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及該犯原籍原案。
曆曆可稽。
因何不行詳查。
遽以并無接遞率覆。
且該二縣近在省會。
既經該撫等審出該犯的姓。
尤當及時查明轉解。
何以僅憑從前移覆。
并無孫七過境之語。
不複置論。
恐該二縣懼該犯脫逃後。
曾經潛匿境内。
緻幹失察之咎。
故為诿卸。
亦未可定。
查該犯自廣東三水縣脫逃。
其距建昌縣道裡若幹。
是否經由南昌新建之處。
就其程途确核。
自難掩飾。
着傳谕海明。
即行詳晰查明。
據實覆奏。
毋得少存瞻徇。
僅以颟顸了事。
尋奏、查該犯由廣東逃往建昌。
應由高安、奉新、一帶行走。
不由南昌、新建、二縣。
并不敢冀免失察處分。
故為诿卸。
但該犯沈七、在逃被獲之日。
将本姓年歲罪名。
及遞解年月。
全行捏供改易。
在省審辦時。
新建系首邑。
不即詳查檔案。
将曾經接遞緣由禀報。
疎忽之咎難辭。
所有新建縣知縣吳大勳。
應請交部議處。
南昌縣未經接遞。
應毋庸議。
再查定例。
新疆遣犯脫逃。
在境逗留。
至半月以上者。
失察之地方官。
降一級留任。
今逃犯沈七。
自脫逃距被獲之日。
計期八十日。
三水至建昌。
計程二千二百餘裡。
該猛畏罪。
到處潛蹤行走。
俱系山僻小路。
原供并無知情容留之人。
其經過各地方。
似不緻逗留半月以上。
合并陳明。
得旨、該部察議具奏
○吏部議準。
給事中虞鳴球奏稱、嗣後大計。
無論正附薦舉之員。
除本省前後閱曆數任。
及輾轉升署。
或緣事後開複。
一時扣算未清。
經臣部核明。
未滿三年者。
照例議駁。
該督撫免其查議外。
其自到任之日起。
扣至該督撫免其查議止。
實在俸次易于扣算。
顯然未滿三年者。
該督撫故違定例。
濫行列入。
即将該督撫随本查議。
照越次保題例降一級留任。
從之
○禮部先期奏請。
皇上六旬萬壽。
舉行典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所有筵宴。
已于元旦舉行。
本日着停止
○封閉雲南建水州黃泥坡銀廠。
從巡撫明德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鞏縣民張良善妻王氏
○乙卯。
谕、據窦光鼐回奏、派撥旗莊人夫一事。
請将順義縣知縣王述曾。
三河縣知縣周世澐。
解任。
并傳東路同知劉峨。
北路同知張在。
赴軍機處質問等語。
所奏膠執支離。
尤屬不曉事理。
此次直屬撥夫捕蝗。
毋論地方官原系循照舊規。
旗莊民田。
均勻派用。
即如竈光鼐所雲。
旗莊之夫。
或出或否。
到場難而較遲。
據此已足為均派之明驗。
更何事哓哓置喙。
雖該督楊廷璋查詢時。
該同知知縣等、或稍為遷就其詞。
亦屬情理所有。
于事本無關緊要。
若因言語傳述參差小節。
遽令兩縣兩廳。
同時解任。
徒緻曠廢公務。
殊覺無謂。
設因此數人赴質之故。
并将窦光鼐褫職對簿。
又複成何政體。
且亦不值如此張大其事。
至窦光鼐另摺所奏護田夫一項。
以若輩盡力巡查。
且至荒廢本業。
複為鰓鰓過計。
以衣食無由取給為虞。
所見更為迂鄙可笑。
護田夫之設。
不過令于蝻子萌生時。
各随本處田地搜查。
或遇蝗孽長發。
會力撲捕。
并非使之長年株守田畔。
于三時農業。
概行抛棄也。
即如設兵防守汛地。
亦第于汛内輪番偵邏稽查。
又豈責其終日登高了望。
方為斥堠。
若如窦光鼐之論。
直是跬步難行。
有不聞而失笑者乎。
窦光鼐前此奏覆。
惟知因事借題。
造作塵腐空文。
自為解嘲地步。
今又将派夫一節。
連篇累牍。
鋪張條奏。
而于事體之可行不可行。
全無理會。
其拘墟膠轕之處。
正複不勝指摘。
猶且始終堅持臆說。
牢不可破。
向固知其僅一硁硁之小人。
毫無能為。
乃不意執迷纰缪若此。
且以空言折辯。
互相指斥。
漸成門戶。
乃前明陋習。
此風斷不可長。
窦光鼐。
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
窦光鼐前後條奏派撥旗莊撲蝗等事。
執迷纰缪。
請照例革職。
得旨、窦光鼐。
着革職
○又谕、前因普洱鎮總兵左秀。
在九龍江病故。
曾經降旨加恩。
令該撫、俟伊子左永年歲長成時。
送部引見。
今據兵部奏稱、準山東巡撫富明安咨。
左秀之子左永。
患痘身故等語。
情殊可憫。
所有左秀之弟左貴。
着該撫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将撲擊進兵時。
提兵四千餘名遣往。
及備辦一年需用米糧馬匹牲畜之處議奏。
進兵撲擊。
原應少派兵丁。
輕裝前往。
乘賊匪之無備。
蹂躏其田禾。
随便剿殺捉生。
驚擾賊匪。
并非大舉也。
是以朕昨降旨、不必多派兵丁。
但調一二千名。
于九月間前往。
拟定地方。
俟疼月瘴退。
酌量進兵撲擊。
明年正月。
即各歸本處。
辦給四月口糧。
已足敷用。
若支給終年口糧。
坐守邊境。
有是理乎。
且據稱撲擊之外。
複守地方。
猶屬不成事體。
伊等出此言語。
豈不自愧。
即雲撲擊。
亦不過至旱塔。
再往前進。
亦不過至老官屯附近地方。
不必過于深入。
即如去年以許多勁卒。
尚不能攻克老官屯。
今以數千漢兵。
豈能攻克。
伊等之摺。
除交軍機大臣議奏外。
今日海蘭察。
常保住。
因赴雲南請訓。
經朕召見。
将此徹底訓示。
仍谕以伊等前往。
務期捉獲真正緬匪。
不可俘及□□罷夷而回。
并命其傳谕阿桂、彰寶。
着伊等前往撲擊。
得利則進。
不得則退。
斷不可使賊匪得計。
務期計出萬全。
留心籌辦
○又谕、京師數日以來。
間有陣雨。
時作時止。
未知古北口一帶地方。
晴雨光景若何。
所有前此過水之處。
曾否全行消涸。
于城垣河道。
應行修理工程。
有無妨礙。
現在加緊辦理。
約已有成數幾何。
着傳谕伍讷玺等、即速查明具奏。
至和爾精額前奏、将應辦未盡之處。
會同商定。
即行複命等語。
是籌辦工程等事。
現有伍讷玺等在彼料理。
和爾精額一經商定。
即當回京。
何以日内尚未見到。
并着一并傳谕、令其奏覆。
尋伍讷玺、王進泰覆奏、臣等清出城牆地面。
現在築打地基。
并丈量開河丈尺。
和爾精額。
于初十日回京複命。
十二日雨大。
多有積水。
當即戽淘。
俟曬乾方可興工。
得旨、知道了。
俟和爾精額到彼。
王進泰。
汝二人再詳商議奏。
尋奏、臣等細勘。
關門至水門。
城牆根基地面。
被水沖刷。
比舊地面低至一丈二三尺不等。
若築墊複舊。
非特需用土灰甚多。
即近處取土亦難。
茲拟除内外關門土高。
将月牆仍照舊基築砌外。
将城牆自關門外。
循依舊式。
略向西南。
移于高城。
直對水門墩台接砌。
則地勢已遷高一丈三尺有餘。
離河身亦寬遠二十六丈有餘。
河水不能浸基。
即偶爾大水。
長至城根。
而山水一二日即退。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