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處請旨等語。
着照伊勒圖所奏、誤行挑襢之厄魯特土默特、俱着革退披甲。
伊等所領錢糧。
着落該領隊大臣等賠補。
永貴、永慶、俱着交部察議。
紮爾桑、不識清字。
其餘官員。
俱系無知蒙古。
伊勒圖既經嚴行饬責記過。
着加恩從寬免其交部
○封閉雲南通海縣屬獅子山白鉛廠。
從巡撫明德請也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安徽省秋審本内。
刑部會同九卿。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五起。
一系糾夥肆竊。
犯罪潛逃之絞犯黃六一。
一系争葬共毆、緻斃父子二命之絞犯汪積龍、汪皆順。
一系并不親身護解重犯之絞犯劉同、及要犯脫逃後。
不即禀報追緝。
複攜文逃逸之絞犯張松。
一系商同拐賣桑樂之妻劉氏、複将桑樂緻死之斬婦洪氏。
一系逞兇械鬥、緻斃二命之絞犯牛玉、牛祝。
核其情罪。
于法均無可貸。
九卿等改入情實甚是。
胡文伯于秋谳大典。
全不實心辦理。
錯誤如此之多。
因已于别案革任。
不複加罪。
而其不勝巡撫。
已可見矣。
至其于各屬捕蝗。
則遷延玩視。
于劣員婪索。
則姑息取巧。
種種過迹。
層見疊出。
胡文伯前為司道時。
尚知實力任事。
及用為巡撫。
即不免器小易盈。
愆尤叢重。
且其年已衰邁。
精神日漸就昏。
遇事不能整策。
豈惟封疆非其所宜。
即降補兩司。
亦安望其複堪勝任乎。
高晉。
身任總督。
于巡撫賢否。
雖不能時刻留心。
據實陳奏。
至經朕問及。
則不宜複存瞻顧之念矣。
乃前因胡文伯。
與範宜賓。
不相和洽一事。
降旨詢問。
令将伊等居官行事。
核實奏聞。
而該督覆奏稱、胡文伯精力尚健。
辦事認真。
今觀胡文伯于辦理地方事務。
全不經心。
動辄錯謬。
所謂辦事認真者安在。
高晉向來。
原不鐌沾染外省惡習。
及屢加訓饬。
迩年頗覺實心奮勉。
遂視以為公正大臣。
推心倚任。
故将胡文伯居官如何之處。
密谕詳詢。
乃該督竟以虛詞飾奏。
一味袒護同官。
不料該督之不可信。
一至于此。
朕甚愧之。
至于捕蝗一事。
上下江蝗蝻長發處所。
高晉并未能豫為切實查辦。
亦難辭咎。
豈伊近日稍存滿足之念。
公務亦日就廢弛。
見胡文伯如此贻誤。
遂引為同調。
不以為異乎。
該督從前雖屢獲罪愆。
疊經加恩寬宥。
然總未若此次之大。
高晉着傳旨嚴行申饬。
若再不知愧悔。
複萌故智。
令其自問。
當得何罪
○吏部奏請。
大學士阿爾泰。
應定何殿閣。
及兼銜。
得旨、阿爾泰。
着為武英殿大學士。
兼吏部尚書
○以湖北鹽法道朱椿。
為廣西按察使
○癸亥。
以河南按察使楊景素。
為廣西按察使
○甲子。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
廣西。
情實罪犯。
停決四川斬犯一人。
絞犯四人。
廣西斬犯一人。
餘五十九人。
予勾
○谕、漕運總督員缺。
一時未得其人。
着兩江總督高晉。
暫行兼署。
候朕另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漕運總督員缺。
一時未得其人。
已降旨令高晉暫行兼署。
高晉近在江甯。
漕務自無難兼顧。
但目下正當糧艘過淮之時。
總漕例應在彼查驗。
該督或前往淮安。
就近經理。
其總督衙門事件。
攜往随辦。
亦無不可。
着傳谕高晉。
自行酌量辦理。
仍行具摺奏聞
○以廣東高廉道譚尚忠。
為河南按察使
○以浙江平陽協副将李傑龍。
為處州鎮總兵。
江甯将軍标副将倪昂。
為貴州安籠鎮總兵。
直隸張家口協副将王萬邦。
為貴州威甯鎮總兵
○乙醜。
谕曰、原任尚書汪由敦之子汪承霈。
現已簽升福建邵武府知府。
因伊嫡母年近八旬。
不能遠赴任所。
懇請留京。
經軍機大臣轉奏。
汪承霈。
着加恩以戶部郎中用
○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