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時。
未免有急圖見功之意。
其所報折割殺害情節。
或系該犯等到案遊供或系捕役教誘。
俱未可定着傳谕薩載。
即遵前旨。
會同高晉。
督率吳壇等、将江浙所獲各犯。
逐一虛衷推鞫。
務令水落石出毋使稍有枉縱其未經到案各犯仍即一面上緊緝拏。
務使全獲以成信谳
○又谕曰永德覆奏兵差支用一摺。
結尾文法太不通已于摺内批谕矣。
該撫所奏官兵過站時。
照例支給。
此外實無幫貼。
并稱不敢少有隐飾。
其意已屬明悉乃複贅以小民踴躍趨公。
自忘其勞矣二語。
轉似現尚辦理者然。
不但畫蛇添足。
徒事糾纏。
而于已經辦完之事。
複為不了語即随常論事語言。
尚不宜如此拖沓。
況形之章奏乎永德素未深通文義。
于幕賓自當詳慎揀擇。
以資助理。
所具摺奏。
亦應辨析講明期無不達之意。
若竟漫不經心。
一任劣幕率意行文。
于事恐緻贻誤。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永德奏歸德府屬夏邑。
商邱永城三縣有彭家屏入官地畝一項。
從前胡寶瑔議。
将所收租息。
與案内什物變價銀兩。
交商生息。
為豐樂等河修費。
後經阿思哈。
于停徹生息案内奏準。
将地畝估變。
節經部駁增估應請照舊存留。
減租給佃。
俾河道工程藉有餘資等語所辦。
亦是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但此項地畝自阿思哈奏請召民認買以後。
因估變未足節經部駁尚未出售。
每年租銀是否按額徵收。
前後通計。
共有若幹是否全在司庫存貯。
未據詳晰聲明。
且所收租息。
原以為豐樂等河歲修之用。
近年來河路深通。
并無需費。
惟前此修理橋工寺工。
皆于此内動支。
是此項積存銀兩。
僅為地方公用閑款。
若不酌定章程恐不肖有司任意花銷漫無節制而于河工應用時。
轉不能得其實濟着傳谕該撫、留心稽核。
仍一面徹底查明詳細覆奏。
尋奏、彭家屏入官地畝等項按年徵收租息。
除修橋寺支用外。
計三萬二百四十餘兩現存司庫。
将來疏浚河工時确估支銷。
報聞
○又谕曰彰寶奏、據總兵于文煥等禀稱有□□罷夷戛合。
尚膽二名進關。
詢系跟随蘇爾相出關之土把總多朝相。
自老官屯差伊回家送信。
現在管押在關。
已飛提究訊等語。
多朝相既系土把總。
與緬夷平日聲息相通。
非蘇爾相内地武弁可比。
今既被留老官屯。
或諾爾塔欲令其潛誘邊外土司。
與彼聯絡。
皆不可不防。
且伊所遣回二人。
又屬□□罷夷。
焉知其不陰受緬匪指使。
藉稱送信。
潛探内地消息。
亦情事所必有。
是其所送家信。
系屬何事。
甚關緊要。
必須就其中切實根求。
方得肯綮。
該鎮道等于戛合尚膽。
進關。
并不即行押送彰寶訊問。
僅以文禀申報。
殊屬不曉事體。
彰寶既經飛提到案後。
即當明悉研訊。
據實覆奏其現在所遣□□罷夷。
應留心管束無任潛逸。
固不待言。
或土把總多朝相。
将來複回至内地詭稱逃歸亦不可信。
伊既不能與蘇爾相同回不得謂緬匪疎于防範。
必系諾爾塔。
見所遣兩人未歸。
複令其入關作為奸細。
尤當徹底窮究。
嚴密防閑。
即訊明毫無實據。
亦當移向腹裡。
安插拘管。
不得容其近邊滋事。
此等皆系邊防極要機宜。
彰寶等何以毫不計及。
豈萬裡以外。
一切情形。
必待朕條晰指示乎再阿桂前已有旨、令其即赴永昌。
此時何以尚未到彼。
伊在省城有何可以留戀之處而遲滞若此并着自行格奏。
看來緬匪情狀。
狡狯百出。
邊防所關綦重。
伊二人當同心協力。
悉心熟籌妥辦傥有疎忽贻誤。
伊等自問能任其咎乎将此詳谕知之
○又谕、據吳達善等奏、剿捕逆苗情形。
及擒獲迫根等治罪各摺。
姑息不中機要。
此等逆苗。
敢于糾衆滋事。
拒捕傷人在寨黨惡各犯罪皆不赦。
一經就獲。
即應立置典刑。
止宜就其情罪。
分别磔戮。
以示懲儆。
豈可照内地奸民不法之案。
為之瑣屑計及緣坐乎。
如現獲之苗女迫根。
同香要等擅自稱王。
予以淩遲處處自屬正辦乃妄增不得僅以為從論一語。
轉似特為加重。
寬覺可笑。
至伊兄妹老項、老嫩、同一黨惡。
今老項既已處斬。
老嫩亦當身就骈誅乃稱其定非同惡。
嚴行監禁。
俟事竣後問拟緣坐。
竟似老嫩一犯可以給付功臣為奴完結。
舛謬殊甚。
錢維城久任刑部。
自以為知律。
而不知其實不曉事矣。
至香要等犯。
逃匿佳居寨内。
一聞官兵進剿。
即遁避深箐。
其伎倆自無能為不緻鸱張成事。
但首犯未經就獲。
不能即完此局。
吳達善等。
務督饬将弁。
上緊搜擒或訪其竄入他寨。
即為設法曉谕。
令其縛獻毋任輾轉潛蹤。
久稽顯戮。
其所經各苗寨。
總宜明切撫谕。
俾知止捕渠魁。
脅從罔治勿使稍生疑畏方得此事要領。
但吳達善等到下江後。
遣派程國相等、進山捕犯即應督兵前往。
就近調度。
乃至此時始前往察看。
未免遲緩。
該處調到之兵不少。
據稱、附近苗寨。
又極安靜。
有何顧慮而遲疑若此。
豈吳達善等。
于遇事急公奮勉。
以邀獎叙。
亦不知自為計乎。
将此傳谕知之。
香要等曾否捕獲。
及安撫各寨情形如何。
仍即速行奏聞
○丁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宮兆麟奏、委員清查錢局摺内。
另片聲稱、韓極于劉标案内拟流。
但伊前在貴陽府任内。
經管錢局甚久。
帳目紛繁。
俟查清再行起解等語。
該處錢局支銷各數。
既有未清自應徹底詳細核查。
不使少有牽混。
韓極經管多年難保其毫無私弊。
若伊經手帳目内。
查有欺飾侵漁情事。
該撫即應速行嚴參。
另為審拟治罪。
不得因前案業經拟流。
稍存姑息之見。
如實系查無别故。
亦即照原定地方将韓極克期起解。
毋任藉清查錢局為名轉緻稽延逗遛。
着将此傳谕宮兆麟知之
○又谕、據宮兆麟奏籌辦官兵糧石。
及酌給苗民口糧腳價一摺所辦頗是。
該撫此次奏摺于初三日拜發。
距吳達善等初二日發摺之期僅隔一日何不随彼拜匣附遞。
即或此摺繕成在後。
所奏并非迫不及待。
何妨稍遲數日。
俟下次奏事。
一同封發。
乃以無關緊要事件。
連日專發六百裡。
甯不計及煩擾驿遞耶。
該撫平日尚屬曉事之人。
何冒昧若此。
宮兆麟着傳旨申饬俟吳達善等續有郵奏之便。
寄谕知之
○又谕曰宮兆麟奏、請将黔省庫貯水銀。
仍照方世俊原題。
每百斤三十九兩之價出售。
無庸加添一摺。
于事理尚未允協。
據稱、水銀發商承變。
市價長落不齊。
官價則必須一定。
惟賤于市價。
俾商賈有利可圖。
則易于銷售等語。
固屬近理。
但黔省水銀。
部定原價。
系四十八兩迨方世俊因良卿具詳。
始有減價九兩之奏。
總由良卿與高積。
串通一氣。
任意營私。
其多減價值。
實以便于高積之販賣自肥。
圖得厚利。
其中情弊顯然。
豈可轉憑為官發定價。
且該撫所稱、官價應賤于市價。
亦不過令商賈等趁逐蠅頭。
稍沾餘潤。
即以現在市價而論。
每百斤。
已較官價少至三兩七錢。
設将來市價複昂。
相懸更不知凡幾。
是明予人以牟利之資。
萬一不肖官吏。
複踵高積覆轍。
亦豈能保其必無。
待其再犯而繩之以法。
又何如慎于事前。
使無流弊乎。
宮兆麟老吏。
不宜有此。
當為後慮。
着傳谕宮兆麟。
另行詳細查明。
妥議速奏。
尋奏、嗣後水銀發售。
官價照市價。
減銀五錢。
得旨允行
○戊午。
上詣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