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督豈能禁其不據實上聞。
況軍務重大。
該提督又與該督分駐兩路。
各有應辦事宜。
不容稍有牽制。
何所顧慮。
而箝口若此。
殊不知事體輕重。
董天弼着再傳旨申饬。
并着傳谕阿爾泰等。
務将辦理情形。
迅即由驿六百裡覆奏。
勿再延緩。
○辛未。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海明奏、萬載縣緝獲湖南逸盜徐明宗。
該犯拒捕傷人。
因供詞與楚省原案不符。
已移解浏陽縣質審等語。
所辦非。
各省拏獲強劫要犯。
如情節重大。
即就所獲之處。
審明辦理。
不必輾轉解質。
緻有疎虞。
節經通谕甚明。
其實系供情不符。
罪關出入。
必須解赴原犯省分。
質訊定谳者。
系專指本案情節未明。
并無别項重罪者而言。
今徐明宗、系陳大魁等、糾同行竊。
臨時行強案内。
取繩捆縛事主之犯。
業經楚省審确定案。
情節已無可疑。
或該犯因首犯已經正法。
希圖狡卸。
楚省原案具在。
無難關查指诘。
自不容有遁情。
并無所用其轉解。
即果所供止在外接贓。
而該犯于巡檢往拏時。
尚敢于拒捕逞強。
用刀劃傷弓役。
自應即照強盜拒捕傷人本例。
拟以斬決。
何得又因供詞不合原案。
咨解往來。
緻稽顯戮。
海明甚屬不曉事體。
着傳旨申饬。
但據奏、徐明宗已經解赴湖南。
着傳谕永德、即速審明。
嚴固監禁。
張庸再行解回江西。
緻中途或有疎誤。
海明接奉此旨後。
即将該犯拒捕案情。
速行定拟具奏。
以便交永德就近辦理。
并着通谕各督撫、嗣後凡有此等逸盜。
于臨捕時。
敢有拒傷兵役之事。
均照此從重問拟。
毋得拘泥解質之例。
緻失罪名輕重。
着将此于各省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以刑部郎中國泰。
為山東按察使
○壬申。
吏部議準。
太常寺卿謝溶生奏稱、撫民同知通判、向由小京官保送。
其中如贊禮郎。
讀祝官。
有由生監揀補者。
各該員諸事未谙。
恐難遽膺外任。
請嗣後生監出身。
有曆俸三年。
辦事明白者。
方準該堂官保送。
不合例者部駁。
從之
○兵部議準。
兩江總督高晉奏稱、崇明鎮孤懸海内。
馬多差少。
提标金山等營。
馬少差多。
請将崇明鎮标、中、左、右、奇、四營。
共馬一百四十二匹内。
裁四十匹。
分撥提标之金山、柘林、青村、南彙、四營。
從之
○癸酉。
兵部議覆、前署雲貴總督德福奏稱、裁汰古州道标兵丁。
改設民壯四十名。
以資綏緝。
其都江一廳。
所轄頑苗。
必須廳員帶兵查撫。
所有把總一員。
兵五十名。
毋庸裁改。
再下江一廳。
苗疆綏緝事繁。
應于古州标内。
撥兵五十。
把總一。
作為該通判親标。
以資彈壓。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戌。
順天鄉試。
以工部尚書管順天府府尹裘曰修。
為監臨官。
左都禦史張若溎、為正考官。
内閣學士全魁、為副考官
○乙亥。
谕、據總兵陳傑奏稱、伊母老病。
粵東程途遼遠。
難以迎養。
懇恩調任近省等語。
着照所請。
陳傑調補江南壽春鎮總兵。
其廣東右翼鎮總兵員缺。
即着常格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近畿被水州縣較多。
屢經傳谕該督、令将今歲成災地方。
較上年孰重孰輕之處。
明确查奏。
至今未見奏到。
災地頃畝分數。
固須逐一履勘。
其應赈戶口。
亦須分别詳查。
自不能即時核定。
若僅将被災情形。
與上年比較輕重。
無難約計而知。
且今距被水之時。
已閱月餘。
大局已可概見。
何至曠日持久。
尚不能據實覆奏耶。
着傳谕楊廷璋。
即速确核奏聞。
毋再延緩。
至永定河堵築漫口。
恐該督于工程非所素谙。
特派德成往彼幫辦。
前據伊等合詞奏稱、七月底即不能完工。
八月初間、定可報敵。
今距前奏。
已及兩旬。
而八月又将旬日。
兼之天氣晴和。
便于役作。
況白露已過。
水冷沙澄。
施工更易。
自當克日蒇工。
何至今未見奏報。
現在工程。
究竟辦有幾成。
計何日可以合龍。
并着楊廷璋即速切實奏聞。
再北運河漫口。
甘露寺、張家王甫、等處。
前據奏、因取土稍遠。
尚未竣事。
計此時潦水日漸減退。
運取土方。
不及前此之難。
自可并力修築。
何亦未聞堵合有期。
該處承辦之員。
是否實力趕辦。
約何時可以竣工。
亦着該督一并據實覆奏。
尋奏、被災州縣數目。
前後相仿。
而今歲九十分災者頗少。
較去年為輕。
北運河漫口。
共十五處。
俱于本月初五日堵築完竣。
永定河工程晝夜趕辦。
尚未報竣。
報聞
○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阿爾泰奏、近接提臣來劄。
小金川已各處添設碉卡。
而官兵尚未到齊。
故先行譯谕曉以利害。
第小金川占據沃克什。
距巢穴甚遠。
勢須先擊退攻圍沃克什之兵。
然後搗其巢穴。
兵力應否酌增。
現與提臣商辦。
倘因調兵已多。
茶息銀兩不敷。
請動庫項。
其金革一案。
據遊擊宋元俊禀稱、索諾木差人懇伊親臨其地。
臣即令其前往。
饬谕徹兵退地。
得旨、諸凡不妥。
恐汝不能辦此事。
早有旨命德福去幫汝。
若再不知和衷。
共可鄙矣。
戒之。
又批、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