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逆苗案内。
所有在事出力文武員弁周克開等、奏請議叙一摺。
着交該部照例議叙。
至此案初發時。
經吳達善等奏、系龔學海差人往苗寨查察。
以緻逆苗抗拒傷人。
似其事因龔學海激成。
朕以龔學海辦理丹江兵米一案。
不禀上司。
遽揭部科。
似一好事不知大體之人。
逆苗聚衆。
或果由伊苛求滋釁。
亦未可定。
且其言系魏涵晖在省。
得自伊子魏傳曾寄到禀詞。
自屬公論。
因降旨吳達善等。
于結案後查明參奏。
續據吳達善等奏稱、龔學海因接閱土舍歐韻清禀報。
黨堆逆苗。
有擅自稱王之事。
随差土舍往彼查辦等語。
乃屬分所應為。
不得謂之喜事。
若當土舍禀報時。
竟爾置之不問。
或催轉禀該道魏涵晖。
必且彌縫掩飾。
以緻因循日久。
釀成大事。
則贻誤之罪。
轉無可辭。
今龔學海甫至古州。
聞有逆苗不法。
即為查訪。
尚知以地方公事為重。
而魏涵晖在任日久。
于苗疆漫無整頓。
又不能豫為覺察。
其咎實在魏涵晖。
而不在龔學海。
即魏傳曾前次所寄魏涵晖之禀。
安知非因伊父平時。
常有嫉怨龔學海之詞。
遂從而附和其說。
其言更不可信矣。
因複傳谕吳達善。
令其秉公查奏。
嗣據奏到。
果系龔學海聞報查辦。
是以香要等逆謀。
得早敗露。
又當逆苗聚衆時。
豫收下江船隻。
令其不得過河猖獗。
是龔學海辦理此案。
始終實力任事。
竟屬有功而無過。
而魏涵晖庸碌無能。
有乖職守。
豈堪複膺監司之任。
龔學海從前曾任道員。
其降調亦非大過。
魏涵晖現在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古州道員缺。
即着龔學海補授。
朕于臣工功罪。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豫存成見。
賞罰一秉大公。
總期核實。
以示激勸。
此案前後查辦情由。
節次寄吳達善等谕旨具在。
着鈔發。
俾衆閱之。
當共曉然也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查辦小金川、與沃克什土司。
構釁一摺。
意在剿撫并行。
所辦亦是。
番夷自相仇殺。
其事本不值一辦。
乃小金川敢于恃強。
侵占沃克什地方。
督提大員。
既親臨查辦。
自當速令解怨息争。
各守境土。
何得任其頑梗不遵。
但該督等屢次遣官撫谕。
僅就兩土司曲直立言。
番夷無知。
轉以内地大臣。
意存偏向。
欲為和解調停。
不足以使之輸心畏服。
尚未得辦理此事要領。
莫若傳集小金川土司。
面為開導。
谕以爾土司地本彈丸。
又非險要。
爾若稍有不馴。
大兵無難朝發夕至。
爾自度力量。
能與天朝相抗乎。
且爾從前屢被大金川欺淩滋擾。
大皇帝憫爾殘弱。
特發大兵征服。
爾得保守疆土。
數十年來。
安享太平。
今爾幸無外侮。
辄敢自作不靖。
侵擾鄰封。
屢經饬谕、仍然執迷不悟。
是爾全不知感恩安分。
竟成一冥頑不靈之人。
設他日大金川複稱兵侵爾疆界。
肆行吞并。
爾即窘極。
奔愬朝廷。
豈尚肯加之憐念。
為爾維持保護乎。
爾若逞目前睚眦之忿。
不顧将來切膚之患。
其利害得失。
較然可見。
又何所恃以無恐。
爾當反覆熟思。
惕然猛省。
禍福惟爾自取。
早自決擇。
毋贻後悔。
如此詳切申谕。
小金川土司。
自必感發天良。
怗然服教。
勝于派兵會剿多矣。
該督等奉到此旨、即遵谕行。
仍将宣谕時。
該土司作何對答。
乃其神情詞色若何。
迅速據實奏聞。
至阿爾泰。
雖系滿洲大臣。
此事乃地方邊務。
既與提督董天绯。
會辦。
所用又系綠營弁兵。
非若軍營調派滿洲兵丁者可比。
若用清字奏摺。
恐彼此不能公同商酌。
而該督衙門所有筆帖式。
于清文亦未必盡皆精熟。
奏事轉恐不能盡達其情。
嗣後着概用漢字。
會摺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據吳達善等奏、程國相領兵進剿逆苗。
僅将烏牛等空寨燒毀。
緻香要等聞風兔脫。
實屬庸懦無能。
請旨将程國相革職。
留在軍營效力贖罪一摺。
曾批令照所請行。
今古州軍務已竣。
程國相作何核定功罪之處。
未據伊等奏及。
現在吳達善已經回任。
着傳谕宮兆麟。
将程國相前次帶兵進剿苗寨時。
如何庸懦贻誤。
及革職後留營效力。
是否尚知奮勉。
即行逐細确查。
據實覆奏。
并将程國相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尋奏、程國相領兵進剿時。
未經與苗衆對仗。
緣臣等審訊苗犯。
皆供二十日。
香要尚在黨堆。
聞官兵将烏牛等寨燒毀。
始行逃逸等語。
因切責該将。
因何不前赴黨堆。
以緻香要脫逃。
是以有庸懦之參。
其實香要藏匿黨堆。
程國相實出于不知。
并非懦怯不前也。
查香要就擒。
由于苗衆感天恩而畏天威。
臣等統兵搜等、總未弋獲。
原未可獨責程國相一人。
是該将亦無贻誤至該将革職後身染痢疾。
臣等未委以軍務。
是以亦無出力之處。
除給咨送部引見外。
謹據實覆奏。
得旨、覽
○吏部議準。
安徽巡撫胡文伯奏、請将合肥縣石梁巡檢。
移駐青陽。
廣德州陳陽巡檢裁。
改設合肥縣官亭巡檢。
巢縣焦湖巡檢。
移駐拓臯。
改為拓臯巡檢。
甯國府照磨裁。
改設含山縣運漕巡檢。
巡之。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臨和親王弘晝第視疾
○還宮
○谕曰、湯先甲。
着加恩以翰林院編修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山奏、西安官兵。
移駐伊犁。
節省車價銀兩一摺。
既稱每車節省銀一十八兩。
系向來議定成規。
前後三次。
一律辦理。
是此摺特系事竣循例奏明之案。
而摺内又詳叙宋豐綏。
體察輿情。
妥協經理等語。
轉似此次善于撙節籌辦。
專屬宋豐綏之力。
且從前三次。
并未見該督将彼時承辦官作何經理之處。
詳晰奏聞。
明山此奏。
不過因宋豐綏已被部議。
欲為因事見長起見。
殊屬非是。
明山着傳旨申饬
○江西巡撫海明疏報、甯州、南昌等各屬、實墾成熟官山、田、地、洲、塘、一千五十八頃二十一畝有奇
○甲寅。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海明奏、連昌縣拏獲新疆改遣逃犯孫七、審明即系三犯竊盜之沈七、照例正法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已批該部知道矣。
但摺内稱孫七于三十四年内。
解至江西省城。
轉解廣州。
到配脫逃。
當經移查南昌、新建、二縣。
覆稱、并無接遞孫七過境等語。
今經審明。
系昌稱假名定罪。
則遞送以至再獲。
必有伯察之州縣。
何無一言。
向來遣犯脫逃。
經過地方。
不能查察。
例有應得處分。
今該犯本系沈姓。
拏獲到案。
詭稱孫七。
從前解至江西。
由該二縣接遞。
轉解配所。
複經在配脫逃。
自與接遞之員無涉。
該二縣接準建昌縣行查之文。
即應細檢舊案移覆。
縱該犯姓氏不符。
而轉解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