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猶以事非私罪。
量予從寬留任。
何況大員。
今大員中革職革任屢犯。
而從寬留任者。
不可屈指數。
其有照議實予降革者。
則必統核其生平。
實不足以稱任。
因為明示懲創。
俾衆人共知所警。
此朕從來用人權衡慎重之本懷。
自信可與天下共白。
而中外臣工。
宜亦無不共見共聞。
梁翥鴻不自維獲譴之故。
猥思以小過自文。
恐無識之徒。
見其摺奏。
或從旁代為稱屈。
于黜陟本末。
且無由共喻。
然梁翥鴻素不谙曉文義。
即此摺亦或假手俗幕所為。
原屬不值一噱。
但其措詞失實。
于朕造就群材之意。
殊有關系。
是以明降此旨。
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烏勒登、年老有疾。
所有鑲黃旗蒙古都弘員缺。
着永璧補授。
永璧百日孝内。
仍着永貴署理
○又谕、熱河行宮總管。
原系五品頂帶。
新設副總管。
亦系五品。
伊等品級相同。
恐難統轄。
熱河總管。
着賞給四品職銜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冬至。
着停止行禮
○廣東巡撫德保疏報、廣州、惠州、潮州、肇慶、羅定、嘉應、六府州屬。
開墾水田四十七頃五十一畝有奇。
廣州、潮州、二府屬。
開墾沙坦地一百六十五頃六十七畝有奇
○甲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
壽皇殿、行禮
○還宮
○谕、明歲恭逢皇太後八旬萬壽。
普天同慶。
已允山東巡撫富明安所請。
祗奉安輿。
親詣泰山拈香展敬。
朕亦以便道臨谒阙裡。
诹吉于來春二月初三日啟銮。
所有一應事宜。
着各該衙門照例豫備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等奏、豐順、海陽、二縣匪犯朱阿姜等。
聚衆不法。
并據揭陽縣知縣蕭應植。
緝獲與匪徒交結之監生池亨會。
現在督拏案犯嚴審一摺。
匪徒聚衆。
持械殺傷衙役多人。
不法已極。
而池亨會身系監生。
辄敢與匪犯交結。
家藏兵書符咒。
及描畫參軍帥印。
并槍劍等物。
尤為不軌之尤。
該縣蕭應植、風聞奸民聚衆之案。
即留心訪緝。
親往拏獲。
頗屬能事。
應俟定案後。
将該員送部引見。
已于摺内批示矣。
其豐順、海陽、二縣起事之地。
地方官所辦善否。
并着據實查奏。
地方有此等重案。
不可不根究黨惡。
盡法懲創。
以申憲典。
所有未獲逸犯。
務即上緊迅速捕獲。
毋任一人竄匿。
稍稽顯戮。
該督等不得先存恐緻蔓延之見。
因而姑息從事。
使逆匪罔知警懼。
徒贻地方之害。
一經緝獲審明。
即将該犯等立時正法。
以昭炯戒。
一面再行具摺奏聞。
又該犯等皆内地民人。
何以頭纏白布。
自為記号。
或系近日聞有緬匪習俗。
均系白布纏頭。
因而效尤。
如此、其情尤屬可惡。
此一節并着交該督等、于審辦時悉心嚴訊得實。
一并具奏。
尋奏、查豐順縣知縣吳蘭瀔、八月内押解人犯來省。
及回縣、事已發覺。
該縣親赴山峒。
設法搜捕。
先後拏獲案犯十五名。
其咎在于不能早為察緝。
事後辦理。
尚合機宜。
至朱阿姜等、用白布纏頭。
據供。
系藉此為糾黨記号。
便于認識。
并無效尤緬匪之意。
報聞
○又谕、前聞方世俊任湖南巡撫時。
耽于麯糵。
日在醉鄉。
除辦理摺奏事件外。
其餘公務。
概置不問。
并有午後即不接見屬員之語。
方世俊身為巡撫。
納賄盈千。
情罪實無可逭。
其縱底廢事之有無。
于其應得之罪。
初無加損。
原可毋庸深究。
而近日又有言其性雖嗜酒。
但系晚間始飲。
從未見其白日沉酣。
亦無不接見屬員之事。
與前次所聞。
迥不相符。
其孰真孰僞。
不可不加核實。
梁國治、宮兆麟、皆曾任湖南臬司。
與方世俊同城辦事。
知之必真。
着傳谕梁國治。
宮兆麟。
各就所見。
即行據實覆奏。
毋得彼此相商。
稍有徇隐。
尋梁國治奏、臣前往湖南臬司。
與方世俊同城辦事一年。
伊性素好飲。
但未見沉酣。
凡辦理案件。
臣與藩司各道。
同往進見商議。
并無專辦摺奏。
其餘公務。
概置不問之事。
報聞。
宮兆麟奏、臣任湖南臬司。
時。
知前撫方世俊、頗能飲酒。
其緊要事件。
仍無廢弛。
亦并無午後不接見屬員之說。
得旨、如此則李拔之言為虛矣。
然方世俊之罪。
固在受贓。
不在醉酒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富森布等奏稱、噶什噶爾回民。
每年應交正項租錢。
并餘谷棉花等項。
折作價錢内。
除放給官兵鹽菜銀兩等項外。
每年仍剩錢五千串。
将此項錢每年動用三四千串外。
按時價兌換銀兩貯庫。
以備公用。
請嗣後每年賞給臣等養廉銀。
即于此項銀兩内放給。
毋庸由陝甘總督撥解等語。
應如所奏。
每年造冊奏銷。
從之
○又議覆、廣州将軍特克慎奏稱、廣州滿洲、漢軍、領催、前鋒、馬甲、共三千名。
每名額馬三匹。
廣州地方時氣。
與福州無異。
易緻倒斃。
斃則扣兵饷買補。
實為受累。
請将官馬裁二千四十匹。
餘照福州例。
交與各旗官員。
立圈餧養。
至兵丁裁馬一匹。
仍得兩匹馬草豆銀。
每月官扣銀四錢。
以備餧養。
及買補鞍辔之用。
餘銀以備買補倒斃馬。
應如所請。
從之
○以侍講秦承恩。
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侍講良誠。
為副考官
○乙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朝铨奏、額勒登布、浮收差銀。
饋送上司禮物。
業經刑部核覆。
照因公科歙枉法贓入己。
拟絞監候。
入于朝審情實。
茲複據刑部奏、蘇佩抱贓首控蘇孔道。
謀奪莊頭一案。
額勒登布。
又有收受蘇孔道銀一百二十兩。
賄求補放莊頭之事。
而出銀之蘇孔道。
及原告之蘇佩。
未據該侍郎錄取供詞。
難以核其情罪。
着用六百裡傳谕朝铨。
即速将蘇孔道、蘇佩、訊取實據供詞。
迅由六百裡馳奏。
務于本月二十六日以前奏到。
毋得稍有遲誤。
将此傳谕知之
○丙戌。
赈貸浙江蕭山縣錢清場本年水災貧民。
并緩額徵
○丁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川北鎮總兵餘大佐。
看其人本平庸。
而年力又已就衰。
于專阃大員。
恐難勝任。
惟現在已經補授總兵。
姑令赴任。
着傳谕該署督。
于餘大佐到川後。
留心體察。
如不能勝任。
即行具摺據實奏聞。
毋得稍存瞻顧之見。
再該員前在廣東水師副将任内。
李侍堯何以輙行保舉。
且稱其堪勝總兵。
不知該督所賞識者何在。
着傳谕李侍堯、即行明白回奏。
卷之八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