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
其于緬地情形。
并賊匪動作消息。
必有見聞。
阿桂等、俟蘇爾相到後。
即行帶至公所。
屏退衆人。
逐細密加盤問彼處情事。
務使盡行吐露。
随即嚴行監禁。
于次早提出蘇爾相。
當遣來衆緬子之面。
谕雲。
昨歲大兵攻圍老官屯。
爾緬酋窮蹙請命。
屢遣人詣軍門哀籲。
奉表納款。
願即送還被留内地之人。
經略等因爾情詞恭順。
遂徹兵解圍。
乃遲之又久。
并不見爾處将人送還。
本将軍等、以其事曾經奏聞大兵帝。
豈容爾等頓悔前言。
因遣蘇爾相持檄詢問。
乃蘇爾相至老官屯。
諾爾塔竟敢将伊羁留。
不令即還。
已屬悖理。
且敢将蘇爾相用腳絆拘系。
尤為罪大惡極。
實為覆載所不容。
今爾匪酋既将蘇爾相送還。
姑不與爾深較。
至蘇爾相身為都司。
奉派傳檄。
當凜然以大義自持。
見賊匪敢于無禮。
即當奮力與之并命。
縱或怯懦無能。
亦當誓死罵賊。
設為賊匪所害。
自必加恩優恤。
錄及子孫。
乃竟甘受淩辱。
任其拘絆。
似此無恥偷生。
中國豈複容其腼顔苟活。
蘇爾相雖非大員。
然亦四品武職。
何至昧于禮義取辱損威。
實為國法所不貸。
是以大皇帝豫降谕旨。
料爾賊匪必不敢将伊久留。
令于蘇爾相到後。
即傳旨将蘇爾相當衆緬子面。
立行正法。
以申法紀如此宣谕示衆訖。
即将遣來緬子。
派委妥幹員弁。
嚴行管押解送來京。
擇其中一二無用之緬子放還。
使之傳語賊衆。
并于其臨行時。
谕以爾匪酋節次所留内地之人。
如楊重英等。
皆忘恥貪生。
罪無可逭。
久不齒于人類。
即回至内地。
亦與蘇爾相無異。
至爾等現今遣來之緬子。
已解送京師。
聽候大皇帝發落。
爾等歸巢。
可傳谕爾酋。
如即将所留内地之人。
盡數送還。
則爾遣來之緬子。
原屬無足比數。
或即發還。
亦未可知。
爾處禍福。
惟爾擇之。
如此令放還緬子傳布彼處。
得悉内地此番辦理情形。
自必知所警惕。
且俟緬匪作何行止。
再為定局。
今年且姑緩進兵。
即俟明歲秋冬舉行。
亦無不可。
惟在阿桂等、臨時妥協酌辦。
務合機宜。
副朕先事籌谕至意
○又谕、昨據大學士阿爾泰奏、請來京陛見。
并将督篆可否交劉益護之處請旨。
已于摺内批準。
但思川省地界邊陲。
一切控禦彈壓。
俱關緊要。
劉益系漢藩司。
且擢用未久。
驟令護理督篆。
恐不足以資鎮理。
已有旨令德福前往署理。
着傳谕德福。
接到谕旨。
即将撫篆交藩司護理。
馳驿前往四川。
阿爾泰。
俟德福到後。
再行來京。
至吳達善接到谕旨後。
亦即前往湖南。
兼管巡撫事務。
将此谕令阿爾泰等知之
○又谕、昨閱秋審江蘇招冊。
黃耕莘等、在汛塘搶奪洋船案内。
把總聞世豪、不能督率兵衆追捕。
反敢受賄扶同捏報。
情罪甚重。
僅拟發遣伊犁。
不足蔽辜。
現已有旨交刑部另行核拟。
着傳谕伊勒圖。
遴委妥員。
将聞世豪即速押解來京。
沿途務饬小心防範。
毋緻稍有疎虞
○又谕曰、觀音保。
現已解至刑部審訊。
其供詞與原審情節不符。
及與誇喀對質。
亦各執一說。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審辦。
所有案内之銀匠何彪年、系應行質訊之犯。
着傳谕楊廷璋、即選派妥幹員役。
将該犯速行押解來京。
沿途務須小心嚴密防範。
毋緻免脫。
及有畏罪自戕情事。
倘有疎虞。
惟該督是問。
着将此傳谕楊廷璋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副将軍阿桂等奏、接到安南移文等因。
查上年黃公缵等、攜眷内附。
谕令于邊外安置。
該國王因建水縣、牌查猛天寨接壤之猛賴。
緻興化夷目、轉報該國王。
故有此舉。
但黃公缵窮蹙來歸。
已蒙安插。
該國王何得擅向内地索取。
且據稱黃公缵等、系獲罪彼國之人。
既知其竄入内地。
應早報邊吏。
代求訪緝。
不應俟聞内地安插之信。
始行文索取。
請令阿桂等、即作文移切實駁責。
方為得體。
得旨依議速行
○以雲南督标中軍副将錦山、為開化鎮總兵
○癸未。
谕、從前暫開捐例。
原屬一時權宜。
以遂海内士民急公上進之願。
究于事體非宜。
停捐以後。
曾有奏請再行開例者。
朕皆斥而不允。
今國家帑藏充盈。
儲積廣有。
朕方屢次加恩。
曾蠲糧賦。
惟期藏富闾閻。
國用更無虞不足。
開捐一事。
竟當永遠停止。
至于現行事例。
如報捐貢監。
并微末職銜。
及封典加級等項。
皆于名器無妨。
原可仍聽照舊捐納。
因思未登仕籍之人。
冀邀冠服章身。
并有加捐實級請封。
藉以顯揚者。
自屬人情之常。
且所捐祇系虛銜。
既無礙正途铨選。
亦不緻濫窮誤公。
若僅以末職卑階為限。
未免阻人希榮之志。
或可推廣其例。
量以何銜為止。
俾伊等各随所願。
量力自為報捐。
至降革留任人員。
原屬因公處分。
且其人尚不至于擯棄。
是以量予加恩。
俾得在任自效。
但一經議處。
即停其升轉。
直待數年無過。
方準開複。
從前曾有捐複之例。
複經部議删除。
第念此等人員内。
未嘗無可及鋒而用之人。
若以微眚淹滞多年。
亦覺可惜。
自當仍準援例捐複。
俾得黾勉自新。
以上各條。
應如何定例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各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
現行捐例。
外官、自未入流以上。
至州同為止。
武職、自把總以上。
至遊擊為止。
并無京官職銜。
今拟照豫工例。
京官、自未入流、從九品、及一應小京官以上。
至郎中為止。
外官、自未入流以上。
至道員為止。
至武職舊例。
系捐至遊擊職銜。
已屬三品。
毋庸再議。
俱準其捐納職銜。
不準選用。
從之
○又谕、本日梁翥鴻、以選補四川永甯道缺。
具摺謝恩。
内有總漕任内、因米色潮潤、辦理不善降調之語。
意欲将所得過愆。
輕減其詞。
以飾人耳目。
殊不知處分緣起不明。
非特無以見該員前後黜陟之由。
即朕進退人才。
始終不得已之苦心。
亦難以共喻。
不得不為明白宣示。
梁翥鴻。
系朕所深知。
其人本一忠厚無能為之人。
前者。
第因其久任藩司。
尚無大過。
是以特加擢用。
乃自任總漕以後。
辦理動形竭蹶。
且聞其有耽飲好逸之扭。
豈可複膺重寄。
适遇有處分之案。
因即照部議降調。
若米色偶有潮潤。
亦凡為總漕者所常有。
使其别無他故。
何至遽以公過去官。
梁翥鴻豈得僅援此為解嘲地耶。
朕臨禦三十五年。
于内外大小臣工。
功過勸懲。
一惟其人所自取。
從不肯令有絲毫屈抑。
每念國家得人不易。
豈能一遇因公挂誤。
即加罷斥。
凡于部臣按例議處之案。
無不詳悉披覽。
即官小秩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