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與結迪等領回。
即于十六日。
統率現有之兵。
前抵巴朗拉一帶。
覓路進攻。
諒更易于摧破。
再番禀所稱沙木角拉一路。
在維州以外。
系賊巢北界。
道路較遠。
合并陳明。
谕軍機大臣等、閱僧格桑與馬诏蛟禀帖。
語多縱肆。
實為法所不容。
斷難輕宥。
第察其前此将韓世貴送出之意。
不過欲為将來窮蹙乞降地步。
今溫福所與檄谕。
亦有開一線生路之語。
若僧格桑果知悔罪。
親詣軍營。
莫若将計就計。
擒縛逆豎。
寘之重典。
使番夷各知儆賜。
至前谕令平定小金川後。
将其地分給就近土司管轄。
以除後患。
今土司澤旺尚存。
第為伊子僧格桑所制。
并未同其犯法。
是叛逆之罪。
專在僧格桑。
若官兵進剿時。
澤旺與僧格桑濟惡逆命。
則亦不宜輕逭。
如果别無違抗情節。
其罪尚屬可原。
又不必照前谕之分地變置。
或即令澤旺于諸子中。
擇其誠謹守法者。
襲伊土之職。
亦無不可。
番衆見不法之土司。
身伏刑誅。
而安分者。
仍得保全世職。
自足以戢其桀骜不馴之心。
益當畏威懷德。
然須臨時酌量情形。
分别妥辦。
必不可将就了事。
又滋日後反覆也。
又僧格桑禀内。
所稱沙木角拉。
系賊巢北界。
道路較遠。
此乃賊人詭計。
斷不可信。
溫福惟當于巴朗拉一帶。
探覓可進之路。
督兵進剿。
避其碉卡。
以免相持玩日。
至賊酋無故具禀。
必系聽聞另差将軍。
帶兵進剿。
欲以此禀為緩兵之策。
今溫福既與彼檄谕。
使之心有希冀。
并與以十日之限。
仍迅速進攻。
掩其不備。
甚得行軍要領。
務當實力勉為之。
至攻剿時。
令土兵在前。
官兵在後。
土兵見官兵柔弱。
一有動搖。
辄思奔潰。
此等情節。
朕早鑒及。
曾經明晰饬谕。
今果不出所料。
似此調度失宜。
阿爾泰。
董天弼。
皆不能辭罪。
但董天弼身系武夫。
其功罪賞罰。
與阿爾泰不同。
而董天弼兩次進攻。
似尚覺勇往。
惟漸染綠營欺詐惡習。
實為可恨。
如經朕屢次訓饬之後。
深知畏懼。
力圖奮勉自效。
尚可仍留提督之任。
令其帶罪立功。
若綠營锢習。
牢不可破。
即當另為更易。
但董天弼是否于軍營有益。
朕實不能遙度于數千裡之外。
着溫福即速查明。
據實覆奏。
候朕另降谕旨。
再千總韓世貴迷失之事。
前此并未據董天弼奏聞。
已屬非是。
而溫福摺稱、聞董天弼于十一月初七日。
分兵攻賊木城。
被賊沖下。
官兵受傷。
及迷失者甚多。
且有遺失槍炮之事等語。
其事距今已及兩旬。
并未見董天弼奏到。
且自伊進兵木坪。
及攻得甲金達以來。
朕心深為廑念。
屢次傳谕、令将攻剿情形。
速行奏報。
何竟隐諱不言。
此總系綠營庸陋之見。
以挫失之事。
恐幹處分。
欲俟稍有得手。
再行附奏。
希冀功過相抵。
然此等情節。
關系緊要。
豈可匿不上聞。
着交溫福、桂林、切實查明具奏。
至總兵福昌雖所帶之兵。
疲病者多。
然在巴朗拉數月。
一籌莫展。
看來亦屬無用之人。
且觀其日後奮勵若何。
再行定其功罪。
其自賊營前來投禀七人。
溫福将頭目二名、及溫布、一例留住。
所辦尚是。
但德實爾嘉、人既狡黠。
僅爾尋常訊問。
未能得其實情。
自當嚴加刑鞫。
務令逐一供吐。
庶可得賊巢真實底裡。
仍着訊明錄供具奏。
至小金川系給印土司。
何以僧格桑文禀。
又用演化禅師印信。
并着查明。
一并奏聞
○又谕、前據溫福奏、酌量情形。
飛咨陝甘貴州督撫、調取所派之兵。
是現在川省。
必須添兵協助。
更可克期集事。
着傳谕文绶、李湖。
接奉此旨。
即将派定之兵。
及所派帶兵将領。
迅速起程。
遄行赴川應用。
無得刻緩。
至桂林等、請招募新兵。
事屬可行。
即照所奏妥辦
○調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舒常、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癸亥。
谕、現在四川辦理小金川事務。
一切奏報郵函。
均關緊要。
自應特派大員督辦。
以專責成而免稽誤。
四川着派李本。
陝西派敦福。
山西派黃檢。
真隸派王顯緒。
将經過各驿站、接遞交送、朕沿途催趱事宜。
實力查察董率辦理。
如有遲延舛誤之處。
惟專派之員是問
○禮部議準、署雲南巡撫諾穆親奏稱、滇省現任同知。
通判。
知州。
知縣内。
每年辦運京銅。
往返奉差在外者。
約二十四員。
其餘或非科目出身。
或文理荒疎。
不敷選充同考官。
請略為變通。
遇鄉試先盡科目出身州縣調取。
如有不敷。
将暫行委署正印科目出身候補人員。
準令一體考充内簾。
再滇省同考八房。
内書詩各二房。
而屢科詩經約有一千五六百卷。
書經僅五百餘卷。
多寡迥别。
請将書經裁去一房。
詩經加增一房。
從之
○甲子。
谕、現在官兵征剿小金川。
一切軍需供應。
絲毫不累及民番。
但治道運糧等事。
番衆亦不免出力。
前據該督等奏、巴旺、布拉克底、及納頂土百戶等。
各派土練。
跟随官兵攻剿。
克複明正土司。
頗為得力。
已谕令該督等、量加獎賞。
複據大學士副将軍溫福奏、經過瓦寺地方。
該土司等撥夫修道。
小心恭謹。
亦經分别賞赉。
其餘各土司等、所屬土練番衆。
有随營攻剿。
及修路運糧諸事。
踴躍奮勉者。
亦當量為賞勵。
俟成功再予加恩。
着大學士副将軍溫福、會同該督桂林、查明出力各土司。
作何酌賞之處。
即行妥議奏聞。
候朕另降谕旨。
以示鼓勵。
該部即遵谕行
○四川提督董天弼奏、臣于十一月初一日。
攻克甲金達上面山梁碉卡。
據守牛廠。
嗣于初五日夜。
賊番來營侵擾。
被我兵槍傷多人。
又搶獲攩牌等項軍械。
查由牛廠前進達木巴宗。
尚有路可通小金川。
須先據守。
絕其應授。
初七日派兵。
由西北山梁前往。
适遇賊番據險。
官兵剿殺。
互有損傷。
是夜又踰溝潛來。
直犯牛廠營盤。
其東北橫亘山岡。
防卡各兵。
馳下接應。
不虞另有番賊。
沖上山岡。
占去石卡。
臣于初八。
初九。
兩日。
督兵奮力攻奪。
賊番添人堅守。
驟難攻克。
以牛廠營盤。
相去石卡不遠。
即令漢土兵練。
徹止山梁。
于總要路口屯紮。
初十日底。
賊番複來侵犯。
被官兵擊敗。
惟是甲金達山梁總口。
并各處要隘糧台。
均須撥兵嚴防。
至甲金達相近。
尚有可通達木巴宗之路。
現在躧探進攻。
所有未能嚴兵防守。
失卡之遊擊曹永言、都司福敏泰、咎有攸歸。
臣亦未能防範周密。
實難辭責。
應請旨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再侍衛海祿、官達色、帶領成都滿兵四百。
及總兵牛天畀。
副都統常保住。
先後于十一。
十五等日。
到甲金達軍營。
谕軍機大臣等、董天弼奏、已經攻得之牛廠石卡。
複為賊奪去。
且于官兵損傷迷失。
及遺失槍炮之事。
皆隐約其詞。
希圖掩飾。
竟是深染綠營惡習。
甚屬不堪。
董天弼屢次得而複夫。
其咎實無可逭。
但伊現在統兵進剿。
若另易生手。
轉恐難于着力。
且一時亦難得堪勝帶兵之提督。
是以所請議處。
不即交部。
總之伊等功罪自在。
或尚知奮勉。
可以酌量相抵。
或仍畏葸贻誤。
自速重愆。
絲毫不能假借。
此時尚難于遽定。
統俟成功之日。
再行核實辦理。
至常保住。
現已至甲金達軍營。
與董天弼會合。
常保住帶兵。
自較綠營将領得力。
但伊本系烏拉齊。
且任總兵數年。
或不免綠營習氣。
今與董天弼一路。
恐亦蹈其惡習。
仍不足恃。
而約咱一路。
惟有一宋元俊。
稍習地理。
然帶兵之是否勇往。
無由深悉。
桂林在彼。
不可不随時試看策勵。
以期于事有益。
至溫福現已馳至巴朗拉。
扼其要害。
而伍岱又系優于帶兵之人。
較彼兩路。
自能制勝。
但其地山嶺險峻。
并與賊剿相近。
碉卡又多。
進剿亦非易事。
該處所有川兵。
不及二千。
且漢兵土練。
遇事俱不足仗。
萬一稍有退阻。
僅存溫福所帶之滿洲兵二百名。
其勢未免單弱。
溫福前奏、至彼察看事機。
如刻難少待。
即就現有之兵。
奮力前進。
固屬勇于任事。
但亦不可不詳審形勢。
明于彼此進退之機。
方可進攻。
若銳意深入。
兵力不充。
賊人既無所畏憚。
且恐約咱。
甲金達。
兩路。
未能同時合剿。
更不足以壯聲援。
稍有疎虞。
于大局甚有關系。
溫福務當善體朕心。
加意慎重。
董天弼兩路。
惟恐其懈于急攻。
溫福一路。
則惟恐銳于輕進。
廑念相同。
而于溫福尤甚。
将此詳悉傳谕知之
○又谕曰、董天弼前在德爾密。
奪取賊碉。
及在牛廠。
占據石卡。
似皆能奮銳進攻。
但兩處俱得而複失。
是其于防守之道。
全未留心。
必系狃于綠營陋習。
專仗土練守禦。
而無能之綠營兵衆。
率皆畏葸觀望。
領兵将弁。
又不知督策而前。
一遇賊至。
辄爾動搖奔潰。
前已量及于此。
嚴行饬谕、董天弼何以迷而不悟耶。
至董天弼前奏、沃克什土司。
遣其弟自達木巴宗逸出。
相訂内外夾擊。
此實可乘之機。
正當竭力上緊攻打。
何又日久逗遛不往。
至此次摺内。
始支在甲金達相近。
躧探可通達木巴宗之路。
則董天弼在甲金達一帶。
住将兩旬。
所辦何事。
一切情節。
着董天弼即行明白回奏
○命右中允董诰。
在南書房行走
○乙醜。
谕、昨閱工部題銷順天庚寅科鄉試。
添補器具等項一本。
裘曰修即系兼管順天府之人。
乃于工部堂官内。
仍行列銜。
以自行報銷之案。
旋複自行考核。
于事理實屬未協。
在同堂大員。
秉公核實。
或不敢彼此瞻顧。
而司員書吏人等、以承辦之人。
現為本部堂官。
豫操核銷之柄。
難保無畏懼迎合情事。
何可為訓。
由此類推。
如戶工二部。
錢法堂侍郎。
專管局務。
若遇本部核奏時。
該侍郎亦行列銜。
均非核實辦公之道。
嗣後在京各衙門。
凡有似此者。
俱令一體回避。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據徐績奏、濟南等府。
乾隆三十六年。
人丁口數一摺。
内稱并繕黃冊呈覽等語。
而黃冊則并未随同奏到。
殊屬疎忽。
該撫初任封疆。
辦事理宜詳慎。
至章奏上陳。
尤當細加檢點。
何以漫不經心若此。
着傳谕該撫徐績。
即将因何遺漏緣由。
明白回奏
○湖廣總督富明安奏、據襄陽、應城、漢陽等縣禀稱、拏獲邪教夥犯。
黃秀文、餘仲元、楊蘭芳、熊從龍、陳萬年等。
解省嚴訊。
佥供吃白陽齋。
奉直隸永平府昌黎縣石佛口人王忠順、為教主。
凡布施銀錢。
俱交河南開封府杞縣監生王漢九、收受轉交。
本年九月間。
陳萬年等、約同黃秀文、餘仲元、楊蘭芳、陳光太、劉義、張盛揚、鄭紹細、劉天勝、熊從龍等十人。
前赴王漢九家、拜見王忠順。
交送布施銀錢。
批給收字回書等情。
除分饬嚴拏未獲夥犯陳光太等解究外。
飛咨直隸河南督撫、查拏王忠順、王大、王四、王漢九、嚴審邪教來曆。
咨覆來楚。
以便按律定拟。
得旨、是。
已有旨了。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明安奏、盤獲邪教夥犯黃秀文等。
供稱、俱吃白陽齋。
奉直隸昌黎縣石佛口人王忠順。
為教主。
布施銀錢。
俱磅河南杞縣監生王漢九、收受轉交。
該犯等曾于王漢九家、拜見王忠順。
業經飛咨直隸河南督撫查拏等語。
王忠順敢于創立邪教。
惑衆斂錢。
實為奸民滋事之尤。
王漢九身系監生。
乃與黨同勾結。
亦屬不法。
均應即速緝拏。
從重究治。
以肅法紀而正人心。
着傳谕直隸總督周元理。
即速選委明幹員弁。
馳赴昌黎縣。
将王忠順嚴拏務獲。
毋任聞風遠揚。
其王漢九一犯。
着交河南巡撫何煟、迅派幹員。
星赴杞縣捕獲。
勿緻漏網。
仍各根究各該犯夥黨。
一體查拏。
即就各該省嚴訊明确。
按律定拟奏聞。
毋庸解往楚省質訊。
緻有疎虞。
其湖廣所獲之犯。
亦即令富明安就案審結。
不必等候關提質訊。
将此并谕知之。
富明安摺。
并鈔寄周元理。
何煟閱看
○軍機大臣等議準。
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伊勒圖奏稱、從前将軍參贊。
由塔密爾移駐烏裡雅蘇台。
經成衮紮布奏準。
留員外郎一。
紮薩克一。
把總一。
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