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麥石。
多藉豫東二省商販轉輸接濟。
今年豫省河北一帶。
得雨未能沾足。
将來麥将歉薄。
未必能複供近京之用。
自應先事豫籌。
以資調劑。
着傳谕富明安。
令其酌量情形。
如該省以麥抵谷處所。
或有寬餘。
可以通融協撥。
或新麥上場價賤。
即就與水次相近地方。
動項采買。
約運送二三十萬石至京。
以備平粜應用。
庶市價不緻增長。
于京畿民食有裨。
傥該省麥收後。
價本未平。
一時這屎采買。
緻本地麥價驟增。
闾閻轉有不便。
則亦不必勉強從事但饬令麥收豐稔各屬。
聽商民販運北來。
源源接濟。
于公私亦均有益。
該撫務悉心妥協經理。
仍将如何籌辦之處。
即據實覆奏。
○又谕、據常青奏、歸化城土默特命案。
将軍并不親審。
惟據副都統與歸綏道等咨報部。
請嗣後将軍亦親至歸化城審訊等語。
所奏尚是。
歸化城距綏遠城五裡。
不獨土默特命案。
将軍自應親審。
即揀選官員。
訓練兵丁皆當身親其事。
諾倫僅委之副都統等辦理。
殊屬非是。
此後務須親往查辦。
不得以常青能喚伊至歸化城。
與之不協。
常青亦不得因朕準伊奏為得意。
一切惟當和衷辦公。
将此傳谕諾倫。
常青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薩安賊匪。
屢放夾壩竟于駐藏大臣常在住宿之地。
劫掠巴塘副土司特瑪騾馬。
實屬目無法紀。
今據奏、請添設台站。
或要隘增兵。
自應酌定章程辦理。
但此項賊匪。
共若幹戶。
有無為首及别項之人。
去巴塘程途幾何。
臣等無憑查議。
應交川督阿爾泰等、查明奏到之日。
再行定議。
從之。
○以故愉恭郡王弘慶子永臶。
照例襲封多羅貝勒。
○丁巳。
蠲緩浙江仁和、錢塘、歸安、烏程、長興、德清、武康、安吉、八州縣。
杭嚴、嘉湖、二衛。
乾隆三十四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并予加赈。
○戊午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合州知州本着等拏獲新疆逃犯宋興華。
照例即行正法。
縣役黎俸、向洪、托故不行。
僅有差役王文、胡先、及汛兵蔣雄緒、三人押解。
以緻該犯乘間脫逃。
照例治以應得之罪等語。
此案解役王文、胡先、及汛兵蔣雄緒、既訊無賄縱情弊。
止須按例。
治以應得之罪。
至縣役黎俸。
向洪、系專派押解之人。
乃敢托故不行。
出錢囑人代解。
殊屬玩法。
雖逃犯已經就獲。
不至論死。
亦當重治其罪。
以示懲儆。
該督摺内。
并未将黎俸、向洪、作何治罪之處聲叙。
恐不免過于寬縱。
着傳谕阿爾泰、即行查明。
專摺覆奏。
尋奏、黎俸、向洪、照情重例。
發伊犁等處。
給兵丁為奴。
咨部辦理。
前奏漏叙。
報聞。
○命刑部左侍郎伍調玺。
兼管光祿寺事務。
○蠲緩江西南昌、新建、進賢、鄱陽、餘幹、星子、都昌、建昌、德化、德安、瑞昌、湖口、彭澤、十三縣。
乾隆三十四年分、水災額賦。
○己未。
上禦勤政殿。
聽政。
○刑部議、吉林将軍傅良奏稱、拏獲偷挖私蓡各犯定罪一案。
其應正法者。
既未取據供詞。
應發遺者。
又未将姓名開列。
未便即照所拟議準。
應令該将軍覆訊後。
再行辦理。
得旨、此案賄縱賊犯之官役額爾圖等二十三人。
内有未經取據供詞。
及未曾質訊者尚多。
概行拟以立決不足以成信谳。
刑部所駁是。
但令該将軍覆訊。
仍恐不能盡得實情。
着将所有各犯交該将軍。
派委妥幹官役。
解送來京。
交刑部獸行訊究明确。
分别定拟具奏又谕曰、傅良奏拏獲偷挖私蓡人犯定罪一案其應行正法之犯并無據供。
發遣人犯。
又未開列姓名業經刑部議駁。
且挖蓡所需公費銀兩。
應用與否亦不分晰聲叙。
辄以着落前任賠補等語。
含混具奏。
殊屬不曉事體。
傅良着來京候旨。
吉林将軍員缺。
着富椿補授。
○福建巡撫溫福疏報、乾隆三十三年分。
侯官、建安、瓯甯、建陽、浦城、政和、邵武、連城、福鼎、福安、壽甯、漳平、龍岩、南靖、尤溪、甯德、诏安、長汀、十八州縣首墾田地洲二十五頃七十四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栾城縣民劉二狗子妻胡氏。
○庚申。
谕曰四達所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邁拉遜補授。
其鑲黃旗滿洲副都統事務。
旌額理未到京之前。
仍着邁拉遜兼署。
○副将軍阿桂、署雲貴總督彰寶奏奉到谕旨并檄文。
即遵旨譯寫。
交明白妥幹之奇兵營都司蘇爾相并明曉通事段彩霞、撥路熟健兵二十名。
于三月二十九日。
赍赴老官屯。
交該處頭目。
速取回信。
俟回禀一到。
即星飛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