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榮尚稱枷責不枉。
固執己見。
實屬徇縱不職。
請旨一并革職。
并請将有心徇庇之廬州府知府王承業。
嚴加議處等語,周震榮。
嚴贻豐。
均着革職。
王承業。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崔應階奏、糧船于六月十八日。
全幫過濟甯州等語。
向來總漕押運尾幫抵通。
六月内即可到京。
今于六月中。
甫過濟甯。
較每年似覺太遲。
因交戶部。
查向來過濟甯日期。
多在五月二十左右。
極遲不過六月初。
今較每年約遲一月。
恐抵通有逾例限。
回空之期。
或緻太晚。
于明歲漕務有礙。
着傳谕崔應階。
督饬押運弁員。
上緊趱運。
毋得稽延逾限。
并谕楊廷璋。
周元理。
嚴饬沿河文武員弁。
督率兵役。
加意催趱。
毋許停留贻誤。
仍令崔應階将因何遲滞緣由。
明白回奏。
尋奏、現在漳河漲發。
溜勢湍悍。
糧船必須挂犁二張。
依岸倒放。
不敢直趨大溜。
沿途稽遲。
有違定限。
現在嚴督押運員弁。
晝夜催趱。
約過天津。
赴通尚可接續抵壩。
無誤起交。
報聞
○以編脩熊為霖。
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王懿修、為副考官。
少詹事彭元瑞、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員外郎陳燮、為副考官
○戊戌。
谕曰、刑部郎中熊啟谟、控告遊擊任承緒、無故統兇入室鎖辱一案。
任承緒着革職鎖拏。
交軍機大臣、嚴審定拟具奏
○是月。
湖南巡撫覺羅永德奏、臣在江、浙、河南任内。
每集民壯與營兵同場考校。
以分優劣。
茲入湖南境。
見有民壯接送。
據稱多未學習鳥槍。
亦未随營操演。
并有器械亦未制齊者。
楚中吏治廢弛。
己見一斑。
現在嚴檄責成各屬。
勒限三個月。
将民壯随營訓練。
務期純熟。
得旨、安民察吏。
其要有甚于此者。
汝以此為急。
亦可謂不知先後矣
○署陝甘總督文绶奏、甘省赈務。
現申明定例。
立法稽查。
以專責成。
以除弊窦。
一、赈冊首尾。
登明戶口銀糧總數。
先分東西南北四鄉。
前列村莊名色。
次列災民姓名戶口。
每村結總。
如數村為一冊者。
複再于冊之首尾、結明大總并年月日之下。
書明承造牧令姓名。
冊内通钤騎縫印信。
并另造應赈村莊戶口總數冊一本。
以備抽查。
一、州縣散赈。
向例俱委鄰封正佐教雜等官監赈。
每日放赈畢。
即于赈冊内親書某年月日。
某官某人。
眼同監放某村糧若幹。
即钤該員印記。
俟全行放畢日。
再于冊首尾結總書名。
通冊加钤監赈官騎縫印記。
一、辦赈之員。
如有弊混。
現已申明乾隆三十四年。
星子縣知縣李應龍。
侵蝕赈糧之例。
通饬各屬。
鹹知儆惕。
一、監赈之員。
眼同散赈。
州縣之有無侵蝕。
書役之有無扣克。
一望可知。
現饬知監赈各員、其責與州縣等。
如遇州縣因赈務被參者。
即查明扶同捏寫之員。
一并查參。
一、州縣侵冒赈務。
本管道府。
皆有革職處分。
難免回護。
必得鄰封道府大員。
往來抽查。
互相糾舉。
現派道府各員分查。
得旨、諸凡詳妥。
交吳達善盡心實力為之
○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據河仙鎮目莫士麟呈稱、今年恭逢皇太後萬壽。
不得附名群工。
少傾葵藿。
祈為叩請聖壽無疆等語。
臣思外藩頭目。
職分卑微。
越等陳情。
究非體制。
至稱遊擊蔡漢、奉差勤謹。
求從末減。
殊屬謬妄不經。
蔡漢誤差獲譴。
該鎮目遠在海隅。
何由得信。
又敢冒昧緻詞。
臣拟作已意回文。
天朝體統。
典禮攸關。
大皇帝賞罰至公。
即封疆大吏。
亦不敢妄置一詞。
該鎮目何得率行陳請。
若據情轉奏。
恐幹譴責。
嗣後宜安分自守。
不得輕率渎請。
得旨得體。
知道了
○署雲貴總督德福奏、新投誠土司、安插普洱府地方。
經前署督臣彰寶等、議将召丙、安插于甯洱縣通關哨之蕨箕壩、清水河二處。
召猛乃、安插于九龍江。
土目叭護猛、安插于猛伴小猛侖。
召瞰喃、召合□拜、均安插阿墨江之壩哈。
伊等親丁眷屬。
即于各該處安插。
至召那賽、召那花、召猛齊、線官猛等情性未馴。
未便安插近邊。
應并眷屬移于省城安插。
又召罕彪、叭先捧、叭豸、并眷屬。
均安插于甯洱縣之磨黑地方。
各土司所有夷民。
停其概遷内地者。
即于普洱各土境小猛侖、橄榄壩、猛往、各處。
交普洱府屬各土司管束。
即作該土司民人。
叭先捧、叭豸、二土司停遷夷民。
交九龍江宣尉司收管安插。
下部知之。
卷之八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