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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禦依清曠。
勾到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三人。
絞犯三人。
餘五十六人。
予勾
○庚午。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軍機大臣等議準。
禦史穆隆阿奏稱、請将伊犁回城各将軍大臣等養廉。
按數目多寡。
酌量裁減。
添給随往之章京。
每月銀十五兩。
筆帖式。
每月八兩。
其米面等項。
仍照舊支給。
從之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副将軍阿桂、署雲貴總督彰寶奏、副都統海蘭察。
于九月十一日。
已到永昌。
所有遊兵進捕之事。
臣等惟有盡心辦理。
不敢稍存草率。
亦不敢冒昧輕進。
其派出侍衛官員。
于九月十九日到齊。
已酌派差務外。
副都統常保住。
因病在後。
不過數日。
亦可前來。
再臣等于六月内、自騰越回至永昌。
饬翼長官達色、參将裴伸、及綠營妥幹官弁等、将永順兵丁。
每日操演。
臣等亦不時指示。
今備用兵一千名。
鳥槍技藝。
俱已娴熟。
所調昭通各營兵一千四百名。
于九月陸續到齊。
亦令一體操演。
至隴川近邊關。
施放鳥槍。
恐賊匪知覺有備。
因饬提督長清。
但演施放之式。
騰越龍陵南甸。
去賊地較遠。
已饬與永順兵一體操練。
現在添調兵丁。
若令即赴隴川。
去關太近。
亦恐賊匪知覺。
将來遊兵進捕。
不能制勝。
定于十一月初旬。
由此徑行出關。
猝往掩襲。
臣等于應起程時。
亦即前後起程。
得旨、彰寶不必前往。
此不過遊騎而已。
阿桂就近指示可也。
不必親至其地
○旌朕守正捐軀之湖南沅陵縣民唐坤妻胡氏。
唐朝滿妻蔣氏
○壬申。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宮兆麟具奏、屬員賢否摺内。
稱臬司金祖靜。
兩耳重聽。
難以聽斷等語。
臬司為通省刑名總彙。
如果重聽。
不能審斷。
自難勝任。
金祖靜。
原不過循分妥當之人。
因其在道員任内較久。
特加擢用。
或系年齒漸老。
耳聾衰憊。
亦未可定。
一經朕面為詢察。
自不能稍有隐飾。
但藩司三寶。
現已奏明起程來京。
兩司不便同時俱缺。
着傳谕宮兆麟。
俟三寶回任後。
即令金祖靜來京陛見。
再降谕旨
○戶部議覆、廣州将軍特克慎等咨稱、查在京八旗現食錢糧之鳏寡孤獨人等。
遇有紅白事件。
準照養育兵之例。
給與賞銀。
其在廣州駐防。
無倚孀婦。
前經将軍增海奏明。
給與養育兵錢糧。
以資養贍。
但此等無倚孀婦。
在京在外。
同屬旗人。
今伊等既蒙賞給養育兵錢糧。
而遇有本身病故。
及有女出嫁。
該處向無給賞成例。
請照廣州養育兵之例。
一體給賞。
其餘駐防各省。
均請照此畫一辦理。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楊廷璋奏、前奉谕旨、以古北口地方。
旗民雜處。
官兵衆多。
應多儲備米谷。
查古北口。
向有儲備米一萬餘石。
今再添貯三萬石。
令于熱河四旗。
喀喇河屯三廳。
共撥谷六萬石。
作米三萬石。
運交存貯。
得旨允行
○又奏、唐三營存貯熱河廳撥抵米石。
從無動用之處。
惟貯過五年後。
複運歸熱河等倉。
搭放兵饷。
查熱河喀喇河屯二倉米。
足敷八旗支放。
所有唐三營米。
自此次運交熱河後。
嗣後毋庸再撥。
其各莊頭應交差糧新米。
及熱河廳應添買不敷兵米。
均就近交貯熱河喀喇河屯二倉。
至空出唐三營倉廒。
分歸熱河四旗二廳。
為分貯采買米谷之用。
其原設看倉千總一員。
兵三十名。
查布達拉廟工。
将次完竣。
應照從前普甯寺之例。
添設弁兵看管。
請即将該弁兵移撥。
其俸饷照舊支給。
得旨、如所議行
○兩江總督高晉等奏、本年上下兩江豐稔。
江蘇省積年動缺谷。
并應買平粜補額谷。
共計六十九萬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