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法懲治。
何以儆刁頑而安良善。
着再傳谕吳達善等。
即上緊将案内首從各犯。
徹底根究。
嚴拏務獲。
盡法重治。
以示炯戒。
至該犯等敢于糾衆抗官。
未必不由風聞普安州。
控告派累一案。
本管官。
緣此參革治罪。
辄爾效尤滋事。
此風實不可長。
所有此案内辦理不善之文武各官。
此時且不必參處。
俟本案審結。
奸民正法以後。
徐為查辦。
庶不緻更啟刁風。
仍将現在查訊案犯情節。
迅速審拟。
具摺奏聞。
尋吳達善等奏、刁民聚衆。
已拏獲六十名。
分别解省。
現将頭起。
人犯趙式璧等嚴訊。
俟得确情。
盡法處治。
得旨、覽。
看汝等、模棱者模棱。
思家者思家。
奈何奈何
○又谕、本日據吳達善等奏稱、桐梓縣民趙式璧等、因該縣派辦軍需。
典史将總甲周文倫等枷号。
辄敢聚衆百餘人勒令典史開放複打毀貢生等房屋器物。
現今拏獲首犯。
并經喀甯阿前往查辦等語。
已于摺内批令吳達善等。
盡法處治。
以儆刁風。
看來黔省。
自良卿在任欺罔長奸。
吏治敗壞。
至不可問。
前此既有普安州民人。
于軍報私附呈詞。
控告派累一案。
今複有此刁民聚衆之事。
若不亟為整頓。
益複無所底止。
喀甯阿不過一謹守之人。
臨時未勉稍覺軟弱。
且任巡撫日淺。
未經閱曆。
恐不能實力整饬。
因思巡撫中。
惟明德曆任封疆頗為谙練。
亦尚能振作有為。
意欲将伊調任黔省。
又慮其經辦軍需諸務。
尚未報銷難以遽易生手。
未便輕為更調。
但藩司錢度。
亦系承辦之人。
或可代明德綜核銷算。
不緻疎漏浮冒。
則明德原不妨移之貴州。
以資整理。
着傳谕彰寶。
即行詳悉妥酌。
迅速據實覆奏。
并令明德自行忖度。
能否令錢度接辦之處。
一并覆奏。
至彰寶。
雖駐雲南。
而貴州亦其所轄。
今該省吏治民風。
不堪若此。
亦當留心董饬大挽澆漓。
不得因相隔遼遠。
遂自诿為鞭長莫及。
辄思卸責也。
至傅恒在滇已久。
于明德辦理軍需。
現在是否可以更調。
令錢度代為報銷之處。
知之必深。
并着據所見速行奏聞。
候朕酌量降旨。
所有吳達善等原摺。
及鈔禀一件。
并錄寄閱看
○吏部議奏、各省甄别人員。
該督撫有無寬徇。
應行察議之處。
應就本年為斷。
請嗣後吏。
兵二部。
于年終彙奏時。
按省分額缺。
甄别多寡。
曆任久暫。
詳晰查議。
專就一年核定。
毋庸将上兩年牽算。
仍另繕上兩年簡明清單進呈。
從之
○兵部議覆、經略大學士公傅恒奏稱、雲南設鎮太多。
除永順。
普洱。
臨元。
開化。
鶴麗。
昭通。
俱邊境不可裁永北。
毗連鶴麗。
曲尋接壤省城。
楚姚鎮在省與大理之間。
與督。
撫、提。
三鎮聯格。
無庸特設大員。
且員弁既多。
親丁名糧。
亦占額缺。
應如所請永北總兵裁。
改設參将一。
曲尋楚姚。
總兵裁。
各改設副将一三鎮共裁官弁三十二員。
兵二千九百二十五名留者。
歸附近各标轄督标六營除奇兵營外防尋甸州外其前後。
左右。
上五營同駐省城提标前後。
左右中五營。
同駐大理。
未免過多撫标及腹地各營官兵。
亦多冗設。
應将督。
提。
前後二營官三十二員。
兵三千一百六十名裁。
奇兵營裁兵二百名改曲尋協轄撫标及廣羅協。
新嶍營武定營尋沾營。
裁兵一千一百四十四名。
其順雲騰越龍陵等處。
俱極邊要地。
原設官兵不敷防守應于現裁兵内。
撥順雲兵二百三十名。
騰越協守備一員。
兵五百三十名。
龍陵關遊擊一員。
兵六百名。
該省守兵尤形怯弱。
應先盡裁。
應裁兵。
缺出截扣兵仍留該省候補。
所裁營員才具谙練者。
留滇調補。
餘送部。
分發貴州四川。
兩廣。
遇缺坐補從之
○癸酉。
孝昭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谕曰、阿裡衮靈柩到京時。
着加恩派皇四子、皇十二子、帶領散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