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闱中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四所。
事務先完。
應令陸續出闱。
回任辦事。
至收掌。
收卷官。
既有始終經理之責。
仍與内簾官一體出闱等語。
各該員如系州縣。
均有地方公務。
收掌收卷官獨留闱中。
亦未畫一。
況經管試卷。
非必須科甲出身者。
請嗣後令該監臨。
于事簡同知通判内。
不拘科甲。
調充受卷官。
各員事竣出闱時。
将各冊檔并吏役人等。
移交外收掌官等理。
内簾各官。
有交查事件。
即令該員承辦。
至稱江南外簾各官。
增至二十三員。
未免浮多。
請照順天例止設十八員。
應如所奏。
令各省一體遵行。
從之
○壬子。
軍機大臣等議覆、辟展辦事大臣達桑阿奏稱、辟展所屬齊克塔木等處。
商賈雲集。
鋪戶益多。
所住房屋、自十間至百間不等。
應照辟展例取租。
每間、每月取租銀五分。
貯備公用。
應如所奏。
将房屋若幹間造冊報部。
每年收用銀數。
年終報銷。
從之
○吏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楊廷璋疏稱、古北口原設有同知駐劄。
嗣經議裁。
祇駐巡檢一員。
迩來該處生齒日盛。
事務倍繁。
且現在議建倉廒。
添撥米谷存貯。
巡檢微員。
難資倚任。
酌量移駐滿缺廳員。
以資彈壓。
查天津府理事同知。
從前駐劄水師營。
兼放兵糧。
自水師營裁徹後。
即移駐天津府城。
事務較簡。
請改為古北口理事同知。
凡旗民交涉詞訟等事。
倉廒米谷出入。
悉歸該同知管理。
再附近之昌平、順義、懷柔、密雲、平谷、五州縣旗民案件。
向系通州理事通判管轄。
今既設同知。
相距甚近。
亦應歸管。
鑄給古北口理事同知關防。
俸廉役食。
即照天津同知額數改撥。
其衙署将從前給巡檢移駐衙署歸還。
巡檢衙署。
擇地另建。
其天津同知原管滄州、南皮并河間府屬各州縣。
及鹽山、慶雲、二縣旗民交涉事件。
駐防官兵。
歸保定府理事同知管轄。
天津、青縣、靜海、等縣旗民事務。
歸通州理事通判管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都察院奏、山東陽谷縣民王文典、呈告櫃書韓钰、包攬錢糧。
潛逃來京。
得旨、此案着倉場侍郎劉秉恬、帶同刑部明幹司官一員。
馳驿前往山東。
會同該撫、秉公查審具奏。
所有人犯韓钰等、一并解任
○蠲免甘肅狄道。
河州、渭源、金縣、隴西、甯遠、伏羌、安定、會甯、通渭、平涼、靜甯、泾州、靈台、鎮原、隆德、莊浪、鹽茶廳、甯州、環縣、正甯、古浪、莊浪廳、平番、甯夏、甯朔靈州、中衛、平羅、花馬池、巴燕戎格廳、西甯、大通、秦州等、三十四、州、縣、衛、乾隆三十四年、被雹。
水、旱、霜、災額賦
○癸醜。
谕曰、伊勒圖等奏、本年種地綠營兵二千二百名。
每人收獲米二十八石有餘等語。
伊犁種地兵丁。
每人收獲米至二十八石有餘。
較往年尤屬奮勉。
着加恩将管屯官員。
交部加倍議叙。
兵丁等賞給兩月鹽菜銀
○又谕、據崔應階奏、汀州鎮标中營遊擊長福。
于武生鐘超倫。
争控神壇一案。
得受該犯銀一百四十兩。
詭詞向縣說情。
衆證确鑿。
請旨革審等語。
長福着革職。
交該撫與案内有名人犯。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駁、西甯奏長蘆引課展限奏銷一摺。
所議是。
已依議行矣。
鹽課奏銷。
改至每年十一月。
較定限已屬展寬。
自應如期完納。
即今歲六月間。
鹽坨偶有被淹之處。
該鹽政曾經奏明。
各場存鹽足敷酌運。
何以迄今四月有餘。
未運之鹽。
尚有十分之四。
而已完之課。
竟不及百分之一。
是課運兩項。
俱已贻誤。
直至奏銷屆期。
始行冒昧奏請展限。
殊屬非是。
且各商已運鹽包。
既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