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六月。
庚寅。
谕、據文绶奏、興安州江水漫溢。
灌入舊城。
沖損官署民房堤岸。
并有淹斃人口等語。
看來興安州此次被水。
情形較重。
該撫既經親往查勘。
即着就該處情形。
酌量照例撫恤。
務率屬實力妥辦。
毋緻稍有失所。
至摺内所稱、間有淹浸地畝。
現令補種齊全。
毋庸借給耔種。
但思貧民甫經被水之後。
即補種晚田。
秋成亦不無稍歉。
輸将未免拮據。
所有本年應徵地糧。
着加恩準予緩徵。
俟明年秋成後。
照例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查勘興安舊城被水情形一摺。
已明降谕旨、令該撫酌量撫恤。
妥協籌辦矣。
興安舊城。
北枕漢江。
猝遇暴漲。
易遭沖刷。
現經勸谕居民。
就高阜處所。
酌量遷徙。
而民情安土重遷。
圖戀臨江貿易。
籲請添築各堤。
以資堵禦。
此亦闾閻恒情所應有。
但築堤既專為捍衛民居。
便其居貨經營之計理應民間自行修理。
況其中如白龍堤身、及老官廟西堤各工。
曆來本系民修。
則将來一切加築堤工。
原屬事同一例。
惟此時甫經江水漫溢。
民力未免拮據。
勢難遽令出赀辦理。
着傳谕該撫、揀派妥員勘估。
動帑興修。
所有用過銀數。
度量民力。
分限十年内外。
按數攤扣清還。
該撫務須悉心董率承修監修各員。
實力妥辦。
不得因官借民償之項。
稍有疎忽。
緻吏胥侵漁中飽。
轉滋弊端。
仍一面将估修銀數。
确核具摺奏聞。
○以故四川。
松茂道屬竹木坎土副巡檢孫偉子天德。
雲南鎮南州屬阿雄關土巡檢者肇正侄朝英。
襲職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裘曰修奏、現在撲捕蝗蝻。
至修理貢院。
為期已近。
請派員管理等語。
裘曰修未能一時回京。
順天鄉試将次屆期。
所有應辦貢院等事。
自應及早專員經理。
蔣元益向任府尹有年。
科場事宜。
皆所熟悉。
着令其暫行辦理。
俟裘曰修來京之日。
即行交代
○又谕、據胡文伯參奏、捕蝗懈緩之署宿州知州張夢班等一摺。
已批交該部嚴察議奏。
至另摺所稱、前因蝻孽尚未飛騰遠去。
地方官皆督夫撲捕。
未經參奏等語。
是誠何言。
甚屬非是。
地方偶有蝻孽萌生。
或由先期雨澤稀少。
更值天氣炎蒸。
勢難保其必無。
朕亦何嘗因一經生蝻。
遽科有司之罪。
司民牧者。
平時自當悉心體察。
防于未然。
及生發之初。
即力為設法搜捕。
原可不留遺孽。
以人力勝之。
果其捕除迅速。
方當交部優叙。
以示獎勸。
若始事既已玩延。
浸至飛揚滋蔓。
漸益孳生。
其為贻害田禾。
将複何所底止。
是以捕蝗定例綦嚴。
朕于玩視民瘼之劣員。
從不肯少為寬貸。
而于捕治蝗蝻之實政。
亦不容稍有稽延。
即如今年夏。
直隸近畿州縣。
多有蝻子。
間段長發。
朕既責令大吏。
率屬克期撲捕。
有诿卸贻誤者。
令該督指名嚴參治罪。
并特派侍衛等、前往竭力會辦。
所至即随時淨盡不緻傷損莊稼。
可見捕蝗并非人力難施之事任封疆者。
豈可徇州縣官詭飾之詞。
因循姑息。
不亟亟為闾閻除大患乎。
且蝗蝻自初生以至跳躍。
俱有蹤迹可尋。
縱使長翅飛騰。
究不離旁近地面。
安能遠越百餘裡外。
成群停集。
即或疆壤毗連。
偶然飛入。
地方官亦當上緊集夫撲滅。
保衛農田。
若意存畛域。
藉口鄰封。
以緻耽延日久。
其與本境滋長者何異。
況飛蝗所起之處。
遺孽必不能盡絕。
原難掩人耳目。
是辦理捕蝗之事。
祇應就現有蝗蝻處所。
視地方官之用力不用力。
以定功罪。
不必更問起自何方。
若置現在而不論。
轉欲究所從來。
則如裘曰修前次查捕武清、東安、飛蝗。
辄謂其生于河澱無人之地。
為怠玩屬員。
豫留開脫地步。
不複切實根查。
豈可為訓。
今胡文伯所稱、尚未遠去。
冀為該知州寬免處分。
其見與裘曰修相去無幾。
于事理全未體會。
從使黠猾之吏。
以蝗不出境。
苟幸無事為得計。
誰複肯及時力捕。
盡心民事乎。
是胡文伯失察生蝗之處分尚輕。
而為劣員文過之情節較重。
胡文伯着交部嚴加議處。
嗣後捕蝗不力之地方官。
并就現有飛蝗之處。
予以處分。
毋庸查究來蹤。
緻生推诿着為令。
并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楊廷璋所奏、撲捕蝗蝻。
民人旗佃。
向俱一體出夫一摺已批交窦光鼐明白回奏矣。
今日複據窦光鼐覆奏摺内稱、旗莊不能撥夫應用系詢之三河。
順義。
兩縣及東路同知。
即周元理亦有旗莊不肯借用口袋之語與該督所奏不符所有窦光鼐原摺。
着寄楊廷璋閱看。
并着查明具奏。
朕辦理庶務。
必須窮究底裡。
以定其是非真僞。
從不肯颟顸了事。
将此并谕楊廷璋知之
○又谕、此次辦理滇省軍需。
節年撥解帑項。
共一千三百餘萬。
除陸續支用外。
現在存貯實數若幹。
未據該督撫查明具奏。
将來尚有派撥滿洲兵駐防之事。
建蓋營房等項。
均需經費。
所有存餘銀兩。
是否足敷動用。
着彰寶等、即行确查核計。
如所存尚覺不敷。
迅速據實奏聞。
以便豫期酌撥備用。
隻須不動聲色。
使可辦理裕如。
至軍需支銷案件。
頭緒雖屬繁多。
而挈領提綱。
總目不過數種。
其間條分縷析。
皆可以類相從。
明德、錢度、系姑終經手承辦之人無難逐案清厘。
上緊題結。
彰寶現任總督。
亦有董核之責。
并宜立法查催斷不可聽屬員等任意延宕。
久羁時日。
懸案不結也。
從前辦理西路軍需。
因未即行奏銷。
以緻世遠年湮。
官更吏易。
輾轉查駁閱十餘年。
方始辦竣。
滇省軍務。
與陝甘情形不同。
自宜及時速結。
若明德因見。
西路奏銷。
曆年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