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彰寶摺奏、諾爾塔拘留都司蘇爾相一摺。
并将譯出蒲葉緬文進呈。
今因猛拱進象之興堂紮到京。
将原文交與翻譯。
據稱、看來此字系彼處從前自行調兵書信。
詳核語意。
與彰寶前此所譯。
判然不同。
殊不可解。
在緬匪敢于留我使人。
肆其狂悖既有同往之外委鐘朝用目睹其事。
并據蘇爾相禀聞。
情形自屬确實。
至所呈原文。
語意自有歸着。
不應傳譯懸殊若是。
即或逆匪狡狯。
故将調兵之文。
有意誤寄。
以見彼中早有豫備之意。
亦情事所有。
則彰寶原譯之文。
又何所本。
而事理矛盾至此耶永昌近邊之地。
或□□罷夷。
或買賣人等、能識緬文者。
自不難得。
彰寶既接緬文。
于邊事大有關系。
自應多覓通曉之人。
令其各别悉心詳解。
阿桂。
彰寶。
再将衆人所譯合看。
詳其同異。
務是其真方是。
豈有漫不經心。
一付之司道。
任翁得勝等、随意繙出。
即可附奏了事之理。
若于此等處。
猶必待朕一一指示而後行。
則委任将軍。
總督所司果屬何事。
況譯文為邊情緊要關鍵。
似此任意潦草。
将來一切粉飾贻誤。
勢又何所不至。
彰寶自問。
能任其咎乎。
彰寶着傳旨嚴行申饬。
所有興堂紮譯出書稿。
并諾爾塔原文。
仍發與彰寶。
再行查明覆奏。
并與阿桂看。
尋彰寶奏、阿桂已回至永昌。
即将發回緬文同看複令翁得勝等、并另覓識緬字人細譯。
均與原譯文義無異。
與興堂紮所譯不同。
今将翁得勝等送京。
以便校譯。
得旨、亦非甚要之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商邱縣民韓永元妾劉氏
○己未。
谕、刑部等衙門題覆。
盛京刑部侍郎朝铨等、審拟齊了其等行劫花義相家一本。
該侍郎等、原拟以法所難宥之齊了其戚七裡。
請照律正法。
而以遞送财物。
及把風之蘇撒拉克契。
小胖老各。
即拴得力。
郭七等。
為情有可原。
請免死發遣。
經部改議。
削去戶籍發烏噜木齊等處為奴。
雖系按例核拟。
于情法尚未允協。
該犯等、身系旗人。
乃竟甘心為盜。
實屬從來所未有。
閱之不勝駭愕。
豈得僅照尋常盜案。
為之差等科罪。
況強盜已行得财。
律皆拟斬原屬不分首從。
經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法外施仁。
分别情有可原一條。
量為末減。
此以加之民人犯法。
尚可雲憫其愚氓無知若我滿洲素風淳樸今以百餘年來未有之事。
而忽見此下流敗類。
實為之愧憤難釋。
即我八旗聞之。
亦皆當切齒痛心。
安得不力挽澆風。
大加懲創。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嘗以旗人殺死旗人。
情罪最為可惡。
特命秋審時。
入于情實予勾用昭炯戒。
自後鬥得之風。
因之斂戢。
今該犯等不知顧惜顔面畏法自愛。
至于身犯盜案。
毋論原拟不足蔽辜。
即部議削籍。
改遣新疆為奴。
亦不足以示儆。
此本着交刑部另行定例。
會同法司核議具奏。
并将朕明罰敕法正所以保全愛護滿洲臣仆之苦心。
通谕八旗知之
○又谕曰、裘曰修等奏、在永定河。
武清。
東安連界。
撲捕蝻孽。
忽見飛蝗南來。
漸往西北周元理即帶領員役尾追。
視其所落之處撲打。
自應如此辦理。
至摺内又稱、窦光鼐帶回都司穈大禮前往迤南一帶。
照飛來方向尋覓。
所辦甚屬錯謬。
窦光鼐為人拘鈍無能。
自顧尚且不暇。
焉能徹底根查得其實情。
裘曰修平日尚屬曉事。
如即親往查勘。
當不至為人朦蔽。
今既目擊情形。
自應迅速赴蝗起處所。
查明贻誤之地方官。
參奏治罪。
而留窦光鼐在彼督捕。
方合事理。
乃竟安坐武清等處。
僅聽窦光鼐前往一查塞責。
全不知實心任事。
已屬非是。
至摺内稱、将來或于隐僻無人之河澱等處。
查得一語。
尤為取巧。
其意不過以隐僻河澱。
尋覓難于周到。
隐為玩叫劣員。
豫留地步此等伎倆。
豈能于朕前嘗試耶裘曰修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着即往迤南一帶。
切實根究。
傥于起蝗處所之諱匿不報州縣。
複為徇庇開脫裘曰修能任其咎乎
○又谕、據裘曰修等奏、在武清。
東安。
連界地方。
撲捕蝻孽見有飛蝗南來。
漸往西北等語。
已有旨責令裘曰修前往。
根查飛來處所。
實力辦理但蝗蟲已經長翅飛揚。
所到地方。
恐為農田之害。
向來撲打蝗蝻。
曾揀派乾清門侍衛。
協同辦理此次着派乾清門侍衛巴達色博靈阿、德和布德爾森保、并着福隆安、選派三營勤幹将備。
一同星速迎往東南。
自京至武清東安一路。
遇有飛蝗。
即會同地方官。
多雇人夫。
加緊撲打。
務期迅速捕除淨盡。
毋令稍留餘孽
○又谕曰、溫福着來京補授吏部侍郎。
在軍機處行走。
其福建巡撫員缺。
即着鐘音署理
○又谕曰、都統色克慎現患眼疾。
圓明園八旗事務止有福隆安一人管理。
色布騰、巴勒珠爾、亦着管理圓明園八旗事務。
其印務鑰即着色布騰巴勒珠爾掌管
○谕軍機大臣等、據裘曰修等奏、十二日在武清東安連界撲捕蝻孽。
忽見飛蝗南來。
漸往西北。
自酉正至戌初以後。
方行過盡等語。
已有旨責令裘曰修前往。
根查飛來處所。
實力辦理。
并派乾清門侍衛等、星速迎往東南一帶。
會同地方官撲打。
但此等飛蝗。
如此蔓延。
其緻此必非一日。
該地方官。
于此等農田切要之事。
一有見聞。
當即禀知總督。
何以至今未見奏及。
着傳谕楊廷璋、令其即行前往根查。
所有起蝗處所之該地方官。
先事既不盡力捕除。
臨時複不申報。
一經查出。
立予按例嚴參治罪。
仍一面督饬在事人員。
竭力速撲務期迅速淨盡。
無任稍留遺孽。
其中如尚有任意延玩。
不肯實力辦理之員。
一并飛速查參。
毋得稍為姑息。
将此速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阿桂奏、已赴永昌籌辦緬匪情形一摺。
所稱不敢以有名無實之說。
勞損官兵。
自圖塞責等語。
即屬自相矛盾。
伊既知勞損官兵之無益。
則前奏稱明歲應如何大舉之處。
恭請指示遵辦非有名無實而何。
可見其非徒巧言支飾直是喪心病狂矣。
至稱自前次由永昌起身後。
沿邊各鎮将及地方官。
一切邊事并無禀報阿桂以副将軍留滇。
辦理緬匪事宜。
其滇省尋常地方公務。
原可無用關白。
若有涉于軍務邊事自當随時報知。
會同商辦。
若有涉于軍務邊事自當。
任總督。
邊防固其專責。
但彼一人才識有限。
添一阿桂、與之協力籌辦。
于彼甚屬有益。
且此事屢經傳谕、交伊二人同辦功過共之。
伊二人即同心竭力所籌畫。
尚恐未能悉協機宜。
若再存畛域之見彼此強生分别必緻推诿贻誤。
彰寶惟任私意猜嫌全不以國事為重。
是誠何心阿桂、彰寶辦理種種未協節經降旨、明白開導。
乃竟不可以誠感。
朕實為之憤懑。
若此次勸谕。
再不知激發天良尚得謂之稍有人心乎。
将此傳谕知之
○庚申。
以編修祝德麟。
為四川鄉試正考官。
檢讨鄧文泮。
為副考官。
宗人府主事陸錫熊。
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簡昌璘、為副考官翰林院侍讀吳省欽、為廣西鄉試正考官兵部主事李廷欽、為副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朱筠、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範栻、為副考官。
戶部郎中孫士毅、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禮部員外郎姚鼐、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河内縣民婁棟臣女婁氏。
卷之八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