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俾知功罪各視其自取。
仍須不動聲色。
妥協辦理。
其餘各标營弁兵。
仍遵前旨另行辦理。
阿桂于此案。
亦無庸議處。
所有原摺。
着徹回。
不必交部。
将此傳谕知之
○調貴州古州鎮總兵餘大佐、為四川川北鎮總兵
○是日、駐跸達顔嶺北口西大營
○庚戌。
上行圍
○是日、駐跸紮克丹鄂佛羅大營
○辛亥。
上行圍
○谕曰、皇五子之女格格、着加恩指與羅布藏多爾濟之子旺沁班巴爾
○是日、駐跸薩勒巴爾哈達大營
○壬子。
上行圍
○谕、據楊廷璋奏、臬司孫孝愉、現在患病。
難望速痊。
請解任調理等語。
孫孝愉、準其解任調理。
直隸按察使員缺。
着王顯緒調補。
所遺山西按察使員缺。
着桂林補授
○又谕、刑部議駁盛京侍郎朝铨、審拟主事薩靈阿、毆死家人童六五兒、一案。
究明童六五兒、賣身時。
年止十六。
計其毆斃之時。
年僅十九。
而該侍郎驗訊時。
報稱三十五歲年歲不符。
未便率結等語。
所駁甚是。
十九歲與三十五歲。
少壯懸殊。
而有須無須。
屍身更無難立辨。
何竟任其妄報。
不行詳細檢點。
而所供契内開寫年歲之處。
又屬不符。
殊多疑窦。
朝铨于刑名事件。
素所谙習。
不應粗率舛錯若此。
看來此案即交伊等再審。
亦未必能研訊得實。
且原保人等、現俱在京。
着朝铨、将薩靈阿、及原驗仟作人役。
一并解京。
交刑部質訊明确。
另行定案。
其檢驗屍身。
因何舛誤之處。
并着朝铨悉心查明。
據實覆奏。
尋奏、委員檢驗時。
薩靈阿供稱、契買童六五兒時。
見其面目粗笨。
生有微須。
年約三十上下。
委員據供填格。
今查明契紙。
并未注明年歲。
臣審理此案。
未能詳究。
僅據一面供詞。
定拟具題。
實屬粗率。
除将薩靈阿、及吏仟人等、解部收審外。
請旨将臣交部議處。
得旨、該部嚴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索琳奏稱、拜唐阿鄂普呈報。
在熱河地方。
被竊衣箱銀兩。
又中關地方。
家人闵祥。
拐去馬匹衣包一案。
據闵祥供。
伊主在熱河。
并無被竊之事。
其所拐衣物。
亦有與原報不符者。
鄂普。
因病告假回京。
請交在京刑部。
與鄂普面質等語。
其中情節。
多有可疑。
鄂普。
原報被竊皮箱衣服銀兩。
并遺失馬匹。
今所獲贓物。
既與原報不符。
且羅密供詞。
皮箱馬匹現存。
則被竊被拐情形。
均難憑信。
至闵祥。
聽聞鄂普、向王廚子說。
所帶錢文。
将次用完。
叫王廚子、到管箭的頭兒那裡去。
借幾兩銀子。
隻說被竊等語。
雖系闵祥一面之詞。
但既有令王廚子捏竊借錢之事。
一提王廚子到案質訊。
真僞無難立辨。
如此一節。
果有可據。
則其原報悉屬涉虛。
且伊甫至中關。
即告病回京調理。
或并出于捏飾。
亦未可定。
再查闵祥系江南華亭縣人。
月給工食受雇。
鄂普。
身系滿洲舊家。
豈無陳人可用。
何至雇人跟随出外。
即雇人。
亦當雇北方人。
何至雇江南人跟随。
系何時所雇。
服役幾年。
其中有無别項情節。
均須徹底根查。
此案且不必交刑部質審。
着将應訊人犯。
解交英廉。
并令就近傳喚鄂普。
詳晰诘訊。
務使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