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
秋。
七月。
乙巳朔。
享太廟。
遣怡親王弘曉恭代行禮
○谕曰、李質穎奏、江都、甘泉、二縣。
鹽引壅滞。
請自庚寅綱起。
以五分留運。
五分融銷一摺。
經戶部照例議駁。
但該處口岸官引。
節年壅滞。
新舊積壓。
或實有難以銷售之勢。
不得不設法疏通。
亦未可定。
着高晉、薩載、會同李質穎、将該處情形。
詳悉确查。
具奏到日。
再降谕旨。
尋高晉。
薩載等會奏、江都、甘泉、二縣。
食引難銷。
仍請自庚寅綱起。
以五分留運。
五分融銷。
得旨、該部議奏、尋奏、據該敊等會議、江都甘泉口岸。
戊子綱鹽未銷。
己醜綱鹽未運。
新舊積壓。
難以銷售。
請将己醜綱未運之引。
納課铳銷。
自庚寅綱起。
将江甘食引一萬三千餘引。
融綱銷售褒。
照綱升課。
試行二三年後。
如積鹽疏通。
再行歸複原額等語。
該督撫鹽政、身臨其地。
似屬實在情形。
應如所請。
再該督所奏、老幼窮民。
掃取泥鹽。
例所不禁。
至船戶偷鹽易換食物。
嗣後責令員弁、督率兵役。
實力查禁。
亦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遊擊蔡漢回粵。
赍有河仙鎮目莫士麟、暨暹羅裔孫诏萃、呈禀二件。
并詢問蔡漢、因何往回遲滞緣由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暹羅僻在海外。
地勢遼遠。
固非聲讨所及。
即丕雅新。
篡竊鸱張。
自相吞并。
止當以化外置之。
若河仙鎮目莫士麟、欲為鄰封力圖匡複。
亦惟聽其量力而行。
更可不必過問。
但所請檄谕花肚番一說。
則斷不可行。
彼既具呈懇告。
自當給發回谕。
因令軍機大臣、代該督繕寫檄稿。
為彼陳說利害。
俾知中朝大臣、體恤外國。
代籌萬全自為得體。
該督接到後。
即行覓便發往。
俟彼有覆禀。
再行奏聞。
至遊擊蔡漢。
自上年七月起程。
直至本年正月始回。
此等綠營惡弁。
原不可信。
其中必另有耽延情弊。
不得僅以在洋被風。
斷桅折舵。
藉詞搪塞。
并着該督。
将原駕船戶。
及随往兵丁等。
逐一訊究。
務得确實情形。
具摺速奏。
毋得稍有徇縱。
外寄軍機大臣代拟檄谕一道。
檄谕河仙鎮目莫士麟曰、爾鎮遠處海濱。
傾心向化。
大皇帝素嘉爾忱悃。
寵赉頻加。
且自暹羅殘破。
後裔流離。
爾欲為诏氏力圖克複。
慕義尤可嘉尚。
茲爾以丕雅新。
逞兇僭據。
興兵攻讨。
未能取勝。
聞花肚番已降服天朝。
欲求聖旨宣谕。
使之恢複暹國。
以謝前愆。
在爾以為其勢甚易。
顧未反覆深思。
昧于事理。
非計之得也。
花肚番本纂奪餘孽。
怙惡不悛。
前此暹羅遭其劫掠。
國邑破亡人民塗炭。
其兇殘無賴。
爾之所知。
且彼既與诏氏構怨于前。
安能望其匡複于後。
而丕雅新之敢于僭竊。
未必非私相勾結。
藉為聲援。
假使彼引兵至境。
轉與丕雅新狼狽為奸。
是為虎添翼。
一害未除。
一害滋益。
暹國燼後遺黎。
豈堪複罹荼毒。
浸假而及爾河仙。
兩敵并臨。
其何以濟。
即幸而殄滅逆新。
複立诏後。
彼必自謂有德于暹羅。
遂欲攘為所屬。
悉索敝賦。
惟所欲為。
稍不順意。
殘虐立被。
譬之引寇入室。
禍由自緻。
河仙唇齒之地。
庸能免乎。
且花肚曩者侵擾暹國。
猶是島夷自相仇殺。
無可藉口也。
今若授以中朝威命。
彼益自以為兵出有名。
無複顧忌。
遂仗以恐吓暹民。
誰敢與抗。
是又鬼蜮伎倆所必然。
大皇帝豈肯于此狡詐蠢酋。
假以事權。
聽其贻患海外乎。
爾所請斷不可行。
本部堂不便為爾妄渎天聽。
爾不忍诏氏宗祧不祀。
且欲讨逆繼絕。
用意良厚。
夫名正言順。
衆不能違。
以此号召諸府。
必有從而應之者。
且高烈祿坤。
未嘗不心乎诏氏。
徒脅于逆新之勢。
強顔相從。
爾鄰封尚奮同仇。
若輩聞之。
有不慷慨自勵者。
必非人情。
況前此第以後期敗績。
若豫為密約。
冠日舉事。
更無可慮者。
而以正定亂。
以順取逆。
勝負之勢較然。
爾自量力而行。
誠能一舉而殲渠魁。
複亡國。
遠近聞之。
孰不稱爾義。
推爾功。
本部堂自當為爾轉奏。
大皇帝亦必獎爾守正扶危。
嘉予褒賞。
不亦美欤。
若爾所計。
則有害而無利。
實未見其可也。
爾既以誠懇來告。
本部堂為爾推究籌畫。
詳舉以示。
爾其善度之
○丙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黑龍江将軍傅玉。
着來京。
所遺員缺。
着增海補授
○又谕曰、增海。
已補授黑龍江将軍。
其理藩院尚書員缺。
着溫福補授。
理藩院事務。
仍着福隆安兼管。
吏部侍郎員缺。
着瑚世泰調補。
綽克托。
着補授刑部侍郎。
仍辦兵部侍郎事務。
所有期成額。
兵部侍郎員缺
○着博清額署理。
辦理刑部侍郎事務。
○又谕、前以高晉奏稱、胡文伯。
與範宜賓。
不相和洽。
共事日久。
恐于吏治無益。
當經降旨高晉、令将二人居官、究系誰是誰非。
秉公據實查奏。
複據覆稱、範宜賓、雖知努力向上。
但辦理一切。
尚欠熟谙。
且于巡撫指駁之事。
不能虛衷商搉等語。
是其曲自在範宜賓、不便令其複為藩司。
緻公事參差贻誤。
但核其平日。
不尚無他過。
适有副都禦史缺出。
因令來京補授。
乃今日範宜賓奏到。
鳳陽等處。
報有飛蝗一摺。
據稱、屢行具禀前往撲捕。
該撫未經批發。
及面告胡文伯。
複以飛蝗無定。
難于查看為詞。
不令前往。
範宜賓。
不敢因循誤公。
一面通禀。
自往查看等語。
此其曲又在胡文伯、而不在範宜賓。
地方遇有飛蝗。
即屬員未經禀報。
為巡撫者一經訪聞。
即應身先率屬竭力往撲。
豈有屢經藩司禀請自往。
而該撫轉為阻抑之理。
朕于臣工辦理公務。
其功過曲直。
從不肯稍存成見。
今如範宜賓所言。
又豈能為胡文伯曲解耶。
所有摺内陳奏情節。
着胡文伯明白回奏
○又谕曰、雅德奏、查辦收存曹□少舊盔甲。
俟吉林等處。
需用鐵觔時。
按镕化淨鐵之數折給。
應需驿車。
照例撥用。
先經咨部請示。
茲準兵部行令具奏再議等語。
兵部所辦非是。
前因各部院。
将應行奏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