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富尼漢奏、督撫藩臬等衙門。
有坍塌處所。
一體酌準借支閑款動修。
不得過二千兩之數。
仍限三年于養廉内坐扣一摺。
所見甚屬卑鄙。
衙署為辦公之所。
間遇坍塌。
自應随時修整。
在道府以下等官。
兼俸無多。
準其先行借款動用。
分年扣還。
尚屬近理。
至督撫兩司。
養廉甚厚。
每歲所得。
數至萬金有餘。
摺内所稱修署之用。
多者不過二千。
何難及時自行修葺。
乃欲援引僚屬之例。
借項續還。
專為節省己赀。
鰓鰓過計實屬可鄙。
富尼漢人本平常。
前在山東巡撫任内。
屢獲愆尤降調。
于複加恩擢授河南巡撫。
仍然拘謹無能。
事多叢脞。
難以複膺封疆之寄。
因其尚無大過。
特降為湖北布政使。
以觀後效。
乃自到任以來。
毫無振作。
即所陳事件。
率皆摭拾瑣屑。
無裨實政。
今複見小若此。
明系逢迎督撫之意。
更不止于不達事理矣。
此後若再不知儆賜。
痛自懲艾。
即藩司之任。
恐亦難勝。
不能再望承受朕恩矣。
富尼漢着傳旨申饬。
并将此詳谕知之
○禮部議覆、禦史□□索克濟等奏稱、科場搜檢大臣等、應帶官員。
及跟随仆役。
請仿照監試考官等、準帶二三名之例。
畫一遵行。
仍先期移冊磚門。
以防冒混。
應如所請。
嗣後搜檢王公等、随帶官員不得過三員。
從人不得過四名。
各部院八旗大臣等、随帶官員不得過二員。
從人不得過三名。
再龍門内稽察之大臣、及會試钤榜堂官。
随帶官役。
并請照搜檢大臣例。
以歸畫一。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内鄉縣民馮玉妻田氏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還宮
○谕、前據高晉等奏、桃源廳屬陳家道口。
坐蟄堤工。
正河奪溜。
當經谕令上緊堵築。
茲據奏到。
自九月初九日開工。
至十月初七日合龍等語。
此次趕築漫口工程。
高晉、吳嗣爵、董率屬員。
晝夜進埽。
迅速合龍。
深為可嘉。
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工文武員弁。
俱能奮勉出力。
并着該督等查明。
一并咨部議叙
○又谕、昨降旨令于近京四鄉。
添設粥廠四處。
交都察院于各廠奏派滿漢科道二員。
輪流駐彼稽查。
該堂官自應即将各科道按廠派定奏聞。
乃竟開列科道職名請派。
殊屬不曉事體。
此等附近稽查粥廠之差。
非遠處巡察可比。
該堂官于科道等之能事與否。
平時豈全不留心。
何難酌量分派。
而必拘拘奏請。
候朕簡定。
豈該堂官畏懼台垣。
一切不敢專主耶。
都察院堂官。
着交部察議。
此摺發還。
另行辦理具奏
○又谕曰、黃登賢、着加恩以三品小京堂用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高晉等奏、陳家道口漫工。
已于十月初七日合龍。
高晉于初九日。
自工次起身北上。
已批谕令其順路先勘南運河北運河而來。
昨楊廷璋曾奏、差人在景州一帶。
探聽高晉。
來信。
會同查勘。
今既令先勘南運河。
自應在德州取齊。
于路徑為順。
至周元理于直省河務。
亦稱熟悉。
東省現在不無應辦要務。
該撫或帶印公出。
或将撫篆交藩司海成護理。
即至德州與高晉楊廷璋相會。
協同查勘南運河。
至天津即同往勘永定河。
如計算時日尚寬。
仍可将北運河一并查勘竣事。
再行來京。
總以十一月十七八等日。
到此未遲。
如永定河勘畢。
為期已緊。
則北運河不妨暫緩。
俟慶典禮成。
再行前往。
可即将此傳谕高晉。
楊廷璋。
周元理。
彼此訂定日期。
會同妥辦。
再南運河一帶。
春間曾派令裘曰修。
同楊廷璋等會辦。
而永定河北運河工程。
前谕高晉時。
亦有令裘曰修同往查勘之旨。
今裘曰修現在近畿。
董查疏消積水。
着傳谕裘曰修。
亦前往迎晤高晉等。
一體會勘
○辛已。
谕、昨據吏部将各部分别堪勝繁簡缺之知府人員。
帶領引見。
内有保送簡缺兵部郎中張萬國一員。
朕閱其人年力衰庸。
即簡缺亦難勝任。
因降旨将該員仍行留部。
并令查明系何堂官保送。
則系官保署事時。
同蔡新等注考。
咨送引見。
甚屬非是。
各部院司員在署辦事情形。
該堂官皆所習見。
至年滿截取。
分别繁簡。
自當秉公核實。
不得稍事姑容。
方為允協。
夫尚書侍郎。
身系國家大臣。
乃于保送一事。
惟知奉行具文。
冀博屬官虛譽。
此在品秩卑微者。
已難辭識見猥鄙之咎。
況堂官有為國甄别人材之責。
而不知顧名思義可乎。
且此等截取人員。
出為知府。
有表率僚屬。
整頓地方之責。
是一人之得失。
所屬州縣百姓之利病随之。
今欲姑息一衰庸無用之人。
俾得遂其一麾出守之私願。
而置地方利病于不顧。
範仲淹之語。
該堂官等甯未之前聞乎。
向來外省驗看截取舉人。
率多沿襲故套。
不能實心澄汰。
惟何煟前護撫篆時。
曾有請将衰老舉人徐廷槐。
改教之奏。
當經明降谕旨。
令各該督撫仿照遵行。
而兩年來各省仍未見一據實奏辦者。
昨惟何煟複有請将舉人申超。
改教職一摺。
所辦甚是。
又申谕各督撫、實力舉行。
以重民社之寄。
今以部院司員。
截取知府大員。
職任尤钜。
若該堂官等、如此心存瞻顧。
漫不經心。
竟以外任以後。
該員賢否。
诿之該省督撫。
設令該督撫亦如此居心。
則贻誤甚大。
就使到任後。
一經體察。
即行登之彈章。
于該員既難保全。
而人缺紛更。
官方已深受其弊。
大臣等撫衷自問。
亦何所為而因循出此耶。
所有此次濫行咨送張萬國之兵部堂官。
官保、蔡新、綽克托、李宗文、蔣元益、俱交部議處。
嗣後各部院堂官。
于保送堪勝繁簡知府之員。
如有仍蹈此轍者。
必不再為寬貸。
将此通饬各部院衙門堂官。
并直省督撫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遞到阿爾泰奏摺。
系九月二十九日章谷拜發。
六百裡馳奏。
以程限而計。
六百裡之報。
半月應行九千裡。
章谷至京。
不及七千裡。
今阿爾泰奏摺。
半月始到。
約計逾限三日。
郵政若此。
尚可問乎。
前因桂林參奏、山西省驿站。
非若直隸之專派弁員遞送。
率憑馬夫任意稽遲。
曾通谕經過各督撫、一體稽查妥辦。
何仍前玩忽若此。
着再通饬各督撫、嗣後務須實力妥辦。
遇有川省緊要文報。
毋再延緩幹咎。
并挨查阿爾泰此次奏摺。
于何處稽延時刻。
據實覆奏
○又谕、昨據阿爾泰奏、攻打約咱情形。
以堅碉林立。
賊衆固守。
未能攻克為詞。
已詳晰饬谕。
今日複據覆奏稱、現在圍攻小金川。
督催加緊進攻等語。
其意專在攻碉。
此外竟毫無一分籌畫。
實屬至愚。
已于摺内批饬。
賊人既設碉固守。
乃所恃為抗拒官軍之計。
我兵即奮勇攻擊。
賊衆亦必悉力支持。
不惟曠日玩時。
且恐兵丁或有傷損。
更複成何事體。
昔年讷親辦金川之事。
曾以撲碉獲罪。
阿爾泰等、何必欲蹈其覆轍。
且賊人碉卡。
不過設于要隘之處。
并非凡有路徑。
俱築碉樓。
自當舍其堅碉。
繞越他路而進。
或探覓間道往攻。
使賊人力不能及。
失其所憑。
方合避實擊虛之道。
阿爾泰總計不及此。
惟以鑄炮攻碉為長策。
頓兵株守。
此外竟一籌莫展。
阿爾泰縱不娴軍旅。
豈于事理當然。
亦懵無體會。
雖昏耄不應至此。
看來阿爾泰始終全無定見。
惟圖觀望遷延。
屢訓不悛。
實不解其何意。
阿爾泰此時或能速自猛省。
設法進攻。
克期集事。
庶可自全顔面。
若仍不知改悔。
甘為下愚。
則咎由自取。
朕亦無如之何矣。
且阿爾泰非獨進兵之事。
不能盡心。
其于郵遞文報。
亦全不為籌辦。
即如今日阿爾泰奏到之摺。
系九月二十九日章谷拜發。
由六百裡馳遞。
而鐵保于三十日約咱拜發之摺。
由四百裡驿遞者。
為同日奏到。
其故殊不可解。
驿站馳送文報。
緩者在前。
急者在後。
趕上同遞。
尚屬情理所有。
今鐵保四百裡之摺。
較阿爾泰六百裡馳奏者。
後發一日。
雖緊趕亦不能及。
何至略無先後。
且章谷約咱至京。
均不及七千裡。
以程限而計。
六百裡章奏。
半月當行九千裡。
約遲三日餘。
而四百裡者。
轉早一兩日。
是沿途驿遞之任意緩急。
已可概見。
至于鐵保僅用四百裡之故。
必因從前初至打箭爐時。
以無關緊要之事。
擅發六百裡。
經朕傳旨申饬。
并饬阿爾泰之不行阻止。
是以此次奏摺。
不敢複從緊遞。
又以約咱距章谷不過二十裡。
即送阿爾泰處轉發。
而寫為日遞四百裡耳。
是否如是。
着阿爾泰明白回奏。
此等遞送文報細事。
當時屆軍興。
朕亦為之詳悉核計。
而阿爾泰等、于行兵緊要機宜。
全不知多方籌畫。
豈習為安逸。
憚于費心。
抑靈竅全迷。
不能稍有知覺乎。
着将此饬谕阿爾泰、鐵保、随伊等今日奏摺。
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并谕溫福、桂林知之
○赈恤山東館陶縣。
本年水災貧民
○壬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策試天下武舉林天彪等四十九人于太和殿前。
卷之八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