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何。
約計何時可以合龍之處。
尚未見奏到。
深為廑念。
着傳谕高晉等、即将現在辦工情形若何。
迅速據實奏聞。
并督饬克期堵築。
毋稍延緩。
尋奏、陳家道口漫工。
自九月初九日挑挖引河。
二十四日完竣。
二十六日開放。
引溜甚暢。
壩台工程。
核計已有七分。
十四内可合龍。
得旨、惟俟合龍奏到。
方釋懷耳。
既有漫出。
不緻成災乎
○又谕、土爾扈特安插遊牧一切事務。
恐巴裡坤總兵存泰。
難以辦理。
着吳達善察看。
倘不勝任。
即于該省滿洲總兵内。
保舉一員更換
○四川松潘鎮總兵福昌奏、八月初七日、臣與提臣分路進兵。
于初八日至鄧仍地方。
賊人已有防守。
因從巴朗拉北山繞越。
奪賊卡三座。
正在進攻巴朗拉正碉。
準提臣劄令徹回。
現在提臣改由木坪一路進兵。
令臣嚴守要隘候信。
臣統率官兵。
不能奪寨。
且愚昧未及陳奏。
請交部治罪。
得旨、已有旨了。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昌覆奏、八月初八日領兵至鄧仍。
十三日奪獲賊卡三座。
十四日攻打巴朗拉正面碉房。
官兵微有傷損。
随徹回山神溝口防守。
從前未及奏聞。
請交部治罪等語。
辦理小金川一事。
阿爾泰等毫無措置。
種種不合機宜。
其應得罪譴者。
不獨福昌一人。
福昌此時且不必交部。
看其将來如何奮勉自效。
以圖立功抵罪。
統俟軍務告竣。
再行核定。
另降谕旨。
至其摺内所稱情形。
總屬不成事體。
即如董天弼福昌等、一路進兵之事。
阿爾泰竟若置之度外。
惟将董天弼于德爾密攻奪碉卡之處。
附有摺片。
其退至山神溝、及複由堯碛進兵。
并福昌攻打巴朗拉諸事。
均未據奏及。
阿爾泰以大學士兼管總督。
現在統理軍務。
提鎮分路進攻。
距其駐兵之地。
并不甚遠。
諒無不逐一具報。
自當随時據以上聞。
乃阿爾泰于董天弼一路續進兵糧。
既不即為籌辦接濟。
并該提鎮等節次進攻情形。
亦視同隔膜。
不為奏及。
則其于軍務邊情。
全未通盤籌畫。
更可想見。
而董天弼由堯碛進兵之摺。
于九月十五日奏到後。
迄今又已半月。
亦未見其将如何進攻。
行至何地。
有無剿擊之處。
續行奏聞。
是仍沿綠營虛浮積習。
未必實能有濟。
看來阿爾泰等、于小金川一事。
惟圖遷就完局。
始終茫無定見。
即其初雲懾以兵威。
亦不過空言塞責。
及朕屢次降旨詢促。
始行辦及。
是以所調兵練。
俱系陸續零星湊集。
并未将分路夾擊。
需兵若幹。
及調派将領。
作何分進。
各緊要機宜。
統為熟計。
徒爾東遮西掩。
支绌時形。
安能中其窾要。
似此敷衍遷延。
非惟于事無益。
且恐為賊番所輕。
知伊等庸懦無能。
益複不知畏憚。
其至兵練等或稍有挫失。
更屬不成事體。
前已谕令溫福、統兵赴川督辦。
茲複另降谕旨。
促其先行兼程赴川。
阿爾泰等、此時轉不必輕率進攻。
惟當派兵堵守小金川要隘。
毋使賊酋外逸。
俟溫福到後。
籌畫調度。
一舉集事。
方為妥協。
此旨仍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着阿爾泰等。
即将現在兩路辦理情形。
迅速奏聞。
若果大有剿殺。
朝夕可得賊巢。
則不必拘泥此旨。
即當鼓勇速進。
并谕溫福、桂林、知之
○是月、安徽巡撫裴宗錫奏、鳳陽、泗州、盱眙、五河、四州縣。
因湖水驟長。
田廬被災。
照例酌給口糧。
并借耔種。
報聞
○兩淮鹽政李質穎奏、淮北海州所屬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淮南通州所屬餘西、餘東、二場。
先後被水。
竈力拮據。
據各該商等、請于鹽義倉内。
借給一月口糧。
來年商人買補。
再闆浦等三場竈戶。
有未完全年折價等款銀。
一萬一千五百八十兩。
亦據淮北商人、請兩年代完。
得旨、如所議行
○湖廣總督富明安奏、楚省湖地。
港汊交錯。
居民争訟。
多因湖地牽混。
或執前明舊帖。
或稱新淤。
在官冊籍。
悉不足憑。
請于冬月、令各州縣履地清理。
造冊通報。
舊帖掣毀。
換給新帖。
嗣後買賣、報官更冊。
以息訟端。
又港汊泊舟。
最多盜賊。
巡緝營船。
周曆難遍。
向有各州縣自備巡船。
但無冊檔可稽。
徒有虛名。
請将應行設船處所。
并船隻數目。
一并造冊。
令佐雜各員。
分段督查。
于年底核計功過。
以資緝務。
得旨、覽奏俱悉
○陝甘總督吳達善奏、甘省本年初旱。
除八月銀米兼赈外。
臯蘭、金縣等、各廳州、縣、縣丞、十三處。
原議加赈亦兼銀米。
而各該處倉儲缺乏。
須别州縣撥濟。
所有運腳。
既較他省倍多。
兼恐倉貯無餘。
複須籌辦明奏耔種。
現在秋成頗好。
糧價亦平。
請将加赈。
一體均予折色外。
并折中運腳每石七錢。
即明白曉谕。
算作本色散給。
得旨、好。
如所議行
○又奏、安南國民黃公缵等、移置烏噜木齊。
安插編管事宜。
查迪化城所屬土墩子地方。
地肥水足。
堪資生計。
即将烏噜木齊招墾之地。
每戶撥給三十畝。
并借給農具、耔種、馬匹、房價。
青成頭屯把總彈壓。
得旨、如所議行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緬匪暫停襲擊。
遵照派員帶兵。
緊守關隘。
加意巡邏。
并随時籌酌妥辦。
得旨、好。
知道了。
緬賊若差人求。
總照節次谕旨送京。
不可姑息。
若必有應行與回信之處。
當視其中至無用者。
令一二人回去
○又奏、查龍陵、南甸、二處。
新撥營兵搬眷之費。
較近者酌給二兩。
最遠者四兩。
次遠者三兩。
再撥補永昌。
騰越兵。
亦酌量遠近。
分别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八百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