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議覆、浙江巡撫熊學鵬疏稱、嘉興府屬之嘉善縣。
斜塘鎮地方。
商賈湊集。
民情健訟。
請将該縣縣丞。
移駐斜塘鎮。
又溫州府屬之永嘉縣永嘉場大使一員。
不過專司鹽務。
例不管理民事。
遇有棍徒滋擾。
鄉民赴縣具控。
鞭長莫及。
查永嘉縣有南溪縣丞一員。
其地與該場接壤。
請即令就近彈壓。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福建斬犯六人。
餘七十五人。
予勾
○丁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禦依清曠。
勾到奉天。
陝西。
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一人。
絞犯三人。
陝西斬犯五人。
餘六十一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進呈直隸省秋審本内。
刑部會同九卿。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竟有六起之多。
一系挾嫌圖害。
編成辮尖。
誣陷關德麟之張二。
一系诓借胞弟錢文。
索欠不還。
起意勒死之劉明興。
一系向妻父索物不遂。
故殺瞽妻之尚宗聖。
一系刨溝起釁。
将大功弟疊紮斃命之劉勝傑。
一系糾衆持械。
毆斃馬五之孫剛。
一系穢言窘辱。
緻紀丁氏氣忿自盡之提士忠。
内惟提士忠一犯。
情節稍輕。
朕臨時自有權衡。
然事關風化。
曆年辦理成案。
無不入情實之理。
張二系上次情實未勾之犯。
亦未便率行拟入緩決。
其餘均屬兇橫殘忍。
且于部中定案本上時。
經朕閱其罪無可貸。
陸續命本房存記。
以驗九卿秋審者。
共有三起。
今該督概行拟入緩決。
殊屬過于寬縱。
九卿改拟甚當。
該督久任封疆。
辦理秋審。
素所熟悉。
且曾為刑部堂官。
非不谙律例者。
不應錯謬若此。
或因今歲直隸地方應辦事件較多。
該督秋審時。
未能專心詳細定拟。
率從裴宗錫所定。
尚可為之曲原。
若明歲仍複似此舛誤。
則是有心姑息。
不能複加寬貸矣。
楊廷璋、着傳旨申饬。
裴宗錫。
另有旨嚴饬
○又谕、本日進呈直隸省秋審本内。
刑部會同九卿。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彰有六起之多。
楊廷璋現已傳旨申饬。
秋谳由臬司核轉。
此皆裴宗錫任内所辦之事。
伊于刑名案件。
承辦已久。
亦非不曉事者。
何以不揆情理之重輕。
任意錯謬若此。
因其事究系總督主稿具題。
臬司率轉之咎。
尚可不加深罪。
然今已将伊擢用巡撫。
将來辦理秋審。
即其專責。
若再不知詳慎。
一味意存姑息。
則是不能承受朕恩矣。
裴宗錫前任臬司時。
于揆義辦理口外盜案。
誤入人罪。
經伊審明超雪。
朕嘉其實心任事。
是以加恩簡用。
蓋申冤理枉。
原屬執法者所當為。
至于情真罪當之犯。
其死實由自取者。
亦圖私積陰功。
有心徇縱。
是即屈法任情。
彼死者豈不中冤無報。
持平之謂何。
弼教之謂何。
裴宗錫。
着傳旨嚴行申饬
○戊辰。
谕、據雅郎阿等奏稱、去年擡送徹回荊州病兵之夫役阿告。
被踢身死。
經地方官查出。
咨令将護送兵丁之骁騎校楚德。
默音等、确訊。
查出正犯一案。
雅郎阿、交屬員訊問。
以楚德等、毫不知情等語回覆。
今因吳達善處。
将月日見證。
明白指出。
複行移咨。
始以護送兵丁之骁騎校默音。
業經病故。
請将骁騎校楚德。
革職嚴審。
協領色楚。
并伊均有管兵之責。
俟審得正犯之時。
分别議處等語。
查閱雅郎阿奏摺。
去年地方官所報甚明。
雅郎阿、即應将骁騎校楚德等、革職嚴審。
乃僅交屬員。
草率塞責一問。
含糊回覆。
顯系雅郎阿、瞻徇所屬之人。
辦理此案。
甚屬糊塗不堪。
雅郎阿、着嚴行申饬。
骁騎校楚德。
着即革職。
其案内應訊人等。
一并交吳達善。
詳悉審究。
雅郎阿、協領色楚。
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己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