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六年。
辛卯。
四月。
丙戌。
上詣黑龍潭祈雨
○丁亥。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昨降旨令滿洲翰詹各員兼部行走者。
京察時。
入于各該部司員内一體考察。
固以防浮濫之漸。
亦因滿洲翰林。
多有由各部院升授者。
向既未工文墨。
在本衙門轉無可見長。
而在部中留心辦事。
頗為有益。
但既已兼部。
則平日之勤惰優劣。
該堂官皆所深知。
較掌院等更為親切。
視其現在供職而殿最之。
自屬核實之道。
至太常寺。
鴻胪寺。
讀祝鳴贊等官。
其職專于宣贊。
自以儀娴聲亮者為優。
間有升任各部院衙門者。
仍兼本寺行走。
遇典禮執事如常。
并不藉其專心部務。
與翰林兼部者不同。
是其考察。
又當責之本寺堂官。
而不必歸于部院矣。
乃向來京察太常鴻胪寺官升任部院者。
皆由所升之缺注考。
而本寺即置之不問。
所列一等。
率取其次者濫充。
既非所以示平允。
亦不足以昭勸勵。
即如前日引見鴻胪寺京察人員。
該寺因永信已升刑部。
而以烏林太為一等。
夫永信在刑部。
不過旅進旅退。
即二等尚屬過分。
而在鴻胪傳贊。
實為傑出之員。
迥非烏林太所能及。
因将二人等第更置。
今日太常寺之德明。
紮勒漢亦然。
若仍拘泥成例。
于造就人才之道無益。
嗣後讀祝鳴贊等官。
升任後仍兼本寺行走者。
俱由該寺堂官注考保送。
着為令
○又谕、本日引見京察各員内。
翰林院庶吉士。
亦有列入一等者。
該員尚未散館授職。
不應遽膺薦剡。
着徹去。
嗣後庶吉士保送一等之例。
着停止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南掌國王、将内地民人鄒紀敏、邬子光、二人。
随同進象人一并送回。
請解交廣督、查明審拟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該犯等、以内地人民。
敢于潛出外境。
貿易覓利。
有應得之罪。
其平日亦必非安靜之人。
或在各原籍、别有為逋逃情事。
俱未可定。
着傳谕李侍堯、俟滇省将二犯解到。
即行詳悉審明究拟具奏。
原摺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據阿桂等奏稱、侍衛鄂蘭跟役陳志奇。
酗酒恣橫。
請發伊犁賞給厄魯特為奴等語。
所辦甚不曉事。
已于摺内批饬。
此等賞給功臣家為奴之人。
本系重犯子孫。
律應緣坐。
第因其犯案時。
年未及歲。
貸以一死。
已屬法外施仁。
如為奴後。
再有行兇過犯。
是其怙惡不悛。
罪無可逭。
更不必問其系何案犯親屬。
今陳志奇。
系賞給鄂蘭為奴之人。
敢于醉後持刀欲砍同伴家奴實。
為兇橫不法且現随軍營。
尤難輕貸。
阿桂等、既據鄂蘭呈報。
即應将該犯立時杖斃示衆。
以昭炯戒。
乃複行文向刑部查取原案。
已屬非是。
且賞給為奴之人。
非尋常家奴可比。
若不遵約束。
伊主即加以杖斃。
亦無不可。
前降谕旨甚明。
阿桂等既引前旨、并不遵照辦理。
轉将該犯拟賞厄魯特為奴。
何舛謬竟至于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谕德福知之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翰林院編修曹仁虎等五十一員。
繙書房保送一等之戶部郎中員景文等十員。
并二三等官。
年六十五歲以上之内閣侍讀學士錦柱等三十五員引見。
得旨、曹仁虎、沈士駿、嵇承謙、謝啟昆、陸費墀、富昇、松齡、額爾卿額、善寶、傅通、懷誠、覺羅麟珂、廣慶、景福、德明、阿善、德勳、福勒渾、素楞額、阿清阿、沐特恩、索爾敏、舒甯、德成、安泰、邁拉遜、期成阿、明保、曾恒德、唐廣福、王灏、覺羅永貴薩靈阿、董步青張肱富森泰永齡覺羅明善常慶富甯阿、覺羅伍拉納、巴甯陳、德慶、羅敏王猷素澄蘇爾通阿、許寶善、瑺敏。
俱準其一等加一級、庶吉士吳壽昌、尚未授職。
不必入京察着為令。
紮勒漢、着改為二等、繙書房保送之赫敏、依蘭泰、盛保、德元祥泰、俱準其一等加一級。
員景文、趙锳、伊都、張肇祥、雙全俱着改為二等。
錦柱、武爾圖那蘇圖、雷暢、胡在慧、富勒賀、富琦、德平、巴哈、塔赉圖、吳紹詩、覺羅彰古禮、福佑、朱紹琨、蘇彰阿、兆林、覺羅紮進泰、書通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