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門注考之例。
永行停止。
至各衙門人員。
在繙書房行走者。
因其給事勤勞。
亦準保送一等。
以示鼓勵。
向例由該管大臣注考。
而引見則仍歸各本衙門。
并不于單内注明。
尤易混濫。
此後繙書房。
準其自為一項。
所有該處現保一等人員。
着吏部另行帶領引見。
候朕閱定後。
即為将來比較之數。
并着為令
○又谕曰、巴圖濟爾噶勒、現已回京。
永德不必前往牧廠。
其右翼牧廠。
着巴圖濟爾噶勒去。
左翼着瑚圖禮去。
瑚圖禮于牧廠事務。
未經谙練。
巴圖濟爾噶勒、較為熟悉。
其所有左翼事務。
亦着商同辦理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内閣侍讀學士。
穆克登泰等、五十四員引見。
得旨、穆克登泰、吳省欽、彭元瑞、秦承恩、彭冠、富炎泰、彭紹觀、俱準其一等、法保、覺羅圖思義、盛住、席世綿、福克精阿、萬甯、永保、文德、覺羅安福、巴哈布、珠爾杭阿、愛山、覺羅麟喜、珷爾喜、五諾玺、沙金、成永、鄭澐、吳鑲、王銮、嚴長明、覺羅柏克慎、固崇阿、宗室五壯、宗室平泰、宗室蔚文、宗室麟甯、宗室書光、宗室蒙泰、宗室宜興、宗室僧保住、巴甯阿、廣德、德成、策璘、孔毓文、永敏、陳燮、恩特赫谟、阿克棟阿、瑺恒、覺羅福明、白玑、白山、俱準其一等加一級。
覺羅吉善、滿岱、宗室書敬、均清語平常、着改為二等
○刑部奏、例載偷刨人薓。
人至百名以上、薓至五百兩以上者。
為首之财主、及率領之頭目、并容留之窩家。
俱拟絞監候。
為從發遣。
查薓至五百兩。
以時價論。
計贓二萬五千餘兩。
與計贓治罪之條未協。
且偷刨之犯。
即聚有多人。
豈能偷五百兩。
應請将百名以上、改為四十名以上。
薓五百兩。
改為五十兩。
雖聞拏投首。
仍不準減等。
并将改正例文。
載入例冊遵行。
從之
○步軍統領衙門奏、貴州普安縣民張咨臯等、呈控縣裡長隴獻圖等、藉公扣派民差。
得旨、此案着刑部即派明幹司官一員。
帶原告人等、馳驿前往黔省。
會同該撫李湖、秉公查審具奏
○壬午。
谕、昨據富勒渾奏、審拟崔應階家人彭二。
在船誣指幼民徐六斤為賊。
擅行夾訊。
緻傷身死一案。
已交該部核拟。
并令崔應階明白回奏矣。
憶此案系錢塘縣知縣芮泰元承審。
究出誣良主使實情。
該縣于總督家人、恃勢行兇案件。
乃能據實查辦。
不稍存畏忌之見。
頗屬強幹。
着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又谕、此次考試試差。
未經入選人員。
着該部查明。
帶領引見
○又谕、繙譯上谕。
不必另立處所。
即歸并繙書房。
令軍機大臣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貴州普安縣民人張咨臯、生員侯朝傑等、呈控裡長隴獻圖、同子隴君海、勒派裡民值月應差。
從中營私肥己。
又稱、自世襲佐政堂官銜。
私刻印記。
擅用執照印發各寨。
并藉軍需之名。
多派銀錢。
擾害地方。
節經越控各衙門。
俱未究理。
反将原告羁禁等語。
私派累民之弊。
久經嚴禁。
裡長等敢于藉公勒派。
婪索肥己。
擾害闾閻。
實為不法。
如款迹果實。
即應将隴獻圖等盡法嚴究。
何得聽其肆惡至今。
且據所控擅給執照一節。
必有收執之人。
虛實更無難立辨。
何以府縣俱不為申理。
而曆控巡撫兩司。
亦不查辦。
轉發府聽其朦胧沉壓。
其中情節。
不可不徹底根究。
現派刑部司員。
押帶原告。
前赴黔省。
會同該撫查辦。
李湖平日辦事認真。
頗能持正。
且到黔未久。
其事皆前任所辦。
無可回護。
着傳谕該撫、即密行檢齊案卷。
悉心訪察。
并将應訊犯證。
提集省城。
俟所派司員到日。
會同嚴訊。
務使水落石出。
一經審實。
即将隴獻圖等、按例定拟具奏。
并查明原辦之府縣。
曆控之撫司。
俱系何人。
據實劾參。
一并究治。
若張咨臯等所控。
盡屬子虛。
則遠省士民。
敢于赴京捏控。
刁風亦不可長。
自當治以應得之罪。
但不得稍存成見。
及染官官相護之習。
原摺并鈔寄閱看
○癸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新疆駐劄大臣處辦事人員。
不敷咨取。
向于廢員内揀選帶領引見。
賞給空銜。
三年滿後。
如行走奮勉。
該處大臣等保舉進京帶領引見。
任以官職。
此雖予廢員以發進之階。
然亦應按原犯情罪之輕重公私辦理。
若不論輕重公私。
但于新疆行走數年即加恩錄用。
殊覺徼幸。
且亦非理。
即如賞主事職銜遣往庫車效力之原任知府松柏、原因詈罵屬員、複縱容家人冒領卷價、不行詳辦。
部議革職枷責之員。
此系私罪。
非公罪可比。
松柏着不必複用。
但予以主事職銜。
嗣後遣往新疆廢員。
或罪輕因公挂誤革職者。
行走果好。
該大臣處保舉咨送時。
帶領引見。
朕酌量加恩。
如原犯私罪。
該大臣但将年滿之處奏聞遣回。
斷不得濫行保題。
将此交各該處遵照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崔應階奏台灣地方。
半系粵莊。
俱廣東民人居住。
若地方官。
亦系粵人。
恐不無瞻徇同鄉。
即或遇事秉公。
又易生嫌怨滋事。
辦理頗為掣肘。
請嗣後廣東人、任台灣文職者。
概令回避一摺。
彼時以其為調劑官民起見。
似亦防微杜漸之道。
是以批交該部議覆準行。
今金門鎮總兵龔宣來京陛見。
召對之次。
詢以台灣地方情形。
據稱前歲冬。
閩粵莊民仇殺一案。
曾經派委文武員弁内。
籍隸閩粵省分者曉示伊等以同鄉相信。
易于聽從。
旋即解散。
況現在台郡武職。
閩籍并不回避。
而文職則概屏粵人。
設遇兩莊間有構争之事。
若專令閩籍武弁往谕。
粵莊未必不疑其偏向。
恐不足服其心。
于海外情形。
轉屬無益等語。
所奏似屬有理。
台地閩粵錯居。
易生仇釁。
若不過私相聚鬨。
豈能盡以官法繩之。
又不便聽其積嫌滋事。
是員弁等之随宜調輯。
亦不可少。
而佐雜兼用粵人。
頗覺相宜。
況閩人仕台地。
武職之例并未改更。
獨于粵籍文員。
申以例禁。
事理亦未平允。
即或因縣令職司民牧。
倘于寄居粵戶。
瞻徇鄉情。
公事不無掣肘。
尚可雲杜漸防微。
若佐雜微員。
本非親民之官。
既無慮其迹涉嫌疑。
且可資以消弭釁鬥。
慎選粵籍中之明幹者。
遷調數人任隸台郡。
于地方公務。
實有益而無損。
崔應階前奏。
乃不拘大小文員。
概令回避。
未免因噎廢食。
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
着傳谕鐘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