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
三月。
戊寅朔。
駐跸三家店行宮
○己卯。
上回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幸圓明園
○谕曰、吳紹詩向任刑部司員。
于刑名案件。
尚為谙習。
着以刑部郎中用
○庚辰。
谕、據增海等奏稱、伊犁去年徵收鋪戶房屋及田園租銀共一萬七十餘兩。
除公用二千八百九十餘兩。
連舊存銀。
共三萬一百六十四兩零等語。
從前明瑞奏、伊犁駐劄兵丁紅白事件。
賞項無出。
請設立滋生銀兩。
以為賞恤之用。
朕以伊犁駐劄兵丁。
皆系莊浪等處。
薰染漢習。
廢棄無用之人。
特命之服習勞苦。
操練技藝。
況滋生銀兩。
究屬取利。
斷不可行。
曾經嚴行訓饬。
今觀伊犁存貯房屋田地等項租銀。
曆年積至三萬餘。
且次年仍可徵收。
兵丁居住。
亦有年所。
尚能耐習勞苦。
習學技藝。
似堪造就。
此項銀兩。
既非正項。
着加恩作為伊犁兵丁紅白事賞恤之用。
仍着該将軍酌量撙節辦理
○又谕曰。
克車德。
着加恩補授頭等侍衛。
賞給法式尚阿巴圖魯名号。
仍照例賞銀一百兩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奏、明德雖不能脫盡外省積習。
但久任封疆。
較喀甯阿為谙練。
現雖總理軍需。
而動支酌撥。
專倚藩司。
今已徹兵。
盡可令錢度接辦。
兼饬臬司諾穆親、協同辦理。
明德可脫身撫黔。
再湖南撫臣宮兆麟、臣昔識其人。
任臬司時、審訊侯七郎一案。
不肯聽從巡撫常鈞。
尚無附和習氣。
且曾曆雲南藩臬。
可以駕輕就熟。
與喀甯阿對調。
得旨所奏是。
已有旨了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錢度辦理軍需。
不避嫌怨。
可代明德綜核銷算。
以明德撫黔。
足資整理。
得旨、已用宮兆麟矣
○辛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曰、喀甯阿、着來京候旨、所有貴州巡撫員缺。
着宮兆麟調補。
其湖南巡撫事務。
着吳達善暫行兼署
○又谕曰。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華山所遺之缺。
着鄂呢濟爾噶勒署理
○又谕、朝陽門内之三官廟。
現已曹□少舊。
其中閑房。
多有賃給商民居住者。
着交内務府提督衙門。
會同禮部查辦。
其京城内所有官管各廟。
如有似此者。
着一并查明辦理
○又谕、戶部議覆、禦史郎圖條奏、支放兵米一摺。
各旗赴倉支放甲米。
僅派押旗參領。
不足以資約束。
統計每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共有九人。
何難輪派一員。
前往查察。
如有兵丁、花戶、舞弊情事。
即可随時辦理。
況各處有原派查倉都統。
既令查辦倉廒事務。
其放米時、有無情弊。
亦應一體責令彈壓。
實力稽查。
以專責成。
嗣後俱照此旨行。
餘依議
○谕軍機大臣等、黔省地方。
自良卿等營私骩法。
諸務廢弛。
已非一日。
近來複有奸民聚衆滋事。
是該省吏治民風。
敗壞幾不可問。
若不亟為整頓。
勢将何所底止。
喀甯阿、系一謹守之人。
臨事未免軟弱。
恐不能實力整理。
宮兆麟平日尚能辦事。
現已降旨、将伊調任黔撫、着即傳谕宮兆麟、令其即赴新任。
所有一切事宜。
務期加意振作。
實力整頓。
副朕簡調之意
○又谕、向來各省鹽政關差。
一年任滿。
例由該部院題請更換。
而各關差等、間有屆期自行奏請更換者。
究非體制。
嗣後各關差任滿時。
仍照例報部。
聽該衙門具題請旨、不得自行摺報。
着于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吏部議奏、外省查參之員。
由保舉得官者。
奏摺中多不将原保官附劾。
應請饬行。
如漏者一并議處。
至奏請調繁。
自與保薦有間。
然亦應不時稽查。
有不加奮勉、頓改前操者。
立即分别嚴參。
或該上司以甫經調繁。
曲為徇隐。
别經發覺。
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從之
○刑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疏稱、和州、江浦、交界、豐樂等六墟。
完糧銷引歸江浦。
命盜詞訟歸和州。
事屬兩歧。
應如所請。
一體歸江浦。
從之
○壬午。
上谒泰陵。
巡幸天津。
奉皇太後自圓明園啟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曰、拖穆齊圖、着以兵部郎中用
○又谕、據熊學鵬奏、應發新疆、改發煙瘴之竊犯陸貴珑。
在司監收禁。
越獄脫逃。
現經拏獲正法。
請将管獄各官、分别革職議處一摺。
司獄華燦。
于司監所禁要犯。
任其乘間脫逃。
實屬有乖職守。
罪應褫革。
固不待言。
至按察使。
為通省刑獄總司。
凡所屬囹圄。
并宜申嚴防禁。
毋稍疎虞。
方為無忝厥職。
乃于專管之司監。
毫無防範。
緻有越獄之犯。
尚複成何事體。
則其平時之阘茸玩公。
更可概見。
曾曰理。
向為道府時。
尚知黾勉。
自擢任臬司以來。
即意存滿足。
不肯實心出力聞其近日辦事。
聲名甚屬平常。
今複有此越獄之案。
非尋常疎防可比。
曾曰理。
即着革職。
熊學鵬等着交部分别議處。
至摺内于禁卒定罪一節。
援獄卒不覺失囚律。
有限内能自捕得。
及他人捕得旨、皆免罪之語。
殊屬未協。
禁卒拘管獄囚。
理應嚴密防守。
乃漫無檢束。
緻監犯得以乘間潛逃。
典守之責安在。
即訊無賄縱情事。
而其藐法誤公。
罪已難逭。
設系限内自行捕獲。
猶得雲情有可原。
若他人獲犯。
與彼奚涉。
亦竟得邀寬免。
何以杜弊懲頑。
昨因解員中途失鞘之案。
經地方官獲賊者。
解員即予開複。
舊例未為公允。
曾谕吏部改議。
此獄卒失囚律。
他人捕得免罪。
其不當事理與解員開複例何以異。
着刑部另行核改具奏。
此案禁卒等、即照新例辦理。
其海甯縣知縣曾一貫。
于司監越獄之犯。
即能緝獲自應量予議叙。
該撫摺内。
竟未聲明。
亦屬疎漏。
并着該部議奏。
尋議。
監犯越獄。
卒藐法誤公。
罪無可逭。
嗣後除限内本卒捕獲外。
其他人捕得。
及囚死。
與自首者。
與獄卒無涉。
仍照失囚。
減囚原犯罪二等律治罪。
其軍流徒犯配所主守。
及中途押解人。
不覺失囚者如之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國治覆奏、荊州駐防滿營。
并無幫貼銀兩一事。
同副都統綽和諾聯銜用清字繕摺覽之殊。
覺可笑梁國治系漢人。
其從前為翰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