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讷木庫巴勒珠等詳稱、别項台吉。
各帶屬人。
或一二千、二三千、數百。
不等。
惟舍楞在後等語。
此次投誠夷人。
雖不及九萬戶。
亦須遵谕。
指與博羅塔拉等處。
令其暫住。
報聞
○甲午。
谕曰、德福于彰寶到滇後。
着即馳驿來京陛見。
再赴四川總督之任。
阿爾泰俟德福到時。
再行起程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等奏、查辦革布什咱情形一摺。
内稱郎卡之子索諾木、懇乞将革布什咱地方百姓。
賞給當差等語。
此斷不可允行。
前因革布什咱頭人内變。
勾結金川占據其地。
阿爾泰等已親往督辦。
因令遣員宣谕。
使其曉然于恩威禍福。
如索諾木速将土兵徹回。
仍還革夷土地。
歛衆歸巢。
原可就事完結。
不加深究。
今索諾木。
乃請将革布什咱之百姓賞給當差。
顯系觊觎土境。
妄思占據。
此則斷不可稍涉遷就。
緻彼無所顧忌。
滋生事端。
至革布什咱土司。
雖已被害。
仍須如前奏所雲。
擇其近支衆所悅服者。
立為土司。
豈有歸并金川之理。
看來索諾木。
年幼愚頑。
罔識利害。
阿爾泰若稍露就便完局之意。
使彼得逞其欲。
勢必于附近土司。
漸圖蠶食。
又複何所底止。
正不可不防其漸。
此時若過涉張皇。
遽加兵力。
固非所宜。
若一味姑息遊移。
急圖了事。
于邊境大有關礙。
着傳谕阿爾泰等。
務須酌量機宜。
詳慎籌度。
以期經久無弊。
方為妥善。
前有旨令彰寶到滇後。
德福即赴四川總督之任。
阿爾泰入閣辦事。
今金川與革布什咱構釁一節。
其情形乃阿爾泰所深知。
且業已經手董辦。
不便遽易生手。
現有旨令德福。
由滇赴京陛見。
阿爾泰可将革布什咱一事。
辦理完妥。
并籌及善後事宜。
俟德福由京赴川後。
再行起程來京。
仍将金川土舍。
于奉到傳谕後。
情形若何。
迅速奏聞
○乙未。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龍陵營新設兵六百名。
及南甸地方分駐兵二百名。
經臣于内地标營裁兵内挑補。
緣營制初立。
未建兵房。
兼上年邊地糧價稍昂。
俟平減後。
兵房完竣。
即令搬眷同居。
以為長久之計。
其中所有缺額。
臣思每歲各關隘防兵數千。
如于徹回時裁留撥補。
上年冬防時。
曾調曲浔協兵四百名。
駐劄緬甯。
今春徹防之後。
将曲浔兵就近移于騰越操演。
即以之撥補騰越、龍陵、南甸等營。
甚屬有餘。
今署督臣德福、請将永順鎮标、及騰越協舊營兵。
先令撥補。
亦因本處應募乏人。
曲為調劑。
至騰越都司陳谟、操演兵丁。
清理饷項。
俱實力黾勉。
臣二月内、在騰越細加考察。
見其所管鳥槍精熟且耐習勞苦較前可觀似不至于贻誤得旨已有旨了。
谕、前據德福參奏、都司陳谟。
廢弛勞務。
年在七旬以上。
精力已衰一摺。
降旨交部議處。
并令彰寶明白回奏。
今據奏覆。
該都司實力黾勉。
耐習勞若。
不染邊瘴。
雖年有六旬以外。
尚屬老健等語。
該員年齒精神。
乃一望立辨之事。
陳谟雖已照部議革職。
仍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彰寶覆奏摺内。
稱兵丁搬眷一事。
永順。
騰越。
相距龍陵。
南甸。
不過數站。
所給之費。
雖不可少。
但概行給銀八兩。
應俟部議後。
再行核辦等語。
所見亦是。
前據署督德福奏請。
每兵給銀八兩。
雖經交部議覆準行。
但各兵丁搬眷。
道路相距非遙。
自當量其遠近等差。
酌量給費。
方為允協。
着傳谕該督。
到滇後。
按照實在情形。
分别詳核妥辦。
不必拘泥部議。
緻于事理未協。
并仍将如何酌量定數發給之處。
具摺奏聞。
至都司陳谟。
衰老廢弛。
雖經德福參奏議處。
已照部議革職。
但據該督奏覆。
該員年在六旬以上。
尚屬老健。
現已降旨、将陳谟調取來京引見。
其年齒精力。
一望可知。
自難逃朕洞鑒也。
并将此谕令知之
○兵部議準。
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德保奏稱、潮州府屬豐順縣洞腳地方。
應添設一大汛。
派撥千總一員。
帶兵三十名。
駐劄防守。
并于龍潭銀坑。
及海陽縣之吳全葫蘆田等處。
各設一汛。
每汛安兵五名。
所需弁兵,在潮州鎮中營抽撥。
從之
○以甘肅沙州協副将達齊、為河南南陽鎮總兵
○丙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高晉奏、合肥縣民吳和。
賒欠牛價一案。
巡檢嚴贻豐、擅受禀縣。
該縣周震榮。
并不親提審斷。
辄令枷号。
緻該巡檢任性濫刑。
枷責遊示。
及經批查。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