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五年。
庚寅。
十二月。
戊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增海等奏稱、去歲往雲南軍營之索倫官兵。
所有損壞鳥槍刀箭綿甲等項。
請着落官兵賠補等語。
去歲征剿緬匪。
道路遙遠。
且兼雨水過多。
官兵勞苦。
着加恩将伊等損壞器械綿甲。
免其賠補。
應補造者。
官為制造。
此特因緬地路遠。
伊等勞苦。
是以施恩寬免。
不得援以為例。
再遇他處差遣。
如有不惜器械。
恣意損壞者決不寬免。
務令悉數賠補
○調歸化城副都統常青、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廣州副都統瑚圖禮、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福州副都統達色、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乍浦副都統書景阿、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恒泰、為廣州副都統。
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書山、為福州副都統。
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常福、為乍浦副都統。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博成、為歸化城副都統
○調山東兖州鎮總兵明喜、為廣東潮州鎮總兵。
起革任提督李國柱、為山東兖州鎮總兵
○以故三等男永泰弟富爾松阿、襲爵
○己醜。
谕、據文绶奏、按察使秦勇均、年屆七十。
氣血已衰。
現在患病未痊。
難膺臬司重任。
請解任調理等語。
秦勇均、着準其解任回籍調理。
所遺陝西按察使員缺。
着畢沅補授。
○又谕、據存泰奏稱、發遣巴裡坤效力贖罪之知縣奇山、佐領李韬、筆帖式托恩多、自到巴裡坤以來。
在滿漢檔房行走奮勉。
請将奇山賞給虛銜。
李韬、托恩多、或再留一二年。
或即令回京之處請旨等語。
奇山所犯情罪。
系婪索銀兩牛隻。
似此犯贓官員。
斷不可複用。
豈可奏請賞給職銜。
李韬、托恩多、以飲酒無行獲罪。
部議以發遣拉林。
阿勒楚喀。
加等改發巴裡坤。
豈可奏請免罪還京耶。
且發遣拉林阿勒楚喀人犯。
并無奏請遣還京師之例。
惟發遣伊犁者。
數年後。
該處大臣、捏稱奮勉。
徼幸奏請。
本屬不合。
在情罪較輕者。
誠能奮勉。
或可開恩具奏。
此等貪婪動百。
加等改發。
不可複用之人。
斷不可為伊等懇恩奏請。
存泰所奏。
甚屬非是。
着交部議處。
但此等發遣拉林阿勒楚喀。
加等改發巴裡坤者。
俱系身獲重譴。
非别項發往新疆者可比。
刑部辦理。
并未分明。
亦屬未當。
嗣後凡似此發遣拉林。
阿勒楚喀。
加等改發巴裡坤等處者。
永留發遣處所。
不得奏請遣還。
着為例
○以故一等男保德子色克精額。
三等子兼三等男紮什泰子富勒賀。
各襲爵
○庚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前因滿洲蒙古道府人員内。
丁憂回旗。
仍在原衙門行走者。
曾降旨将已經服阕之員。
帶領引見。
量加簡錄。
迄今又越數年。
所有前項人員。
仍着該部查明。
帶領引見。
至知縣以上等官。
有曾經卓異。
未及推升。
旋因丁憂回旗。
在各該衙門行走。
及理事同知。
通判。
曾經卓異内升者。
亦着查明。
一體帶領引見。
并着軍機大臣、嗣後每遇三年。
即行提奏一次
○又谕曰、盧謙、前經發往軍台效力。
念其尚無大過。
着于年滿時即行換回。
該部帶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