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二品頂帶阿奇木伯克素勒坦和卓等、于西苑門外瞻觐
○谕、朕明春涓吉。
恭奉皇太後安輿。
展谒兩陵。
以伸誠悃。
禮成巡幸天津。
承歡祝嘏。
近畿一帶。
宜沛恩施。
所有經過地方。
及天津阖府所屬。
明年應徵地丁錢糧。
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以昭乘時布澤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永貴現已降調。
禮部尚書員缺。
着阿桂補授。
阿桂未到之先。
所有禮部尚書事務。
仍着素爾讷兼署
○以署左都禦史觀保、充經筵講官
○以散秩大臣修齡、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調齊齊哈爾副都統倭昇額、為黑龍江副都統。
以齊齊哈爾協領果木布、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予故福建水師提督加贈太子少保葉相德。
祭葬如例。
谥壯果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南嘉禾縣民雷義仔女雷氏。
雷邝秀女雷氏
○庚午。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雲陽縣民周仕武妻徐氏
○辛未。
吏部議。
廣東布政使歐陽永<?礻奇>。
條奏計典内請以科目出身之知縣。
降補教職。
有心取巧。
應照例革職。
得旨、歐陽永<?礻奇>。
現令來京陛見。
俟伊到日。
該部提奏。
再降谕旨
○壬申。
谕、前以吳必達于剿捕台灣賊匪黃教一案。
不能實力奮勉。
因革職發往雲南軍營效力贖罪。
嗣因福建水師提督缺出。
念其于閩省水師營務。
向猶熟悉。
且伊帶兵渡台之始。
尚屬勇往。
是以加恩仍補福建水師提督。
革職留任。
以觀後效。
但伊于何時前抵軍營。
在何隊中出力行走之處。
未據傅恒等奏聞。
傳旨詢問。
今據傅恒等奏稱、吳必達于十二月初四日。
始到哵唻地方等語。
吳必達系發往軍營效力贖罪之員。
自應倍加感奮。
迅速趱程。
以期自效。
乃自閩赴滇。
在途遷延。
至九十九天之多。
直待徹兵以後。
方至騰越。
是其始終安于退縮無能。
不知感激愧勵。
圖贖前愆。
已可概見。
且其年逾六十。
精力就衰。
亦難望其複有振作。
吳必達仍着革職。
所有福建水師提督員缺。
着黃仕簡調補。
其福建陸路提督員缺。
着甘國寶補授。
黃正綱着調補廣東提督。
所遺江南提督員缺。
着馬全補授
○軍機大臣等會議。
大學士陳宏謀奏、請停辦洋銅一摺。
查洋商每年承辦銅九十八萬餘觔。
合之歲産滇銅。
分解京局各省。
以供鼓鑄。
若将洋銅全行停辦。
分撥必緻不敷。
其所慮商人居奇之說。
尚系當日情形。
現在各商承辦。
俱無缺誤。
自可毋庸另議。
至奏稱、廠夫系食力之民。
必須豫發工本。
以資采辦等語。
應如所請。
仍令該撫饬所屬銅廠。
責成課長出結。
按期交納。
逾限勒追。
如有虧缺。
令該管廠員。
及課長分賠。
從之
○又議。
調任泊江巡撫永德奏覆。
籌議浙局停辦滇銅一摺。
查滇省各廠。
每年産銅一千三百餘萬斤。
供應京局。
及各省配鑄。
共需銅一千二百餘萬斤。
原屬有餘。
向因經理不善。
積成虧欠。
現在奉旨整饬。
自不緻有誤采買。
該撫因一時銅運未到。
遽請停辦。
并于搭放一成兵饷内。
減半放給。
頓改鑄額。
有礙錢法。
至所稱洋商四分民銅。
扣繳二分等語。
查各商聽留四分民銅。
前經戶部奏準。
令其于此項銅内。
分年兌交代完欠項。
該商所餘無幾。
未便再令扣繳。
均無庸議。
從之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等奏稱、民商李豫來等、情願出洋加辦銅觔。
酌派江南、浙江、江西、三省配鑄。
現可停辦滇銅等語。
查官商辦銅。
每百斤價銀十三兩。
民商每百斤十七兩五錢。
今李豫來願領官商範清濟退出船隻。
必不能照官價供辦。
轉緻增價糜帑。
至所稱、于原辦商船四分民銅内。
扣繳一分之處。
查本年十月。
該督咨商臣部。
據稱令洋商增辦銅觔。
不能于四分餘銅内辦運。
請照市價加增買解。
經臣部議駁。
是該督于此項民銅。
前稱實難再買。
今複欲扣繳一分。
殊屬自相矛盾。
其事必有難行。
應毋庸議。
惟查該省現有收買小錢二百二十餘萬斤。
應令付局抵鑄。
足供七年之用。
滇銅暫可緩辦。
從之
○又議覆。
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稱、閩省附近西洋處所。
均不産銅。
其東洋日本一帶。
閩商港路未熟。
不能前往購買。
寶福局鼓鑄銅觔。
仍須照舊例赴滇辦運。
應如所請。
從之
○癸酉。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前經降旨、令方世俊解任。
押解黔省審訊。
今據吳達善等奏稱、方世俊得受劉标銀一千兩。
已據伊家人李四、供認不諱。
請将方世俊革職嚴審。
又劉标之子劉飛熊。
系捐納通判職銜。
在署經管帳目。
應行細加根究。
并請革審等語。
方世俊着革職。
劉飛熊着革去職銜。
交與吳達善等。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永德奏、請浙省停辦滇銅。
而大學士陳宏謀。
又有請停洋銅之奏。
二說俱未允協。
已經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駁矣。
至陳宏謀奏豫發工價一節。
意欲援為曆來銅廠虧缺解免。
所見非是。
但慮及該督撫等、或有懲于前事。
不肯照常豫發。
則辦銅必須周章。
自為近理。
已據議覆允行矣。
雲貴兩省辦理銅鉛。
節年多有虧短遲誤之處。
皆由經管大員等經理不善。
如滇省道員羅源浩。
并不力為清理。
以緻積欠累累。
是以将伊革職追賠治罪。
又有黔省之知州劉标。
甚至從中侵蝕。
并有該上司需索分肥之事。
現在革審究治。
經此番懲創之後。
督撫等當董率司道。
及專管之員。
力為整頓。
勿令複蹈前轍。
自可使積弊一清。
至廠夫采辦銅鉛。
若不豫給工價。
一切皆無所資。
勢難責其墊辦。
設或該督撫等、存畏首畏尾之見。
慮及日後幹連賠累。
不肯照前豫發。
所謂因噎廢食。
于銅務實屬有礙。
着傳谕該督撫、嗣後應給工價時。
仍行豫發。
但須按期追令完繳。
以清年款。
毋任屬員拖延。
至向來遲緩之故。
亦由廠員督饬不前。
乃往往藉口于雇覓夫馬歎難。
及米食燈油不能充裕。
多方委卸。
其意未免以為近年承辦軍需。
不能兼顧。
銅鉛缺誤。
其來已久。
前此未辦軍務之時。
又将何辭以解。
着該督撫等。
悉心妥協籌辦。
務令各項供用無乏。
俾銅鉛皆得源源接運。
以濟京局及各省鼓鑄。
如仍奉行不力。
稍有稽延虧少。
惟承管之督撫司道是問。
将此切谕知之
○又谕曰、永德奏、浙局銅觔一摺。
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所駁甚是。
已降旨依議矣。
浙省錢局需銅。
向系滇洋并辦。
以一成錢搭放兵饷。
相沿已久。
昨因滇省運銅稍遲。
恐不能如期供鑄。
谕令将能否添辦洋銅。
以省滇運之處。
悉力籌議。
該撫既知洋銅之難以添購。
即應就實在情形。
據實籌畫奏聞。
乃欲于洋商四分民銅内。
扣繳二分。
以濟鼓鑄。
所增既屬無多。
遽請停辦滇銅。
減半放饷。
是于銅務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