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
冬。
十月。
癸酉朔。
享太廟。
遣裕親王廣祿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三十六年時憲書
○谕、今歲江蘇省收成豐稔。
據該督高晉等查奏、各屬具報十分收成者。
至四十八州縣之多。
惟江浦、丹陽、山陽、阜甯、海州等五州縣。
間有一隅被水、收成稍歉之區。
以通縣而計。
尚不及十之二三。
念該省雖獲豐登。
而此五州縣收成稍減各該處均有緩帶舊欠。
若将新舊錢糧。
與豐收之戶。
一體輸納。
民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
将江浦等五州縣被水稍歉處所。
除本年錢糧照例完納外。
所有緩帶舊欠銀米。
統行緩至來年麥熟後開徵。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前因刑部議駁李侍堯、審拟受賄縱私之把總吳定振一案。
以吳定振帶領巡兵上船。
查拏私米。
緻兵丁莫裕揚、毆死水手陳五應。
兵丁系聽把總指使之人。
應将吳定振按律拟議。
不得專坐莫裕揚以擅殺之罪。
就刑部指駁情節而論。
該督定拟。
實未允協。
因傳旨申饬。
并令該督明白回奏。
今據奏稱、主使毆人緻死。
律意系指聽從下手、由于威力主使喝令者而言。
今吳定振帶兵巡詳。
查問灣泊米船。
該船戶林亞攬。
恐被查出私米。
即欲開船抗拒。
吳定振遂帶兵過船查驗。
莫裕揚用棍毆傷陳亞應手舜。
吳定振即時噶止。
各兵遂不複動手。
實無主使噶令情事。
至其帶兵持棍過船。
則因林亞攬匪形顯露。
與無端滋事者不同。
未便即坐以主使之罪。
轉令擅打緻死之莫裕揚、得從末減等語。
該督所言。
似為近理。
已批交該部詳議具奏。
因大學士劉統勳、以辦理秋審。
來至行在。
複舉以面詢。
據奏、刑部當日議駁之故。
不專以兵丁聽從把總指使一節。
實以吳定振帶兵巡洋。
于查獲私米之後。
不即移交文員審究。
竟敢得錢賣放。
且一任兵丁吓詐。
緻将船米盡行賣錢分用。
情罪較重。
未便照該督拟遣完結。
是以駁令改拟。
是吳定振既已得賄私放。
複縱兵夥同詐贓。
其罪實在此。
至其巡查船隻。
見有拒捕情形。
率兵持械過船抵禦。
乃職任所宜然。
況已叱止動手兵丁。
而陳亞應之死。
實由莫裕揚之自行擅毆。
并非吳定振主使。
若竟以主使科斷。
非特不能當吳定振之罪。
亦不足以服李侍堯之心。
無怪其緻辨有辭也。
但此案是否當時實情。
必須鞫訊明确。
方成信谳。
所有原随巡哨之兵丁。
自皆在伍。
至該船船戶水手。
除陳亞應已經毆斃。
餘人諒就現存。
一經切實質诘。
自無遁飾。
着李侍堯。
拘齊案内人證。
與吳定振。
莫裕揚。
一并解京。
交刑部秉公審訊确情。
另拟具奏。
該督務選派妥幹官役。
沿途小心隔别管押。
毋令各犯證得有串供狡卸情事。
朕辦理庶獄。
一秉大公至正。
固不肯偏向李侍堯。
亦不能為刑部回護。
總期核實持平。
以昭明慎。
将此谕衆知之
○又谕、據李侍堯參奏、廣東左翼鎮總兵陳應鐘。
年逾七旬。
辦理諸務。
不肯認真。
惟圖安逸。
海疆要地。
未便姑容贻誤。
請旨革職等語。
陳應鐘着革職。
所有廣東左翼鎮總兵員缺。
着阿玉玺補授
○命調取革職總兵焦騰漢。
英泰。
來京引見
○甲戌。
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據瑚圖靈阿奏稱、庫掄至恰克圖十一台站官兵。
請照庫掄至塔拉多倫十四台站官兵之例。
一體賞給錢糧等語。
該處差務繁簡不同。
着施恩照庫掄以南十四站錢糧之數。
賞給一半。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總兵倪昂。
從前引見時。
朕觀其大概局面。
曾于名單内以止可副參記載。
昨安籠鎮缺出需員。
因其曾在軍營行走。
且系保列一等。
是以将伊擢用。
今來行在謝恩召見。
看其人甚平常。
仍不異前此所記。
甚不滿意。
因詢其向在軍營情形。
雖随兆惠。
阿裡衮、行走。
中途即令駐守。
并未至巴達克山。
亦并未着有勞績。
其後不過在英吉沙爾駐守三年。
亦無實在出力之處。
至其奏對不能明晰。
或系初經召見。
未免矜持。
而器局規模。
自有一定。
究覺用過其分。
安籠鎮員缺緊要。
該總兵恐未必相宜。
着傳谕彰寶、宮兆麟、留心試看。
如倪昂到任後。
尚能黾勉供職。
于營務不緻贻貝□吳。
或可容其在任三年。
徐加察核。
倘竟系庸拙無能。
難勝專阃之寄。
即行據實奏聞。
候朕定奪。
該督等不得稍有徇飾。
亦不必過存成見
○總理平粜大臣協辦大學士尚書官保等奏、各廠面麸短少。
不豫行确實查報。
請将中東南北四城、先後派出監粜大臣、并會同辦理之禦史等、一并交部察議。
得旨、此案面麸短少緣由。
北城據實報出。
并未通融彌補。
所辦尚是。
該城監粜大臣、及禦史司坊官等、俱着免其交部。
至中、東、南、三城。
各監粜大臣等、未能豫行查辦。
自應交部察議。
但官保等、祇知各城監粜大臣等之應予處分。
而不知北城早報出。
伊等之不即妥辦。
不緻屢生事端。
其咎更無可辭也。
官保。
王際華。
英廉。
着一并交部察議
○建湖北黃梅縣屬新開鎮巡檢衙署。
從巡撫梁國治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洛陽縣民王笃妻劉氏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乙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本日閱順天府進呈恩科鄉試錄。
内有中式舉人名姓、與已故尚書張照全同者。
其人籍隸宣化。
該處為直省邊境。
見聞僻陋。
或偶然适合。
亦未可知。
但張照系舊日大臣。
且其學問字法。
近所罕有。
豈新進後生所能幾及。
即使心存慕蔺。
亦不應矜妄若此。
又旗人有名乾元者。
不知此二字着于易義。
豈臣下所能命名。
均着禮部查明。
即行更名注冊
○軍機大臣等議覆、總理平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