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未嘗習清書于清字文義。
豈能通曉。
現在雖暫署将軍印務。
遇有應奏事件。
或必須清字戰用者原不妨令綽和諾一人署名。
若覆奏此等事務自應兼用清漢。
而于摺内聲明該撫不曉清字之故。
方為允協。
且荊州駐防。
居楚年久。
娴于漢字者。
或更多于谙習清字之人。
令滿營人員。
音寫漢字奏摺。
亦非難事。
乃竟循照舊例。
專用清文。
實屬過于拘泥。
不足發一大噱乎。
将此谕令知之
○都察院議奏、吏部侍郎羅源漢。
在順天府尹任。
将出身不正之幕友程芬。
混行送考。
應降調。
得旨、都察院議處吏部侍郎羅源漢。
前在順天府府尹任内。
将出身不正之程芬。
濫行移送中式一本。
将羅源漢議以降調。
向來諸臣公過處分本内。
朕必量其情事。
并核其人才。
多有加恩仍予留任者。
至士子送考。
事關大典。
順天府尹給文。
理應慎重。
況程芬以出身不正之人。
在署作幕。
其生平履曆。
斷難诿為不知。
即雲知之未真。
乃因其懇求。
直用府尹公文移送。
一切地方加結俱可不用是直府尹身為作弊。
豈尋常公過可比。
且羅源漢屢經升用洊至侍郎。
于各任應辦之事。
多系俯仰随人從未見。
其稍有自見之處。
亦難更事姑容。
緻鳏職守。
但若僅照簽批發。
外間無識之徒。
或疑朕未加詳閱。
不知朕于諸臣功罪。
铢兩輕重。
務令悉協其平。
即尋常議處本内。
無不留心檢核。
豈于大員進退。
轉肯稍為因任乎。
羅源漢。
着照議降二級調用。
○刑部等衙門議覆、閩浙總督署福建巡撫崔應階奏稱、邵武縣僧光耀。
謀殺饒春生。
應斬決。
饒萬。
同行知情。
當場又不喊救。
應淩遲處死。
陳方林。
聽許銀兩。
同謀加功。
應絞候。
查饒萬。
系被脅同行。
事後旋告伊叔。
跟同禀究。
無與謀情事應請量為末減。
改拟斬候。
得旨、光耀着即處斬。
至饒萬系饒春生之子。
如事前實有與謀情節。
自應予以淩遲。
但當光耀欲殺伊父之時。
該犯雖非與謀而既與同行即屬知情。
如果情切救父。
何難竭力喊救。
即至先被殺害。
亦所甘心。
而隐忍不發。
其人豈得複容于天地之間。
今若以被勒減為拟斬監候。
何以教為人子者。
饒萬者。
即行處斬。
陳方林依拟。
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癸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熊學鵬奏、查辦無為教各犯情節一摺。
已批該部核拟。
及細閱所錄偈子詩供單。
俱系尋常俚淺燈謎。
并非邪教經文。
亦無狂悖不法之語。
豈可以邪教谕。
因覆閱該撫摺内所定罪名如朱雲标等犯。
藏匿經典。
取有法名。
分别拟以杖流枷責。
重輕尚得其平。
即陳岐山。
将朱雲标立誓吃素之語。
寫于伊父陳振玉。
鈔存燈迹書本。
後拟以杖徒。
亦屬罪所應得。
至将陳振玉。
問拟發黑龍江披甲為奴。
殊未允協陳振玉始終并未入教。
所鈔燈謎。
實于邪教無涉。
即該撫摘叙三人一馬等句。
斥為妄誕不經者。
乃系燈謎中語。
而陳岐山所寫立誓吃素之字。
陳振玉又不知情。
核其情節。
直是無可。
加罪該撫所辦。
未免過當。
總之辦理邪教案情如果有傳播經文。
誘民入教實據自當按律定拟。
若此等無辜之人。
節外闌入。
科罪較本案更重。
非惟無以服其心。
且使無知之徒竊議該撫任意周内。
嚴于燈謎。
而寬于邪教。
轉不足以儆莠民而示平允。
朕辦理庶獄。
務期情罪相當。
铢黍不爽。
雖裡巷細民亦不肯使之稍有屈抑。
着傳谕熊學鵬。
将此案另行改叙。
妥議具奏
○又谕前以緬酋奉表納貢。
遲遲未至。
情僞殊未可信。
而内地之尚足扼其肯綮者。
惟貿易一節。
業經明切傳谕彰寶。
令于沿邊一帶。
實力嚴查。
勿使奸劣商民。
絲毫透漏。
因思緬酋所以遲疑不至之故。
必系我兵昨歲退徹時。
彼已窺見端倪。
而渾覺一去。
更得悉我軍中底裡。
未必不悔其前此投誠之舉。
故爾觀望遷延。
然此兩端但能得我軍營虛實。
而于内地辦理糧馬情形。
彼尚未深知也。
特恐邊地莠民。
視竄入緬地為常事。
如前此尹士賓等、皆系騰越州人至流為漢奸。
安知無從而效尤者。
此等無藉之徒。
罔知大義。
惟利是圖。
倘或逸出邊外。
竟将我迩年辦理軍需情事。
備細告知。
以博其安身牟利。
匪酋若更知此間虛實。
益複無所顧忌或至複生事端。
所系非細。
此時邊隘官弁。
于稽查貨物。
自不敢不實力奉行。
而于隻身行旅。
或不知加意防閑。
緻容偷越。
于邊防大有關礙。
彰寶務宜嚴饬各關隘。
一體實力查禁。
毋使一人得以潛蹤越邊。
方為妥慎。
若督察稍有懈弛。
仍然有名無實。
緻奸徒竄。
匿滋事。
惟于彰寶是問。
至緬酋所請遣人進表一節。
迄今三月餘。
杳無信息。
倘竟置之不問。
非威懾外夷之道。
或恐轉為所輕。
且奉表納貢。
尚可聽其自至。
毋庸督促。
至所雲送還羁留内地人民。
則不便聽其不遵教約。
因令軍機大臣、代阿桂。
彰寶。
拟寫檄谕緬酋文稿。
伊等接到後。
即速選派明曉緬文之人。
譯為緬字。
并連漢字發往。
其非作何寄發之處。
着阿桂、彰寶。
妥酌辦理。
自應選派妥幹都守一員。
随帶二三十人。
赍檄赴老民。
交該處頭目諾爾塔等、令其即行轉遞阿瓦。
速取回信。
無庸多領兵衆緻啟疑懼。
并令該員告知該頭目以奉将軍總督。
谕令将來檄交爾等轉送我等交付後即回駐虎踞關。
聽候信息。
如有回禀即可遣人。
送至關口。
如此。
方為妥協。
視其如何禀覆。
即速據實奏聞。
阿桂奉到此旨時。
如已離滇省。
即無庸複往永昌。
可暫駐雲南省城。
與彰寶劄商妥辦。
且阿桂回京。
本無甚應辦要事。
即在滇候緬酋信息。
再行起程。
亦無不可。
若此旨到時。
緬酋所遣之人。
已至邊内。
或将抵關門。
得有實信。
即可無庸寄去。
阿桂亦即可回京。
設貢表雖至而内地被留之人。
尚未送還。
則又當另為檄谕。
并不可允其遽通貿易。
即應奏聞。
候旨遵行。
将此谕令阿桂、彰寶知之外寄軍機大臣代拟檄谕一道。
檄谕緬甸國王知悉爾緬甸僻處炎荒。
久阻聲教我大皇帝憫爾遠夷蠢愚。
置之化外。
然猶聽邊氓與爾國交易。
俾裕爾生計。
阜爾民人。
恩至渥也。
乃爾自作不靖。
甘棄生成。
竟敢擾我邊外土司。
甚至闌入内地。
侵轶無忌是爾不知感戴聖主格外包容。
自絕于天。
罪無可貸。
前督院等因統兵問罪。
爾猶負固不服。
抗我師旅。
爾惡益盈。
我大皇帝尚不忍遽加殲滅。
惟饬我邊防。
斷爾貿易。
冀爾或知悔罪。
仍可曲賜矜全。
乃待以一年。
爾竟冥頑無知。
始終執迷不悟。
實為覆載所不容。
國法所難宥。
于是始命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偕本将軍、本督部院等、統率八旗勁旅。
及各路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