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定三年更換。
從之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乙未。
谕、今歲熱河被水較重。
各兵丁等、前已加恩賞恤。
仍恐伊等生計。
尚不免拮據。
着再加恩、将熱河駐防。
及綠營兵丁。
照古北口之例。
賞借一季錢糧。
分作兩年扣還。
俾得益資充裕。
該即遵谕行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戊戌皆知之
○丙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德福參奏、護衡永郴桂道事衡州府知府宋銑、凡遇所屬州縣訟案。
必先飾詞捏禀。
一經獲批。
即聽其延擱。
再不查催。
于衡陽縣僧人清也。
被盜之案。
一任知縣延宕。
其祁陽縣知縣宋溶、将未發倉谷水腳銀兩。
不行散給花戶。
藉稱捐修學宮。
該道奉委查辦。
并不徹底根究。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宋銑。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托庸。
素爾讷奏稱、秋審班内。
有福建省陳招弟。
與湯宋氏通奸。
毆死本夫湯乃明。
毀屍滅迹一案。
九卿等會審時。
将湯宋氏。
仍照不知情。
拟以緩決。
未敢随同書題等語。
朕初閱情節。
已降旨、令刑部會同九卿再議。
繼閱溫福摺、亦奏及此事。
因系伊前在福建巡撫任内、所改情實之案。
言之較詳。
此案湯宋氏。
本系犯奸之婦。
且目睹其夫為奸夫毀屍滅迹。
尚以檢柴溺斃。
诳告夫兄。
即拟以情實。
亦不為過。
但向來辦理因奸謀死本夫之案。
其審系本夫故縱賣奸者。
雖由奸婦起意同謀。
尚以斬決論罪。
不拟淩遲。
則奸婦之不知情者。
其罪更當有間。
若以為伊夫令其賣奸則從之。
教以拒絕則不從。
且目睹支解夫屍。
并不阻擋。
是乃責以大義。
天下之不知大義。
身犯刑辟者。
不知凡幾。
尚不能盡以禮意相繩。
何獨于此等淫蕩之婦。
而為之斤斤責備乎。
總之湯宋氏之入于情實與否。
俱無不可。
而秋谳大典。
滿洲三尚書。
與刑部九卿異議。
交章論奏。
則于政體有關。
所系甚大。
在溫福。
曾經承辦此案。
于分原所當言。
而托庸。
素爾讷。
則何所激而出此。
若果系國計民生要務。
滿尚書數人。
獨能持正。
不肯依阿衆論。
據實入告。
朕必深為嘉許。
而此種尋常谳牍。
無關重輕。
不值如此矯矯示異。
設伊等意在從寬。
或案犯亦系旗人。
則已将伊等治罪。
念所言尚系懲治淫兇。
且心無所為。
故不加責。
但不和衷商搉。
顯立異同。
恐啟門戶之漸。
于事體大非所宜。
至劉統勳、任大學士已久。
刑名又其專責。
當托庸等講論時。
自應委曲婉轉。
極力盡言。
以衷一是。
即朕現在所降之旨。
非劉統勳不能見及者。
何妨如此明白開說。
早為定案。
乃竟聽其兩議入奏。
劉統勳亦不得謂之識大體矣。
若僅令刑部九卿再議。
尚恐未喻朕意。
着傳谕劉統勳。
與托庸等、虛衷集議。
仍與九卿等合詞妥拟。
入冊具題。
毋各稍存意見。
○丁酉。
旌朕守正捐軀之河南永城縣民曹二妻翟氏
○戊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