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劑。
令伊等生計寬裕即如各省偶遇偏災。
俱降旨将應納錢糧蠲免又不惜數萬帑金。
動撥赈濟今八旗生齒日繁自宜施恩酌增錢糧以裕生計其應添養育兵額缺着按三兵一缺辦理。
祇盡糧單口衆者挑補。
其鳏寡孤獨。
不必分占此缺。
朕格外施恩。
着由部庫撥帑。
每人按月賞銀一兩五錢。
以資養贍。
此内孤子至十二歲。
即令調補養育兵。
其遺缺仍于四項人内挑補如是定例辦理。
使八旗人等均沾朕恩。
永遠裨益。
即每年多需數萬帑金。
亦不惜也将此交八旗都統大臣等、務體朕意。
妥協辦理。
俾伊等均沾實惠着通行曉谕知之
○吏部議覆、總理泰陵事務公永璥奏稱、京察大計之年。
陵寝司員。
照京員例一體考核。
惟筆帖式向不注考。
殊無以勸勤儆惰。
請嗣後準于十二員。
内。
卓異一員。
怠惰不職者褫退。
俱送部引見餘亦注考送部。
應如所請。
至東陵筆帖式。
事同一例大計之年亦請。
照此辦理。
從之
○吏部等部議覆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阿爾泰疏稱。
綿州移駐羅江裁并事宜一羅江新修石城可作為綿州州城毋庸另建。
一。
羅江承祀諸處。
俱各完整即作為綿州祀典。
一、羅江衙署倉廒監獄俱可資移駐毋庸另建。
應添州訓導署。
即以綿州學正署移建羅江。
其綿州州署駐豐谷井州判。
吏目署駐金山驿驿丞訓導署估變。
一綿州東北鄉。
應分隸梓潼管轄。
其羅江原管地方。
統歸綿州。
定地丁銀一萬一千一百九兩有奇一。
樂州貯谷。
應如羅江額。
分貯綿州舊城責成州判。
餘如額悉移貯新治。
一、綿州四鄉社谷除随地改撥梓潼。
餘并羅江額統歸綿州。
定額二萬二千四百四石有奇。
一、羅江耤田。
改歸綿州。
綿州田估變。
一、綿州并羅江鹽陸引。
共一千四百八十八張。
茶腹引。
共四十二張。
應除撥梓潼鹽引二百七十四茶引三定額行銷。
一。
綿州并羅江學額。
文武生各十六名。
應撥梓潼各二。
餘為州額廪增。
貢各如州制一綿州原駐千總移駐羅江羅江原駐把總徹歸成都城守營另添外委一駐綿州舊城。
綿州鋪司兵。
除撥梓潼十名。
餘與羅江兵統歸綿州。
一、豐谷井州判。
令兼理詞訟。
一、綿州原管之魏城驿驿丞。
今距州較遠應改隸梓潼一。
梓潼增綿州地方應改定地丁銀四千七百九十兩有奇。
俱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六安州民金繩武妻餘氏
○乙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據大學士陳宏謀奏、三月望後起程赴天津迎駕謝恩。
即由江浙一帶水程程旋粵等語。
着加恩令經過地方官在二十裡以内者照料護行。
俾得安适歸裡。
副朕優眷有另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駁鄂寶奏、豐鎮、甯遠二廳。
招民認墾牧廠地畝。
升科開銷耗銀一摺。
已依議行矣。
晉省各州縣徵解民糧傾銷元寶火工木鞘工價及運解腳價。
每年報部核銷均有成例。
今該二廳徵收認墾地租耗銀。
所有傾銷各項。
與州縣地糧無異。
自應增照定例辦理何得任意浮開。
該撫何以不加确核率行具奏、着傳谕鄂寶。
即據實詳查明白回奏
○命大學士劉綸。
兼管工部事務
○以廣東布政使闵鹗元。
江甯布政使姚成烈。
對調
○是日、駐跸泰安府行宮。
至戊戌皆如之
○丙申上奉皇太後展谒岱嶽廟
○谕、朕以山左臣民情殷望幸。
俯允所請。
敬奉安輿巡莅。
胪歡祝厘。
巡撫富明安。
以自德州遵陸後皇太後每日乘辇聖躬應就安頤因間程增設行館數椽以供憩息。
念于理為宜亦遂不加禁止茲臨駐所至見其規制雖不事華飾而費用究不免繁多着于山東鹽庫内。
賞給銀三萬兩以贍工作。
○又谕、此次山東省進獻計冊諸生着于二十七日考試
○又谕山東引票各商自乾隆十六年。
至三十一年尚有積滞未銷之鹽六十餘萬包。
課項俱已随引清完而鹽包仍須陸續運售。
加以按年輸納正課。
商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乾隆三十五年應徵款額除雜項錢糧。
照舊交納外。
所有正課銀十八萬三千八百五十兩零。
分作八年帶徵俾各商益資寬裕。
該部即遵谕行
○丁酉孝昭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登岱、詣碧霞宮拈香
○谕本日朕登泰山前引幫轎之藍翎侍衛清海、不能奏對清語着革退藍翎侍衛。
該管大臣務将所屬人等用心教習。
倘仍有不谙清語者将該管大臣一并治罪着通行曉谕知之
○又谕、據吳達善參奏提督馬銘勳設席宴客俱令将備公辦多不發價。
又常邀将備會席。
令千把總取物備辦按營攤派價值。
并勒索屬下馬匹又将馬騾賣與營員。
勒取重價。
及收受弁員禮物等款實屬敗檢負恩。
請旨革審等語。
馬銘勳着革職。
交與該督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吳達善參奏馬銘勳貪黩敗檢各款一摺。
已降旨交該督嚴審定拟矣。
馬銘勳身為提督大員。
敢于肆意貪婪。
劣迹種種實為法所難寬。
吳達善即當嚴加鞫訊。
并查此外有無别項款迹。
務須徹底根究按例定拟。
審結之日一面照例具題。
一面專摺奏聞至馬銘勳從前調任安西提督來京召見察其奏對詞氣。
竟憚于遠行。
已知伊沾染綠營惡習畏葸不堪。
即令前往西陲。
亦屬無益。
第因其彼尚無大過。
是以仍留湖廣提督之任亦經嚴訓遣往今觀其貪鄙如此則伊向日之留戀内地專以便其牟利之圖尤屬負恩不法着吳達善查審時并将此旨诘詢馬銘勳取具供詞。
一并具奏
○又谕、去秋宮兆麟奏屬員賢否摺稱、金祖靜兩耳重聽。
因臬司為刑名總彙。
若果耳聾。
于聽斷非宜。
一經面為詢察。
自難掩飾。
遂傳谕宮兆麟。
俟三寶回黔。
即令金祖靜來京陛見宮兆麟接奉此旨。
止須傳令金祖靜來京。
初不必告之以故今日閱金祖靜摺。
則稱撫臣恭錄廷寄轉行宮兆麟所辦。
甚屬錯謬。
寄信谕旨。
理宜慎密豈可輕洩于人。
若鈔錄轉行則更無此情理。
前因宮兆麟在湖南臬司任内。
辦事尚屬認真。
是以特加擢用。
及簡任滇撫以來。
見其辦事粗率動多舛誤。
看來不過一專恃口給。
毫無實際之人。
難勝封疆重任。
因将伊降補臬司尚不料其糊塗不曉事竟至于此。
昨來行在召見。
看其精力亦漸就衰。
恐并不能如前此之奮勉。
着傳谕明山。
俟宮兆麟到任後。
傳旨申饬。
并為留心察看。
如其辦事仍不着要。
或神氣日複衰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