
俟将木植交該地方官驗收後。
即着回伊本任。
并谕工部堂官知之
○又谕曰、宮兆麟奏、審拟兵丁陳日升、毆打水夫尹特福。
中途脫逃一案。
已批交該部核拟速奏矣。
陳日升以解馬官兵。
因尹特福搬草遲緩。
彼此争論。
辄起意毆打。
因聞水夫已死之傳言。
複行畏罪脫逃。
固屬滋事不法但尹特福被毆。
尚未緻死。
且該犯系解馬兵丁。
與派調随征之兵。
途次脫逃者。
究屬有間。
該撫因屬奉申饬。
心存畏懼。
送援引逃兵例。
拟以即行正法。
轉未得情理之平。
着傳谕刑部堂官、将陳日升改為應斬監候。
仍入于本年秋審情實。
以昭平允
○豁除甘肅甯朔縣、本年沙壓地、五百五畝有奇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宜春縣民胡奇賢妻曾氏
○是日、駐跸伊遜河東大營
○乙酉。
上遣侍衛春甯、赴避暑山莊。
皇太後行宮問安
○行圍
○旌表逼嫁捐軀之四川犍為縣民胡建盛妻王氏
○是日、駐跸塔哩雅圖昂阿大營
○丙戌。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據傅恒奏、七月初四、初八、十一等日。
所發奏摺。
計算至八月初十日以前。
已應陸續發回。
今已八月十八日。
尚未遞回軍營。
必系沿途台站。
遲誤接遞。
至騰越所發文報。
俱一一按期收接。
并無遲延。
是前項奏摺。
似系内地耽延。
現在飛咨查辦等語。
軍營文報。
進兵以後。
尤關緊要。
今傅恒于七月初四、初八、十一等日、拜發各摺。
于十九、二十四、二十六等日、先後遞至行在。
核計不過十六七日。
乃二十五日、二十六日、行在發回之報。
計至八月十八日。
為期已二十三四日。
何以尚未遞到軍營。
且據稱騰越所發文報。
俱按期接收。
則回報之逾期不到。
為内地台站遲延無疑。
除交兵部按站挨查外。
着傳谕沿途所過各督撫、即速逐站切實核查。
務得因何遲延緣由。
據實覆奏。
如有應行參究者。
即附摺參奏。
毋得稍有徇庇
○又谕曰、阿桂奏、前至蠻暮。
霪雨不止。
兵丁擡運船料。
每日止行二三十裡。
後隊兵到甚少。
移咨嚴催等語。
現在傅恒已渡戛鸠江。
阿桂亦抵蠻暮。
正值用兵之際。
着傳谕阿思哈、令将各隊滿洲索倫綠營并水師兵。
催趱速行。
至運送船料。
亦屬緊要。
務妥為辦理。
不可遲誤。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