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加之責備。
而魏涵晖庸碌無能。
平時既漫無整饬。
且必時有嫉怨龔學海之言。
伊子習聞。
遂有初次之禀此案之過。
實在魏涵晖。
而不在龔學海。
朕于臣工功罪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肯存成見。
亦不容其稍有诿卸。
朦蔽。
着吳達善等。
于結案後秉公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詳谕知之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軍機處行走之滿洲大臣人少。
因思溫福。
前在軍機章京上行走有年尚為熟練。
曉事。
着傳谕溫福。
奉到谕旨、即馳驿速行來京。
所有巡撫印務。
交崔應階暫行兼管。
其員缺候朕另行簡放。
至崔應階前據奏、于四月二十六日。
由延平、邵武、汀州、及浙省之溫處、甯、紹、等府。
巡視至杭。
計崔應階此時。
自已至浙境奉到此旨後。
即速起程回閩。
沿途迎見溫福、接署撫篆仍回福建省城兼署。
将此并谕崔應階知之
○又谕、據伊勒圖奏、伊犁戴翎骁騎校二缺。
補用後。
果能騎射熟練。
方準戴翎等語。
所奏是。
着傳谕即照所請辦理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昨降旨、将天津、薊州、寶坻等處。
撲捕蝗蝻之在事各官。
交部議叙原因該處蝻孽。
甫經萌動地方文武即能克日搜捕淨盡。
不緻滋長蔓延。
是以特将伊等議叙。
以示獎勵也。
至裘曰修等續奏、前往武清馬家營等處地方捕蝗一摺據稱、現在已能跳躍。
撲捕較為費力。
則是該處地方官不能及早體察防範。
以緻漸次長成。
辦理已不得謂之妥速。
設令撲除不力。
任其長翅飛揚。
贻害鄰境田禾。
方當按例嚴行治罪。
俾衆人共知懲儆。
即使及今促辦完竣。
亦祇功過相抵。
無可加之獎勵。
若不明為區别。
令得濫邀優叙。
則此等阘茸之員。
轉以地方生蝻為叙錄之階。
此風豈可複長。
所有武清撲捕遲延各員。
該督等不得概予議叙。
其後有類此者。
亦照此旨行
○又谕、法司進呈浙江省。
圖财謀命之陳達成按律斬決一本。
已依拟行。
細閱本内情節。
陳達成将齊榮進、疊毆多傷攫銀逃逸。
其時齊榮進已經昏晖。
其不死者幸耳。
适有陳春東等路過。
聽聞喊救因而扶起。
邀同甲長。
等。
拏獲該犯解縣。
是此案事主不緻殒命。
兇犯未及遠揚。
皆陳春東等、聞聲赴救之力此等良民。
地方官自應量加獎賞。
以示鼓勵。
假使陳春東等、當齊榮進聲喊時。
诿為與已無與。
不顧而去亦無由加之責備。
乃不特當場救應。
且能協力獲犯。
雖分屬編氓。
而天良感發。
自知與地方有司。
實存關切之誼。
此意深可嘉尚。
州縣為親民之官。
果能于地方小民。
獎善懲惡。
犁然當于人心則闾閻休戚相維何緻有不能上達之隐。
由此推而上之。
州縣達于道府道府達于兩司督撫其中豈複有所捍格。
況督撫尤朕所簡任。
又何難據情直達。
使茅檐情狀。
如在堂階。
吏治何患不骎骎日上耶。
朕于彰瘅所系。
雖其事至纖至悉。
無不虛公裁酌。
務令适如其人之所自取。
從無絲毫畸輕畸重之見。
所有此案陳春東等、着該撫饬令地方官查明。
量為獎賞。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兆德不稱都統之任。
着在領侍衛内大臣上行走。
所遺鑲黃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永貴補授。
仍帶革職留任
○禦史胡翹元奏、奉新縣監生鄒玉堂已經丁憂現又考取謄錄請将已錄各卷封固調齊各生。
默對筆迹得旨、所奏是。
其考取謄錄之鄒玉堂。
是否匿喪混考抑系别人頂替。
着軍機大臣。
會同刑部查審具奏。
餘着該部議奏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束鹿縣民王燦妻鄭氏。
○丙辰。
谕今日各部旗大臣等具奏、以本年為朕六旬慶辰。
請于禦園豫備稱祝。
所奏不必行。
園中地本不寬勢難令文武大員。
聯班并列。
且越歲辛卯。
即恭逢聖母皇太後八旬萬壽。
普天慶洽。
朕将躬率臣工。
舞彩胪歡。
用以敬迓慈禧宏敷慶典。
九卿等屆期自可共抒忭蹈之誠。
若因朕躬誕辰頻年稱祝為此無益之舉。
實非朕所樂從。
昨歲恐中外臣民因朕周甲聖節。
籲請建設經壇。
延厘祝嘏。
徒緻耗糜物力。
已明降谕旨。
豫為饬禁。
今複思大臣中。
有因萬壽備物進獻者。
伊等身膺顯秩。
藉此以申忱悃。
原非過分。
但亦當予以限制。
如内而大學士。
尚書。
都統。
外而總督。
巡撫。
尚可允其奏進。
其在京侍郎副都統以下。
并外省提。
鎮。
學政。
藩。
臬等、人數既繁。
若紛紛呈進。
在諸臣既徒事分心購辦。
進覽時。
朕又增檢閱之煩。
甚無謂也。
所有伊等豫備之處。
概不必行。
并敕奏事處。
毋許傳進。
朕臨禦三十五年以來。
夙夜孜孜圖治惟期推仁究澤。
嘉惠元元。
于以仰紹列祖贻庥。
祇膺昊蒼鴻眷。
其所厚期于諸臣者。
惟能以朕心為心。
以國事為事。
愛養黎庶。
整饬官方。
行之以實心實力。
使綱紀愈以肅清。
海宇益臻康阜。
其視崇尚繁文缛節。
冀為朕躬稱慶。
實為遠勝。
況将來由七旬八旬而上。
晉袠益高。
原可俯順群情。
俾抒誠懇。
正無藉此時之喁喁叩請為也。
用是明切宣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胡文伯與範宜賓彼此不相和洽。
共事日久恐于吏治無益。
請量為更調一摺。
所奏非是。
瀎司系巡撫屬員。
非内官尚書。
侍郎。
外官總督。
巡撫、誼屬同僚者可比。
豈得僅以不能和衷共濟責之。
若巡撫實有不法款迹。
藩司例得奏事自應據實舉發。
不當避上司下屬之嫌。
否則大小相維紀綱所在。
豈容任情淩抗。
掣肘誤公。
今雲撫藩不和。
已屬非體。
而又互有抑揚。
不分曲直。
尤非持正衡人之道。
或胡文伯果已日就衰頹。
辦事精神不到。
又複性情褊急。
動辄參差。
難以服藩司之心。
則不能駕馭範宜賓。
其咎自在胡文伯。
高晉身為總督。
與胡文伯因公往來。
何難随時體察。
據實陳奏。
但範宜賓向系好事之人。
遇地方公務。
或意在急圖自見。
于巡撫不肯受其約束。
時露倔傲不馴之氣。
其過又在範宜賓。
高晉亦當明摘其愆。
候朕裁奪。
今乃将二人是非可否。
并不明晰剖白于胡文伯。
則雲精力尚健。
安省吏治。
較勝于前于範宜賓。
則雲居心行事。
亦無乖張取巧之處。
漫以更調之說。
兩可調停。
其與和事老人見識何異。
設令竟如所請。
将二人分調他省。
而褊急者仍然褊急。
倔傲者仍然倔傲。
又豈能望其同心集事。
徒爾輾轉易置。
成何政體朕辦理庶務。
從不肯稍存颟顸遷就之見。
況用人大柄。
于吏治民生。
所關綦重乎。
着傳谕高晉令将胡文伯。
範宜賓。
二人居官心迹。
究系如何。
果系誰是誰非。
秉公據實覆奏。
到日另降谕旨。
尋奏、胡文伯性急無私其駁正藩司誤處。
并非苛求。
範宜賓任事努力。
尚欠熟谙。
每因巡撫指駁。
退有後言。
實有不合。
得旨如此。
則曲在範宜賓矣
○又谕據薩載奏、提審拐犯張起貴等。
并被拐幼孩。
隔别研訊。
所供折割殺害情節參差尚難遽信等語所辦甚是此案前據熊學鵬奏到拏獲在浙案犯審訊供詞。
與江省所報情形迥不相符。
恐不免各分畛域。
因傳谕高晉。
令其會同虛衷推勘詳确定拟。
今現獲各犯經吳壇提審時即将初報未能确實之處。
層層究出吳壇于刑名事。
向屬谙練。
此案細心推鞫。
務得實情薩載亦不回護前奏。
據實直陳。
朕心深為嘉許。
看來該縣獲犯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