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
九月。
己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庚申。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
服制。
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十八人。
服制斬犯二十四人。
貴州斬犯七人。
絞犯一人。
餘四十八人。
予勾
○谕、今日勾到本内。
官犯陳昶。
黃志勷。
雖均照故出人罪律定拟。
其情節實大相懸殊。
陳昶、身任知州。
辦理軍需重務。
不知實心經理。
一任州役藉差派累。
罪已難逭。
及民人吳國治等、赴巡撫控告。
經良卿檄饬貴陽府。
會同陳昶查審。
陳昶拘提兩造。
訊知差役許文衡等、派累屬實。
并不按法懲治。
轉揣知良卿意在從寬。
辄授意原告親屬勸和。
計圖寝息其事。
徇縱營私。
逢迎舞弊。
實屬目無法紀。
自應即予勾決。
以儆官邪。
至黃志勷。
因平武縣民人陳剛、被拐錢文一案。
縣役呂之品等、将夥拐錢文之唐潤賢、私行拷問。
毆踢壓烙。
多傷緻斃。
黃志勷驗看時。
不能勘出屍傷。
辄據狡供詳報。
迨後究出實情。
不即自行檢舉更正。
又不将呂之品等、監禁審拟。
固屬有意諱匿。
但其所犯。
止于故出人罪。
較之陳昶之迎合上官。
彌縫已過者。
情罪迥不相侔。
是以酌予停勾。
秋谳大典。
朕于案冊。
必披閱再三。
悉心校量。
生殺皆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恐無識者流。
疑此二案同一律條。
何以一緩一勾。
寬嚴各異。
特将兩案獲罪不同情由、及朕權衡協中之故。
詳晰谕衆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查核各營軍械一摺。
所辦甚是。
軍器為營伍要需。
自宜銳利堅精。
以期适用。
若刀刃無鋼。
槍杆輕脆。
止顧飾觀。
而不求實濟。
實為綠營陋習。
該督令其改毀另制。
驗明分給。
實于武備有裨。
至盈餘軍裝一項。
尤為有名無實。
舊例相沿。
本屬未協。
各督撫、如果留心講求軍實。
止須于查閱營伍時。
實力點驗。
按其成造年歲遠近。
或換或修。
常令堅完無缺。
何必額外盈餘。
緻令庫貯陣因。
經久鏽蝕。
消歸無用。
既屬耗費可惜。
且啟不肖營員。
移舊作新。
浮銷侵冒。
更滋流弊。
令該督逐一查驗。
将冗設朽壞之内。
分别銷毀變價。
自屬核實辦公。
但粵東西兩省。
既該如此。
恐各省營中軍器。
亦複相同。
着傳谕各督撫、均仿照李侍堯所辦。
實心經理。
随時核辦。
毋以具文塞責。
緻幹咎戾。
李侍堯摺、着鈔寄閱看。
仍令各督撫、将該省營伍器械情形若何。
及作何查辦之處。
據實覆奏。
将此遇各省奏事之便。
寄谕各該督撫、并令轉谕各提鎮知之
○辛酉。
谕、據伊勒圖奏、領隊大臣那旺。
将另記檔案。
年未及歲之厄魯特二名。
于上年即行挑補披甲。
與原奏不符。
請将二人俱行革退披甲。
所領錢糧。
着落該領隊大臣賠補。
又發往伊犁當差之土默特蒙古羅布僧、未滿年限。
上年永慶、即将伊挑補押甲。
請将羅布僧、革退披甲。
所領錢糧。
着落永慶賠補。
仍将永慶、并将軍永貴、交部察議。
該總管紮爾桑、不識清字。
其餘官員。
俱系蒙古。
除嚴加斥責記過外。
應否将伊等從寬免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