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行文原籍地方官查覆。
果系貧窮籍遠者。
照例收入養濟院内。
其年力壯健者。
聽其自謀生理。
仍同本地乞丐。
将年貌造入冊内。
倘來曆不明。
即行解回原籍。
交該地方官查辦。
得旨、有治人。
無治法。
仍在督率屬員妥辦耳
○署河東河道總督吳嗣爵奏、查例載河工歲修搶修。
一年所做工程。
于霜降後核明。
統限本年十月内。
分别題估咨部。
惟河東每當鄉試之年。
道員輪派入闱。
因不能到濟造冊詳送。
向有咨部展限之案。
竊思各廳應修土工、及歲修防風埽工。
原系汛前先期勘估。
迨辦理完竣。
院道臨工确驗。
至伏秋大汛。
迎溜頂沖處所。
或遇水長加鑲。
或遇埽蟄搶護。
其所做寬高丈尺。
河臣駐工防汛。
督同各道、親驗親收。
并核存料之多寡。
即知做工之虛實。
是一切工程。
惟在查驗于平時。
确核于臨事。
自不能稍滋弊端。
至霜降銷算。
隻須核對工程段落。
款項銀數。
即可照例具詳原無庸該道等親身到濟。
始能辦理。
且一經展限。
距做工之期稍遠。
難免不肖工員。
妄冀多銷。
藉端影射。
今年鄉試。
南北兩道。
有應派入闱者。
臣于防汛時。
即面谕該道等、将各廳工程所用銀兩。
逐案按工。
随時核實。
臣複親往确查。
該道于霜降後。
即照此造冊詳送。
不得藉詞入闱。
詳請展限。
并請嗣後悉照此辦理。
倘有遲延。
照例參處。
庶工程錢糧。
依限清款。
不至遷延滋弊。
得旨嘉獎。
○廣西巡撫陳輝祖奏、臣到任後。
将小錢古錢。
均幹嚴禁緣由。
遍示宣布。
凡境内鹽埠。
當店、行鋪、礦廠、交易之處。
着令埠總鋪戶。
領錢收買。
關口稅局。
為商貨出入必經。
亦發錢存貯。
俟經過商民。
傳令自行揀換。
又小民日用。
總系趕墟交易。
即給錢誠實鄉保。
于墟期收換。
其苗猺狑獞。
令頭人明白傳示。
土司地方。
饬土官稽收。
數月以來。
計通省收換小錢。
古錢。
共三十一萬數千餘觔。
查粵西民俗簡樸。
耕作外。
逐末者稀。
即水陸通衢。
亦鮮富商巨賈。
載運往來。
以故揀換未多。
臣與藩司淑寶。
遣人密赴各屬兌錢。
每串尚有小古氏二三文、及五六文不等。
較之未收以前。
大有起色。
再各屬錢價。
仍平減如前。
其已收小錢古錢。
俱解赴省局。
改鑄歸本。
得旨、為之以實。
期之以久可也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滇省逃兵。
陸續拏獲六名。
臣逐一研訊。
該犯等俱各供認不諱。
查劉洪、李之鳳、張烈、三犯、系随征木邦、吳尚禮、系随征新街、楊春茂、系派定出師、暫住永昌。
買定亮、系管解馬匹。
該犯等六名。
在軍前脫逃。
均屬大幹紀律。
臣即将劉洪等六犯。
照臨陣脫逃例正法訖。
其餘未獲各犯。
務期悉數弋獲。
不使稍有姑縱。
得旨、脫逃者尚多。
嚴饬緝拏。
不可漏網。
此等逃兵。
日久自然歸故裡。
不過在汝雲南省也。
所未獲者尚有幾名。
即行查奏。
卷之八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