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可行。
但此時且不必曉谕。
俟其來京時。
再降恩旨、着傳谕傅恒等知之。
○以乾清門侍衛興兆、為正白旗護軍統領。
○丙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奉皇太後幸瀛台。
○谕、據永貴、舒赫德等奏稱、審明雅爾牧場盜馬一案。
請将巴爾品等、分别治罪。
并令卓勒齊。
将圖伯特帶回哈薩克辦理等語。
圖伯特。
雖未經盜馬。
從前在禁脫逃。
究屬有罪。
應行責懲。
乃僅交卓勒齊帶回辦理。
未免姑息。
舒赫德、着嚴行申饬。
巴爾品、于此案颟顸了事。
甚屬不堪。
着發往伊犁。
枷号示衆。
紮隆阿。
扶同巴爾品草率完案。
着交部嚴加議處。
永貴查出實情。
不即具奏。
亦系瞻徇。
着交部議處。
尋議、紮隆阿、應照例革職。
永貴、應照例降三級調用。
得旨、紮隆阿、着革去副都統職銜。
仍留塔爾巴哈台。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永貴、着降三級調用。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奏、署雲貴總督彰寶奏、參革雲南呈貢縣知縣楊家駒、科派累民一案。
該管各上司。
應照例分别降革。
得旨、吏部議處、失察參革呈貢縣知縣楊家駒。
科派累民之各該管上司。
分别降革一本。
朕詳核案情。
楊家駒借采辦軍需為名。
克扣侵漁。
數至累萬。
而教谕沈锠。
串通幹與。
亦有收受生童豆石之事。
該管上司。
漫無覺察。
非尋常失察可比。
但督撫藩臬。
系統轄大員。
與專管稽查者尚屬有間。
猶可稍從寬貸。
所有本案内之前任總督阿桂、巡撫明德、喀甯阿、布政使錢度、宮兆麟、均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前任巡撫鄂甯、着仍留三等侍衛職銜。
至道府等為州縣親臨上司。
教職乃學政專轄。
平日既不能嚴行約束。
遇事又毫無見聞。
若不按例降革。
伊等且視吏議為無關輕重。
不足以示懲創。
學政于雯峻、李敏行、均照部議降四級調用。
道員陳作梅、馮光熊、知府張鑒、彭理、趙春福、均着革職。
來京引見。
近來外省吏治廢弛。
積習牢不可破。
是以朕于議處本章。
無不詳審批閱。
力為整頓。
其中有因公幹議者。
每予加恩曲貸。
至于失察所屬侵貪大案。
其咎實無可逭。
若一概姑容留任。
何以挽頹風而肅吏治。
但不明白宣示。
恐外間無識之徒。
尚以為朕于票簽出名之員。
則留心披覽。
而本内不出名之道府等、并未加詳核。
不能體朕整綱饬紀之至意。
而反有為之抱屈者矣。
着将此案内學政道府等照議降革緣由。
詳悉谕衆知之。
○步軍統領奏、山西監生張英、呈控汾陽縣知縣收董千□心舒銀。
曲為枉斷等情。
請解往晉省。
交撫臣委員詳審。
得旨、此案着派侍郎德成、馳驿前往山西會同該撫秉公查審具奏。
○以太仆寺卿袁守侗、為吏部左侍郎。
○命工部員外郎李廷揚、提督雲南學政。
○戊午。
谕、明歲為朕六十慶節。
祇循彜典。
躬谒東陵、西陵。
複據楊廷璋奏、直隸臣民。
情殷瞻就。
籲請歡奉慈辇。
巡莅天津。
以申祝厘望幸之忱。
業已降旨允行。
随即奏聞聖母。
茲蒙皇太後以後歲為八旬萬壽。
亦欲于明春。
同朕展谒兩陵。
禮成再幸津門。
朕敬承懿旨。
益切欽愉。
謹涓吉于來年二月十八日。
恭奉皇太後聖駕啟銮。
所有應行典禮。
着各該衙門敬謹豫備。
○予故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果毅公阿裡衮、祭葬如例。
谥襄壯。
○己未。
谕、昨以雲南迄東道陳作梅、雲南府知府彭理、于楊家駒科派侵肥。
數至累萬。
乃以親臨道府。
漫無聞見。
非尋常失察可比。
因降旨照部議革職。
實伊等咎所應得。
但滇省雖現已徹兵。
而一應糧馬軍務。
道府等均有經辦之事。
未便遽易生手。
陳作梅、彭理、着革職暫留原任。
俟經辦軍務全行完竣後。
該督彰寶。
再行奏聞。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據傅恒等奏稱、前此寄書懵駁。
谕令嗣後毋許侵擾土司人等、伊皆遵奉。
猛拱土司渾覺。
似應仍回本處等語。
大兵一到猛拱。
渾覺即行歸附。
随營複極奮勉。
此時理宜代為籌畫。
若令其仍回本處。
萬一緬子滋擾。
殊為不忍。
衣曾降旨、令傅恒詢問渾覺。
酌量辦理。
今據來奏、此旨尚未接到。
朕意仍須向伊明白曉谕。
如願内移。
即擇一善地安插。
仍于所屬頭目内。
酌派一二人。
留駐猛拱。
承收地租。
其猛拱内親屬。
一并攜帶内徙亦可。
如伊不願。
即聽其便。
再摺内所奏木邦一帶、兵俱徹回。
甚是。
各處水土惡劣。
官兵難以駐劄。
惟谕令土司等、自為防守。
倘緬子來犯。
即可率領土練抵禦。
若果力不能敵。
内地自當救援。
此際傅恒病勢如何。
深為廑念。
大功已竣。
惟宜善自調養。
緩程來京。
着派禦醫陳世官、同伊子福康安。
馳驿前往調治。
○以告休奉恩将軍果爾明阿子祿哈布禮。
故奉恩将軍珠蘭泰子靈嵩、故奉恩将軍六十八子俊福、各照例襲職。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各省被災處所。
如有應需加赈之處。
着各督撫查奏、于新正頒發加恩谕旨、旋據文绶奏稱、陝省定邊一縣。
被雹處所。
應請加赈等語。
該省被雹之處。
僅止一縣。
且雹災所傷禾稼。
不過徑直一條。
并非遍及。
未便因此概予加赈。
亦不值以一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