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法所不容輕恕。
其妻子自當加以罪譴。
昨據彰寶奏到。
現已嚴行飾拏解部。
俟解到之日。
照例治罪。
至伊父母兄弟。
原可毋庸緣坐。
着傳谕明山将現在拏解之蘇爾相父、母及伊弟蘇丙忠等并予開釋。
不必解京。
至其過繼之弟。
并着咨明川督。
毋庸辦理
○又谕、據明山奏、新疆壬辰年貿易備賞緞疋。
伊犁需用五千疋。
葉爾羌需用二百疋。
并将綢緞色樣。
分晰開單。
請饬山東撫臣、及三處織造、辦解甘省。
以便分運各該處應用等語。
着傳谕富明安、及江甯、蘇州、杭州、三處織造。
照單内所開名樣數目。
加意織辦。
依期解送。
務使顔色鮮明。
質地厚重。
不得稍有草率輕減。
自甘咎戾。
所有明山原摺及清單。
一并鈔寄
○又谕、據西甯奏、本年長蘆應徵額餘引課。
遵照部議。
已追完銀五十五萬一千八百八十三兩零。
未完銀一萬二千六百四十八兩零。
仍一面勒追完報等語。
前據西甯奏請展限。
經戶部議、以長蘆引課五十六萬有餘。
僅完銀三千餘兩。
不及百分之一。
駁令速饬該商依限完納。
計該鹽政接奉部覆以來。
為期未久。
已追完銀五十五萬餘兩。
未完僅止一萬二千餘兩。
各商交課難易情形。
不應前後回判。
何以一經部駁。
催追輸納。
竟能迅速若此。
則西甯前此冒昧奏請展限。
尤不可解。
着傳谕西甯、令其據實明白回奏。
尋奏、本年六七月、坨鹽被淹。
鹽穰蓆繩腳價倍昂。
商等另措赀本。
恐誤奏期。
故請展限。
及奉到部駁。
傳齊各商。
将部文曉谕。
設法嚴限追比。
各商多方措辦。
重利借貸。
故得交課四十萬餘兩。
臣庸愚無能。
輕信商衆。
冒昧奏請展限。
懇交部嚴處。
得旨、該部察議具奏
○以内閣學士富察善。
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補行河南省乾隆三十四年大計。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八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五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乙亥。
谕、今日偶有詢問四阿哥之事。
遣人至書房傳旨。
知四阿哥因祀神竟未進内。
祀神行禮。
原在清晨。
祀畢、仍可照常進内。
乃四阿哥藉此為名。
一日不進書房。
殊屬非是。
但較之夏間八阿哥、自圓明園擅行入城者。
其過稍輕。
此次姑從寬免責。
向後如不知省改。
一經查出。
不能再為曲恕。
其師傅。
谙達。
所司何事。
着即查參議處
○内務府奏、審訊鷹戶謝天福等、與民人高士傑、強拔三教庵内木植。
賣錢分肥。
請将造意僧人吉慶、及謝天福、高士傑等、照例拟徒。
查贊天福、邊德、楊廷棟、均系旗人。
請枷号兩月。
滿日責革。
得旨、此案鷹戶謝天福等、與民人高士傑等、擅将三教庵木植拔毀。
賣錢分肥。
内務府審拟。
将高士傑等、拟以杖徒。
謝天福等、因系旗人。
折加枷号完結。
固屬循照向例。
但鷹戶人等、雖隸内務府旗籍。
而散處近京各州縣。
實與民人無異。
若犯事到官。
不當與在城居住當差之旗人。
一例問拟。
今于民人高士傑等、拟以實徒。
而贊天福等、則援旗人例折枷發落。
同罪異罰。
不足以示平允。
且使若輩恃有此便。
以為雖罪犯流徒。
仍得從輕枷責。
不緻離家遠徙。
勢必任意滋事。
毫無畏忌。
所謂愛之适以害之。
嗣後内務府所屬莊頭鷹戶海戶人等。
如犯軍遣流徒等罪。
俱照民人一例定拟。
俾各知所儆戒。
畏法安分。
未始非因事成全之道。
所有此案内謝天福、邊德、楊廷棟、即照此例行
○丙子。
谕曰、崔應階曆任督撫。
向日辦事。
頗能認真。
近歲以來。
屢形錯謬。
恐伊年逾七旬。
精力不能振作。
因降旨令其來京陛見。
今召見奏對。
察其神志。
果遜于前。
但未至于衰邁。
封疆重寄。
自非所宜。
而總漕事務不繁。
尚堪勝任。
崔應階。
着補授漕運總督。
高晉。
俟崔應階到後。
仍回省城專辦總督事務。
其閩浙總督員缺。
現令鐘音兼署。
候朕另降谕旨。
至崔應階于辦理楊開鼎等、将駕廠應修戰船。
被水沖擊。
僅令賠補了事。
不即據實參奏。
殊屬非是。
仍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召見雲南府知府彭理、據奏、該省督撫、明年欲派伊來京。
恭辦慶典事宜等語。
雲南距京遼遠。
該府員缺。
現經委員署理。
彭理即可留京。
不必徒勞往返。
着将此傳谕彰寶知之
○以順天府府尹裘曰修、為工部侍郎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予故多羅信郡王如松。
祭葬如例。
谥曰恪
○戊寅。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向來赴京候補人員。
未經得缺以前。
例不食俸。
至内廷行走之員。
雖未得缺。
而每日入直供職。
自應準其一體食俸。
以資贍給。
所有候補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