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谕曰、哈國興着來京陛見。
雲南提督員缺。
着長青調補。
其貴州提督員缺。
仍着李國柱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前以富明安面奏、山左臣民。
情殷望幸。
且泰安岱廟。
及碧霞祠宇。
俱重經修理落成。
明歲正屆聖母八旬萬壽。
慈意亦欲親詣招香。
因允其所請。
并谕令富明安一切務遵儉約。
斷不可稍事華飾糜費。
諒該撫自當體會朕意。
善為經理。
惟入山東境内。
前往泰山曲阜。
陸程尚有數日。
前經富明安奏明。
添設行宮數處。
以供頓宿。
因念聖母年高。
瓦屋較氈廬。
更為安适且可省運帶行營城分之繁。
姑允所請然所經不過一宿憩留。
但期牆宇粗完。
掃除潔淨足矣。
斷不必點綴水石。
布置亭台。
徒緻耗費物力。
再泰山路徑。
陡峻萦纡。
将來聖母臨幸時。
但詣岱麓神祠瞻禮。
并不遠跻崇嶽。
毋庸于山頂另建行宮。
至朕登岱經由道路。
隻須就現成山徑。
略為除治。
足資策騎。
總不得仿照從前搭蓋天橋。
重勞工作。
着傳谕該撫、務須遵旨撙節妥辦。
不得稍踵事增華。
以副朕意。
○又谕、據富尼漢奏、彰德等府。
春雨稍稀。
有地貧農。
業荷借給口糧。
其無地力作之民。
請于丹沁兩河工程。
借帑興修。
以資代赈等語。
所奏自屬應行調劑之事。
已批如議速行矣。
但此等代赈工程。
既經借帑興修。
必須令赴工貧民。
均沾實惠。
而該處河工堤岸。
亦得永資利賴。
于公私方有裨益。
傥承辦官員。
督辦不能實力。
其中或有胥吏因緣為奸。
一任地方土作匠頭。
包攬侵漁。
轉緻諸弊叢生。
糜帑剝民。
地方大吏。
恐難身任其咎。
着即交與何煟、令其揀派賢能大員。
實心經理。
仍即親赴工所。
加意稽查。
務期工程得歸實用。
而貧民亦足資其口食。
如仍有名無實。
闾閻未蒙其利。
徒将帑項任意銷。
經朕察出。
必将承辦各員。
重治其罪。
現在新任巡撫永德、将次到豫。
并将此并谕令知之。
○又谕、昨以緬酋奉表投誠一事。
為時已久。
并無信息。
即疑匪酋始而懼我兵威。
懇請解圍。
及我軍退徹時。
彼或窺見端倪。
且渾覺既回該處。
斷無不将我軍中底裡告知。
彼必悔其前此輸誠之說。
節經谕令阿桂、彰寶等、留心整備邊防。
并拟發檄稿。
詢诘緬酋。
催其送還内地被留之人。
彼時即疑匪酋狡黠。
或亦向我索還該處已經歸順之土司。
今據彰寶奏、三月十四日。
有老官屯緬子四人。
持該頭目布拉諾爾塔。
蒲葉緬文。
來至虎踞關。
求将木邦蠻暮猛拱之土司。
放還伊處等語。
果不出朕所料。
今我傳檄未至。
而彼文先來。
轉似所辦落彼之後。
且使匪酋接檄後。
或疑我将軍總督等、因彼書來。
方為此答。
是前檄不能得力。
惜乎籌慮稍遲。
未及先發制人耳。
看來匪酋。
詭詐百出。
甚為可惡。
此時雖不值複興兵征剿。
但其或至侵擾内地土司邊境。
不可不先事豫防。
前因哈國興熟悉。
邊外夷情。
是以調為雲南提督。
繼聞其于緬酋遣使投誠時。
不無從中粉飾遷就。
是伊綠營積習。
锢蔽難拔。
曾密谕彰寶。
留心防察。
不可為其所愚。
今閱譯出緬文内稱滿洲領兵大人。
向我大頭目說。
隻要把話說明白木邦等三土司自然給你們之語。
則是哈國興昨冬與緬目接見時。
顯存将就完事之見。
信口應許。
成何事體。
若再留其在滇。
非惟無益。
且恐與道邊務大有關礙。
自不若長青滿洲世仆之足可倚信矣。
因降旨令哈國興來京陛見。
仍将長青調補雲南提督。
并谕長青。
與彰寶同心合意。
無分彼此。
共襄國事。
彰寶亦當深體朕意。
不得稍存畛域之見。
于事方為有益。
至緬匪貿易一事。
衆人皆以為彼所急欲求通。
今閱緬文。
并未提及交易一語。
則其不專以此為重可知。
非若俄羅斯欲通貿易可比。
蓋俄羅斯貨物較多。
若準其通商。
彼國每年可多得數百萬金。
于彼大為有益。
是以意多系戀。
至緬甸蕞爾邊夷。
貨市有限。
獲利無多。
其所易内地諸物。
并非日用所急需。
且彼處向亦通詳。
洋不專恃内地。
是貿易一節。
實不足以制其死命。
雖邊隘實力防禁。
不可稍有懈弛。
然謂嚴查商旅偷越。
即可以杜後患。
尚非緊要關鍵。
彰寶等當知緬酋既有此舉。
或複潛萌滋事。
正未可定。
斷不可掉以輕心因循自誤為掩耳光鈴之計。
萬一匪衆敢于近邊。
略有侵犯。
務須奮力剿擊。
大示懲創。
不得稍存姑息。
若彰寶等不知實心任事。
措置失宜。
則楊應琚前事具在。
足為炯戒。
至向緬酋索取内地被留之人尤為國體所系。
阿桂、彰寶、既見彼降表遲久不至。
即應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