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六年。
辛卯。
六月。
庚午朔。
谕曰、明山着發往烏噜木齊。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換徐績回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元理、及藩司海成、先後奏報、汶河暴漲。
東平、汶上二州縣。
近河村莊、有漫溢之處。
已量為撫恤安頓。
酌借耔本。
俾得及時補種等語。
自應上緊妥辦。
至東省買運麥石一事。
曾谕令周元理、止就現在買就者運京。
其餘毋庸購辦。
今東平汶上等州縣。
既有被水之處。
更不宜在此采買。
着将此谕令周元理知之
○辛未。
谕曰、孫可望子孫。
所有世職。
嗣後不必承襲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隆安奏、五月二十八日。
夜間大雨。
花兒閘運糧河南岸、沖開河口一段。
長四丈有餘。
又一段約一丈有餘等語。
運糧河轉輸漕粟。
關系最為緊要。
既有漫溢之處。
自應及早堵築。
但修防工程。
非瓦爾達等所谙習。
現派内務府總管劉浩、前往協同辦理。
并谕楊廷璋、派委明幹大員。
往彼催督工料人夫。
以便克期竣事。
着傳谕瓦爾達等、即速董率坐糧廳。
會同劉浩。
上緊趕辦。
毋緻稽誤運務。
○又谕、挋福隆安奏、二十八日。
夜間大雨。
花兒閘運糧河南岸。
沖開河口一段。
四丈有餘長。
又一段約有一丈有餘等語。
現谕倉場侍郎查明上緊辦理。
并派劉浩會同作速堵塞矣。
運糧河雖倉場專司。
而地面則直隸所屬。
該處現在興工。
需用料物人夫。
非由地方官傳集。
誠恐呼應不靈。
着傳谕楊廷璋、速派明幹大員。
前往幫同妥協辦理。
務期克日竣工。
并查明南岸開口處。
田廬有無被淹。
武清一帶。
是否亦被漫溢。
及其餘北運河堤岸。
能否安固無恙。
一并确查。
迅速據實覆奏
○吏部議覆、甘肅布政使尹嘉铨奏稱、兩司調補。
毋庸給憑。
以省具文。
部行催令速赴新任。
查官員給憑到任。
按限繳憑。
所以防逗遛而警玩惕。
惟各省督撫、凡起程到任。
例得自行題報。
藩臬向無題報之例。
倘赴任無一定限。
無憑稽查。
恐中遲緩之漸。
若照月選官例。
給憑定限。
未免曠日持久。
請嗣後藩臬兩司。
或在京簡用。
或具題升補。
及在外升諵者。
臣部俱照即速赴任之例。
凡一切交代定限兩月者。
今改為一個月。
如由山東至甘肅。
限七十五日。
改為三十七日。
餘俱照此扣限給憑。
到任後仍申繳該上司。
專咨報部。
再道府亦應照新例酌減。
照正限議以四分減一。
如由山東至甘肅七十五日。
改為五十六日。
其餘各省程限。
均照此例辦理。
有違限者。
仍照舊例處分。
載入例冊通行。
從之
○以兵部侍郎掌翰林院學士覺羅奉寬。
充日講起居注官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湖奏、查究碰損報匣一摺。
内稱軍務告竣後。
奏徹軍台馬匹。
歸驿遞送。
止撥馬夫一名。
現在嚴饬各驿。
如遇緊要文報。
派添壯健馬夫二名赍送等語。
所奏于事理尚未允協。
滇省現在雖非用兵之時。
而軍營尚有副将軍駐劄。
一應往來文報。
均關緊要。
況沿途各省軍台。
雖經議徹。
而撥歸驿站。
馬匹數甚寬餘。
自應仍照前定章程。
令武弁等、專司管押護遞。
方無贻誤。
着傳谕直隸。
河南、湖廣、貴州、雲南各督撫、嗣後遇有滇省軍營文報往來。
仍按原設台站。
揀派千把外委等員、小心押送馳遞。
以昭慎重。
不得僅交馬夫赍遞。
緻有破損遲誤之處。
将此即行傳谕知之
○又谕、昨據福隆安等奏、議将直隸所辦車輛。
令和爾精額、永和、酌量存熱河。
以備赴工運料之用。
較之由京運送。
自為便捷。
且因廟工克期趕辦。
不得不令口内車輛。
前往協濟。
乃一時權宜調劑之法。
但各車戶。
前赴熱河當差。
離家稍遠。
所有議定按日官給之項。
務宜令其全數實領。
以資辦公。
若由管工官員給發。
跫悄免偏向窯人等。
不知體恤車戶。
而所屬經管分發之人。
難保其不從中扣克。
緻車戶或有賠累。
殊屬未便。
因思熱河道明山保、系地方大員。
其于内地車戶民人。
自應一體愛惜。
且現在兼管工程。
于該工核實支銷之處。
稽查亦易。
所有各車應給每日腳費等項。
着交與明山保專司支發。
實力妥辦。
毋得假手吏胥。
稍緻短少。
自可杜工私扣累民之弊。
若明山保不實心經理。
緻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