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
夏。
四月。
戊申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谕曰、明德參奏迤東道陳作梅。
收解樂馬金沙二廠課銀。
有多索餘平侵肥之事。
據該道面呈禀稿。
希圖朦混。
且請将銀八百兩。
為巡撫衙門公用。
更屬狡詐。
請旨将陳作梅、并管廠同知李世保、州同王陶淑、一并革職究審等語。
廠課平餘銀兩。
久經報部。
乃該道額外婪索。
每年至二千六百兩之多。
任意侵貪。
實出情理之外。
且因該撫已有風聞。
辄禀請将所餘銀兩。
分作撫署公用。
希圖朦混。
尤屬狡詐。
陳作梅。
着革職拏問。
李世保、王陶淑、均着革職。
交該督與案内有名人犯。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王士棻。
因桐梓縣刁民聚衆不法一案。
有生員在内唆使。
請将不能約束之教谕徐經、訓導甘型聖、革職。
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此案前于喀甯阿奏到、業經降旨、将該教官革職。
此摺毋庸交部。
至學政有董率教職。
訓饬生徒之責。
乃竟有生員合夥倡唆之事。
該學政本有應得處分。
并不系于到任之久暫。
将來審明定案時。
自當同失察之各上司。
分别按例議處。
何必汲汲自行陳請。
其所奏請嚴加議處之處。
此時亦毋庸交部。
将此傳谕知之。
○署雲南巡撫明德疏報、乾隆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三、四、年分、會澤、昆明、呈貢、和曲、元謀、平彜、馬龍、尋甸、大關、恩樂、十廳州縣。
成熟地畝二十頃有奇。
分别升科如例。
○以戶部右侍郎索琳、署理落國院侍郎。
○己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庚戌。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是日起。
齋戒三日。
○辛亥。
谕、上年王濤來京陛見。
召對時奏稱、揆義與黃肇隆、有交結逢迎之事。
随降旨令高晉等、訪查覆奏。
嗣據參奏屬實。
是以将伊等按律定罪。
因念王濤身任總兵。
知藩司與屬員營私作弊。
能于朕前直陳無隐。
可謂不避嫌怨。
但當伊面奏時。
察其辭色。
不甚誠實。
其中或有别情。
因于海明赴任請訓時。
令其體察覆奏。
海明到任數月。
未經奏及。
适遇廣西提督缺出。
遂以王濤補授。
今據海明奏到、王濤與揆義。
向認弟凡換帖。
後因赴京陛見。
向揆義借貸盤費四五百兩。
揆義止借二百兩。
王濤嫌少不收。
又王濤曾與黃肇隆交好。
亦因借銀不給。
遂緻挾嫌讦奏。
及王濤自京回任。
又告知同官。
自認陳奏揆義等交結情事。
并捏稱因朕先有所聞。
指名詢問。
不得不從實奏對之語。
是王濤始因挾嫌構釁。
繼圖宣露制人。
後複詭詞卸過。
其心實不可問。
使揆義等果無劣迹可證。
王濤雖欲以微嫌傾陷。
若訊系子虛。
必究王濤诳奏之罪。
及按而得實。
則揆義等罪由自取。
亦無可怨。
但今據海明所奏。
則王濤鄙猥詭谲情事畢露。
因命軍機大臣等、就近詢之吳紹詩。
并诘訊揆義所供。
與海明奏摺。
大略相同。
王濤又将何辭以辯。
是豈得謂江西官吏。
憎其讦發大案。
從而構語報複乎。
朕于臣工功罪。
一秉大公至正。
從不存絲毫成見。
王濤前此所奏。
勘訊非虛。
方嘉其可以任用。
乃竟與揆義。
黃肇隆。
交契在前。
及所求不遂。
始從而攻。
發其過。
已屬險詐。
且敢假飾為朕之指名。
詢衣。
妄冀見諒于人。
其情尤為叵測。
甚至将次離任時。
又以副參等七員。
填寫最優考語。
面囑撫臣保薦。
更為市恩邀譽。
肆無顧忌。
殊出情理之外。
此人何可任以提督。
王濤着解任來京。
交軍機大臣會。
會同該部質訊。
至海明覆奏此摺。
其挾嫌讦奏各情節。
俱得自佛德面禀。
并稱、從前佛德、亦經向吳紹詩告知等語。
是王濤在任種種交。
結需索。
佛德皆所稔知。
佛德身為臬司。
應即禀知吳紹詩。
令其據實摺參。
或吳紹詩不肯舉發。
則臬司原有奏事之責。
又何難具摺自奏。
乃直俟海明詢問。
始行一一告知。
其諱匿取巧處。
着佛德據實明白回奏。
海明摺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