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餘萬。
口岸随時疏消。
完課亦應過半。
何竟任其延宕。
通計所完。
僅得三千餘兩。
尤非情理。
着傳谕西甯、令其明白回奏
○步軍統領奏、山西太谷縣民人趙遊氏。
呈告本縣快頭張林等、毆斃伊子趙宏铎、賄囑仵作。
隐匿傷痕。
得旨、此案着派刑部侍郎餘文儀、帶同司員。
馳驿前往山西。
會同該撫秉公查審具奏。
所有人犯趙遊氏等、一并發往
○撫恤雲南浪穹縣。
本年水災貧民
○甲寅。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拏獲搶劫副土司烏拉之番賊嘉木滾等七名。
照例拟斬立決枭示。
請敕核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等賊番。
敢于搶劫官物。
一經拏獲訊明。
即應于該處立行正法。
俾番衆知所儆懼。
不應再照内地強盜之例問拟。
聽候部議。
緻稽顯戮。
将此傅谕阿爾泰知之。
○又谕、據崔應階奏、審拟武生鐘超倫等、争控神壇案内。
所有教谕曾柏天。
訓導張可立。
拟以已經革職毋庸議。
殊屬未協。
已批交部議矣。
鐘超倫身系武生。
因争阻公事。
經該縣發學收管。
俟集犯究訊。
該教谕等、自當嚴加看守。
不令在外滋事。
乃竟聽其藉詞出衙。
以緻遇差争毆。
赴縣咆哮。
該教谕等之罪。
實在于此。
該督僅稱其平日不能約束。
臨事又複匿禀。
定以革職而止。
竟緻收管疎縱于不問。
是舍重就輕。
意存寬徇。
何以昭平允而示懲儆。
而鐘超倫。
恐控案審輸。
先向遊擊長福。
行賄一百四十兩。
托其赴縣說情。
至縣審時。
伊子受責。
鐘超倫當堂喊稱、該縣受贓一節。
自應究明長福受鐘超倫之賄。
曾否向縣囑托。
該縣徐銘硯、有無分肥。
抑系長福獨飽私槖、含糊撞騙之處。
逐一徹底查訊。
使無遁情。
方成信谳。
乃崔應階止将長福另摺參奏。
而于該縣之是否知情染指。
并未據實聲明。
所叙供情。
又不明晰。
該督久任封疆。
辦事頗為谙練。
何以近日大不如前。
屢形舛錯若此。
豈年齒向耄。
精力日漸衰頹。
諸事竟不能振作耶。
昨已谕令鐘音、将鐘超倫行賄情節。
詳晰訊明。
并案具奏
○豁除江蘇吳江縣、坍沒義冢田地七頃十八畝有奇額賦
○乙卯。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丙辰。
谕曰、烏什泰、身為職官。
奉派押解人犯。
乃托病逗遛。
并不親往。
紮木蘇、雖無賄縱情事。
而得受傳事披甲錢文。
允令私回。
複将人犯鐵铐開放。
以緻逃逸。
核其情罪。
均屬較重。
盛京地方。
向來官役積習不堪。
經朕嚴加整頓。
尚未悛改。
今烏什泰、紮木蘇、如此膽玩。
若僅改發伊犁。
彼原旗人。
到彼披甲當差。
與無罪同。
不足以示懲儆。
烏什泰、紮木蘇、均着牢固監禁。
噶勒炳阿、圖蒙阿、亦與各省從犯之例不同。
并着改發伊犁
○兵部帶領調取福建海壇鎮水師遊擊拟補參将李長明、台灣協水師遊擊楊世忠等引見。
得旨、此次福建水師官兵。
在雲南軍營。
怯懦無能。
本應治罪。
着加恩将楊世忠、劉宗憲、江永泰、萬青選、紀廷政、張芹芥、許友勝、周兆鳌、俱着革職。
從寬留任。
李長明、不準升補參将。
亦着革職。
從寬仍留遊擊任。
俱俟四年無過。
再予開複。
照例升轉
○丁巳。
上幸瀛台
○吏部議奏、準禮部咨稱、各省歲科兩試。
學冊與卷面填寫不符。
應請将學政、教官、敕吏部定議處分。
請嗣後各直省卷冊舛錯。
教官、照不行詳查例。
罰俸六個月。
學政、照疎忽例。
罰俸三個月。
從之
○以禮部尚書永貴、充經筵講官。
卷之八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