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災。
特降恩旨、該處民人。
如果艱于覓食。
止須酌量借給口糧耔種。
以濟春耕。
即或實有待赈情形。
該撫亦應據實具奏。
候朕批允遵行。
将此傳谕文绶知之。
○辛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奏、各省捐納貢監。
舊照未填年貌三代者。
前經奏準、勒限三年繳換。
今屆限滿。
各省未換者尚多。
恐邊遠窮鄉。
不谙例限。
請勒各督撫、再寬限一年。
彙齊報部。
逾限外、即将原照查銷。
得旨、此奏甚是。
但勒限一年。
恐為期稍緊。
尚有未能及時繳換者。
着從寬予以二年之限。
即在邊遠省分。
俱不難一律呈繳。
如再逾其不換。
則是伊等自行贻誤。
即将原照查銷。
亦不為過。
○壬戌。
谕、本日禦史魯贊元條奏時事。
朕初意其或果有所敷陳。
及細加披閱。
則胪列各款。
不過随意捃撫。
支詞累牍。
所舉既無指實。
所論又全不曉事體。
徒欲附名建白。
以博其他日疏稿流傳。
于朝廷政事。
有何裨益。
若竟行擲還。
恐無知者。
又以朕于言路奏章。
不為省覽。
特于摺内逐一舉出。
明晰宣示。
如所稱、現在舉行計典。
卓薦人員内。
倘有貪黩不法、及薦後有犯贓劣迹。
請将督撫監司。
照例予以實降一節。
自來内外大臣。
濫舉贓劣人員。
吏部原無不議以實降者。
朕随事核其情節。
分别定奪。
祇以大員中人材難得。
因酌量從寬降留。
設令盡從部議。
上司每案。
皆令同時去官。
勢不能無乏才之慮。
此朕用人不得已之苦心。
然其中遇有平日庸碌無能、及不肯實心任事。
如觀保、陸宗機、良誠、嵇璜、吳紹詩、暨失察李應龍、楊家駒、兩案之該管道府等。
未嘗不照議實降。
而屢饬不悛之明德、錢度、并革去頂帶。
俱經降旨通谕。
魯贊元豈因近日辦此數案。
遂爾妄為揣摩。
率引成例。
不問事理之能行否耶。
又稱、奸民聚衆。
傳播邪教等案。
詳察倡首糾夥。
始于何年月。
将不能察緝之地方官。
照貪黩例永不叙用一節。
此等案件。
大吏等向多因循陋習。
不肯盡法懲創。
經朕力為整饬。
督撫等始遇事查辦。
不敢稍存諱匿。
是以年來發覺之案較多。
若如該禦史所奏。
于失察人員。
治以貪黩之律。
則立法過峻。
地方官顧避考成。
轉啟掩覆欺朦之漸。
是防弊适以滋弊也。
又稱、荊州官兵。
向有資濟生息二庫。
得支官項。
今二庫議停。
借貸富戶。
生計益難一節。
滋生銀兩一事。
于兵丁固屬有益。
但行之日久。
在官居營運之名。
究非體制。
因而降旨議停。
然皆通饬部臣。
及各省統轄大員。
悉心詳酌條款。
如紅白賞銀。
自用官項支給。
兵丁急需。
并非漫無體恤。
至其日月省耗盈绌。
本在人自為謀。
試問二庫未停以前。
營兵等果能專恃官借。
遂無一向人借貸之事。
魯贊元能保之乎。
況各省情形不一。
惟在駐防大員等、随宜調劑。
又何必如此鰓鰓過計。
妄生異議乎。
至稱兵丁馳驿馬匹一節。
自屬勢所必有。
但彼時正當趱期前進。
官兵等途中馳驟。
恐緻愆期。
于理宜然。
竟可毋庸置論。
又所奏徹回之兵。
自湖南改由長江。
經江南。
山東舟行抵通一節。
交軍機大臣議奏。
以為事不可行。
亦無庸置議。
至所奏督撫司道。
辦兵辦赈。
州縣以供給為難一節。
有司逢迎上司。
豫備供給。
久經嚴禁。
從前并曾通谕切查。
雖據各督撫佥稱現無其事。
原不能保其必無違犯。
而上司之需索屬員者。
近日如良卿。
方世俊等、一經敗露。
即予革職審拟。
不少寬貸。
魯贊元既為此奏。
即應将沿途豫備。
及收受供應之員。
指名糾劾。
自必據摺查訊确實。
重治伊等之罪。
若所指訊無影響。
亦難辭妄奏之咎。
乃徒約略其詞。
顯沽直名。
而隐以含糊塞責。
将複憑何查核。
朕用人行政。
凡事必使水落石出。
從不肯颟顸了事。
該禦史若以為得自風聞。
此乃言官惡習。
豈容在朕前嘗試。
夫風必有所自。
聞必有所因。
該禦史果得自何人。
或系親知傳說。
此時俱不能更為掩護。
若僅托之捕風捉影。
妄思誣陷他人。
實無此情理。
假使有人亦效其技。
謂風聞魯贊元。
且将為不軌之事。
朕即不立治以重罪。
而革職審問。
該禦史又豈能當之乎。
以己度人。
則風聞陷人之端。
不可開明矣。
又奏稱、官兵途次。
呵辱職官。
鞭撻人夫一節。
兵行所過。
各有管隊人員。
沿途照料。
又有地方司道以下各員。
彈壓稽查。
倘兵丁目無法紀。
至于辱及職官。
領隊及地方各員。
豈有不奏聞查辦之理。
且職官為誰。
其人既已受辱。
并非姓名不可舉似之人。
魯贊元即應指出。
便可由此訊究。
其事是何月日。
何隊何員所領之人。
逐一根究。
無難立窮底裡。
又豈可以虛詞文緻。
不為舉實乎。
此二事。
俱着魯贊元明白回奏。
務須逐一指實。
毋得稍涉遊移。
自速咎戾。
魯贊元摺。
着擲還。
軍機大臣議摺并發。
并将此谕衆知之。
○又谕曰、達桑阿。
着賞給副都統銜。
前往辟展。
更換福僧額。
○癸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曰、蔡新住房失火。
緻伊孫亦經燒斃。
情殊可憫。
所有燒損官房。
着加恩官為修葺。
免其自行賠修。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安肅縣民左常女左氏。
卷之八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