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拒捕。
毆擊官役。
落水殒命。
情罪較重。
非尋常漏稅案犯可比。
伊齡阿既經咨明。
該撫海明。
自應一面具奏。
一面嚴饬所屬。
迅速緝捕。
乃要犯遲逾兩月之久。
始就弋獲。
而此案情節。
該撫竟未奏及一字。
殊不可解。
着傳谕海明。
将因何不行奏聞之處。
明白回奏。
仍将案犯嚴訊實情。
即行定拟具奏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是月。
兩江總督高晉奏、江西各幫運糧船隻。
設有屯田。
以濟軍運。
先因屯丁典賣隐占。
屯租不敷。
嗣查出隐墾典賣田地加收餘租。
統計應徵銀十三萬一千三百五十二兩零。
後因九江等衛所屯田。
應徵租折。
徵解不前。
前撫臣吳紹詩。
委員清丈。
題請減收餘租。
經部議覆、以南昌等衛所田缺租重。
是否實在情形。
令臣等再行悉心詳查。
茲臣等勘明南昌、九江、二衛。
雖無缺田。
但租則過重、贛州、袁州、鉛山、建昌、饒州、等衛所。
除原報缺田六十三頃四十餘畝外。
此次複有贛雩等縣。
丈缺田七頃六十三畝零。
統計缺田租重屯地、應減銀二萬八百九十六兩零。
各幫運費。
每船所少不過三十兩、至七十兩不等。
并不緻稍有拮據。
若徒将格外之租。
加徵催比。
各佃力不能完。
既多苦累。
于軍丁亦無實濟。
得旨、覽奏俱悉
○署浙江巡撫熊學鵬覆奏、新選台州府知府克昇額、曾為太常寺贊禮郎。
臣任太常寺卿時。
為臣屬官。
該員材具實屬中平。
茲于八月初四日到浙。
正值辦理科場之時。
随帶該員入闱。
襄理一切。
雖尚無贻誤。
但未見有精明強幹之處。
台州系海疆重地。
未敢即令赴任。
可否以升銜留浙。
遇有同知通判缺出。
酌量請補。
得旨、且令赴任。
果不稱職。
再奏可也
○又奏、查得安吉、長興、二州縣。
地勢低窪。
天目諸山之水。
由該州縣溪河而出。
七月望後。
陰雨連綿。
溪河驟漲。
以緻近溪之田。
被水淹浸。
現在天晴水涸。
田間禾稻。
農民收拾曬揚。
尚有三四五分收成。
其所居房屋。
間有一二損壞者。
俱經鄉民自行修整完固。
臣體察民情。
不至匮乏。
毋庸議給赈恤。
唯是被水處所。
收成分數既歉。
本年應徵銀米。
均緩至明春麥熟後開徵。
以纾民力。
得旨嘉獎
○又奏、查養濟院孤貧。
給予口糧。
原為老疾無依者而施。
但人衆易滋弊混。
應于十人内遴點一人為甲長。
開明年貌姓名。
呈報該管官。
造冊存案。
至散給口糧。
仍照舊于二。
五。
八。
十一。
等月給放。
屆期不到。
即将口糧扣除。
不準補領。
又查浙省孤貧。
向有地方官給與印照者。
照内并無年貌。
久亦難憑查考。
應每人換給腰牌一面。
其給與印照停止。
再不食口糧之本地乞丐。
每向各鋪戶硬索飯食錢文。
更有藉乞為由。
看熟路徑。
甚而糾夥竊劫。
應将年貌登記檔冊。
令該地方官。
督饬地保甲長。
嚴加約束。
又有外來流丐。
每有犯事脫逃之人。
混迹其内。
應确查的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