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五十。
綠營兵二十。
彈壓蒙古漢商。
現在貿易人無多。
甚屬安靜。
請裁塔密爾官兵。
令回原處當差。
所有倉庫銀米。
運至烏裡雅蘇台備用。
應如所奏。
從之
○丙寅。
谕、本年恭逢皇太後八旬萬壽。
兩淮長蘆浙江等處商人。
來京恭辦慶典。
踴躍可嘉。
業已優加賞赉。
并将淮商提引案内。
應繳銀兩。
再行展限。
以示體恤。
更念該商等一體辦公。
而總商甲商。
叨恩獨厚。
其餘商衆未能遍逮。
因傳旨詢問李質穎等、令就各處情形。
查明具奏。
今據奏覆。
所有兩淮之梁鹽安鹽二種。
成本原自不同。
價值不應一例。
着将淮商之梁鹽。
每觔增價二厘。
安鹽每觔減價二厘。
在物價裒益既以适均。
民商亦為交便。
其長蘆商人。
應完三十六年引課錢糧。
準其分作三年帶徵。
以纾商力。
山東商人。
每年應領額餘引五萬道。
準其停領三年。
其應完正雜課銀。
仍照舊輸納。
兩浙商人。
準每引加餘鹽五斤。
以三年為限。
如此分别加恩。
庶總散各商。
得以同沾恺澤。
共沐慈恩。
用廣推仁至意
○又谕、據李侍堯等參奏、博羅縣知縣孫孝純。
于縣民潘潤光。
潘亞四。
搶奪陳雅文牛隻一案。
該縣并不虛衷詳诘。
将該二犯辄事刑求。
緻潘潤光。
潘亞四。
受傷。
先後殒命。
請将孫孝純革職審拟等語。
孫孝純着革職。
交與該督等、與案内有名犯證。
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等奏、廣東潮州府屬各縣。
設立官學。
教習官音。
有名無實。
徒滋糜費。
請概行停止一摺。
所奏甚是。
閩廣二省。
從前因其不谙官語。
是以設立官學。
延師教訓。
今行之日久。
既漸成具文。
在有志服官上進之人。
自知随時學習。
原不待官為督課。
于事殊屬無益。
廣東如此。
福建恐亦有相沿舊例之處。
着傳谕鐘音。
餘文儀。
即饬屬詳查。
凡有此等設立官學教習。
有名無實者。
概行奏明。
照廣東一體辦理。
并谕李侍堯等知之。
原摺并鈔寄鐘音等閱看
○又谕、據德保奏、新安縣積匪。
改遣軍犯楊大、藍月、在配脫逃。
楊大系山東德平縣回民。
藍月系直隸滄州回民。
已飛咨經過各省。
及原籍查拏等語。
此等積匪。
情罪較重。
原系去死一間之犯。
乃既經改發。
不知畏法。
複敢任意脫逃。
尤屬可惡。
該犯等現在潛蹤圖脫。
但多系戀家室。
使暫時詭避他處。
日久自必潛回本籍。
着傳谕周元理。
徐績。
即行嚴饬所屬。
于該犯等原籍。
即行設法購線緝拏。
務期迅速就獲。
照例辦理。
其原籍經由之江西、湖北、安徽、河南、各省。
亦着一體饬屬。
加緊偵捕。
毋得稍有疎懈。
緻稽顯戮
○四川總督桂林奏、十一月十六日。
宋元俊禀稱、有小金川頭人。
在卡外喊禀。
赍投文書。
呈送禮物。
臣令接禀。
交與通事譯出。
内稱、沃克什與伊有仇。
是以報複。
明正人民。
系其自欲往投。
并不敢犯法各等語。
臣思僧格桑去歲甫受約束。
旋又逞兇。
今大兵壓境。
猶敢恃險憑碉。
肆行抗拒。
閱其禀内。
不知。
畏罪。
仍以恩仇報複為言。
冥頑無知。
不可複以語言化誨。
但既經具禀。
未必非巧于嘗試之計。
且我兵分路進攻。
尚未受創。
是以敢于禀詞搪塞。
不可不曉以大義。
示以兵威。
使知沃克什土司。
非僧格桑可以報仇。
明正地方。
非僧格桑可以私占。
當即胪列僧格桑罪狀。
撰拟檄文。
差弁持至卡外。
面示該頭人。
谕以汝等助逆違天。
将來搗穴擒渠。
萬無生理。
今可将此遍示頭人百姓。
共知現在小金川肆逆。
罪在僧格桑一人。
汝等本屬脅從。
如有能擒逆酋呈獻者。
即令各安生業。
倘複仍前抗拒。
大兵到處。
玉石俱焚。
毋得執迷不悟。
自取滅亡。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桑跳梁肆惡。
抗拒官兵。
非搗穴擒渠。
不足以示懲創。
或乘其窮蹙乞憐。
自赴軍門。
就勢絷縛。
不可使幸逃法網。
前降谕旨甚明。
今看所投文禀。
詞意鸱張縱恣。
其非畏我兵威。
哀籲乞命可知。
所有赍禀頭人。
自應即時拘執。
嚴刑根究。
庶得賊巢确實情形。
攻剿亦易為力。
乃以似此緊要賊人。
竟行放縱回巢。
而所辦檄谕。
意類調停。
并不詞嚴義正。
殊出意料之外。
桂林着嚴行申饬。
令其早行猛省。
一切殚心。
上緊籌辦。
毋自取戾
○又谕、前據溫福奏、川省現兵。
尚屬不敷。
須調黔陝之兵備用。
已有旨谕李湖。
豫選精兵二千。
文绶豫選陝甘兵三千。
遴派帶兵将領。
迅速遄行。
赴川。
聽候調用。
今據桂林奏、業已分咨陝、黔、湖廣、三省。
揀派官兵。
候旨即令起程等語。
楚兵本屬懦弱。
未必适用。
是以未經派及。
且距川省較遠。
于事無益。
其已調之陝、甘、貴州、五千兵。
自當迅速赴川備用。
着再傳谕文绶、李湖、此項官兵。
如已起程在途。
即速催趱赴川。
聽候溫福等調遣。
所需火藥鉛丸等項。
亦即速運往。
以資應用
○又谕、閱桂林等所繪約咱圖内形勢。
南面系官兵屯駐。
其東西亦俱有官兵攻得之處。
惟東北及北面。
尚系賊人拒守。
計賊酋美諾巢穴。
必在約咱之東北。
其西北山口。
亦系約咱通賊巢要路。
此處相近。
貼有新得小金川戰碉三座。
現添屯練把守黃簽。
而距官兵營盤。
亦不甚遠。
因用朱筆标記。
若于此處。
派能事将領。
帶兵駐守。
或可以斷賊巢來援約咱之陸路。
又東北河口一道。
似亦與賊巢相通。
河東岸貼有兵練卡座黃簽。
其西岸亦簽有官兵攻得賊碉之處。
是我現在兵勢。
尚可控馭及之。
因于河口。
于用朱律标記。
若派兵守禦其地。
并可斷賊來援約咱之水路。
如此兩路阻扼。
則約咱賊寨。
饋援不繼。
勢必不攻自潰。
較之用炮轟擊。
豈非事半功倍。
何未計及于此。
着傳谕桂林、照朱筆指示之處。
即速妥協辦理。
仍将情形奏聞。
再閱小金川地圖。
約咱在美諾之南。
已是小金川地界。
雖雲系賊巢後路。
但距美諾甚近。
由此進攻。
未為不可。
何以桂林前奏、以約咱一路。
為無關緊要。
列為最末。
至董天弼所據之甲金達。
亦距美諾不遠。
朕意解達木巴宗之圍。
不過因救沃克什土司。
如統兵大員。
能覓間道、徑趨美諾。
搗其巢穴。
則達木巴宗。
并可不攻自解。
若僧格桑在達木巴宗攻禦。
則董天弼一得美諾後。
即統兵趨赴達木巴宗。
與西路救援達木巴宗之兵。
前後夾擊。
僧格桑自當立就俘擒。
董天弼何以并未計及于此。
然朕不過就圖而言。
恐圖中形勢舛錯。
不可徒稱遵旨而行也。
着傳谕董天弼、相機妥辦。
迅速覆奏。
至巴朗拉一路。
據圖看來。
距美諾賊巢最遠。
且山嶺險峻。
何以溫福、桂林、皆雲其地進攻。
為小金川正路。
今溫福駐兵在彼。
又作何覓間進攻。
至畢旺拉一路。
董天弼曾奏、于彼處尋覓征路。
今閱圖内。
畢旺拉。
與沙木角拉相近。
沙木角拉。
即賊人前禀内。
詭稱欲官兵由彼進路者。
賊人于此必多設備。
是畢旺拉一路。
即有間道。
不宜輕進。
溫福更不可不知。
至各路現兵不少。
何以不敷應用。
總由阿爾泰等、不善調度。
每得一碉卡。
即留派一起官兵屯守。
以至兵勢愈分愈單。
甚為非計。
我兵已得之碉卡。
如地當險要。
可以控扼賊沖。
自當留兵防禦。
若非緊要處所。
即應将所得碉卡。
盡行徹毀。
以絕賊人占據之資。
較之處處屯兵。
豈不省便。
何不此之務。
而專恃多兵以張聲勢。
着傳谕溫福、桂林、實力妥辦。
各将現在進剿情形。
迅速覆奏
○是月。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直省被災各屬。
蒙恩續撥通倉米三十萬石。
分領散給。
茲據布政使楊景素禀稱、文安縣應領運通米三萬五千石。
慶雲縣應領八千石。
現值河凍。
船隻難行。
改從陸運。
腳費過糜。
請将該二縣大赈一半本色米石。
照倉糧不敷全給折色之例。
一體折赈。
俾災民得及時買食。
各州縣有似此者。
一并通融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江南河道總督吳嗣爵奏、臣自桃源、宿虹、邳睢。
銅沛。
豐砀等廳。
履勘兩岸堤工。
複由黃河水路。
上下察勘溜勢。
查徐城北門水志。
現存四尺七寸。
業經水落歸槽。
埽壩間有殘缺處。
統俟春工修整。
銅沛韓家堂埽工。
溜往下移。
上段停淤。
下遊之張家、馬路、全李等工。
現貯料備用。
該廳小店東壩埽工。
應察看溜勢。
予備放淤。
邳睢戴家樓舊西壩埽工。
八月内挑挖引河。
化險為平。
應即停辦。
豐砀之毛城鋪。
業于十月内堵閉。
上下引河。
多有浮沙停積。
已委員确勘。
分别挑浚。
至黃河兩岸土堤。
有出水僅止尺餘及數寸。
并水與堤平。
甚至水高堤頂。
全恃搶築子堰搪護者。
現在按段釘立志樁。
俟春融酌定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山東巡撫徐績奏、臣奉谕挑修小清河。
勘得獺河、沙河、白條河、珠龍河之水。
俱入小清河。
以浒山、清沙、二泊為停蓄。
以軍張壩為尾闾。
康熙二十五年。
開支脈溝一道。
由高苑。
博興、樂安、入海。
以分小清河之勢。
河水全趨支脈。
而壩東之小清河。
中段四十六裡。
遂成乾廢。
此上段情形也。
軍張壩以東。
有麻大、會城、二泊。
受範陽、李婦、鄭黃、澇淄、烏龍、渑水、六河之水。
賴小清正河。
至博興之灣頭。
接乾河而仍能受水。
與豫備河。
俱領泊水東流入海。
此下段情形也。
臣拟上源下下遊。
工力并施。
将支脈溝自博興之馬家橋以東。
凡河身偪窄處。
大加展寬。
以面寬六丈深七尺為率。
沿河橋座。
兩旁土埂。
悉行除淨。
并将浒山、清沙、二泊。
仿照運河撈淺之法。
俾一律淵深。
除軍張壩之乾河。
毋庸開挑外。
其在章邱、鄒平、長山、新城、境内者。
各有應修堤岸。
又章邱之小清河。
自萬丈口挑至還河口。
計四十裡。
使正引兩河。
兩股分流。
自還河口以下。
至軍張壩。
凡淤淺殘缺處。
逐加挑修。
庶二泊之蓄水益多。
小清河之水流通暢。
支脈溝之去路寬然。
由河入泊。
由泊達溝。
由溝歸海。
或可消弭水患。
謹繪圖貼說呈覽。
得旨、覽奏俱悉。
如所議行
○署河東河道總姚立德奏、東平州戴村石壩。
當汶河頂沖。
接連三壩。
北名玲珑。
中名亂石。
南名滾水。
實為汶水蓄洩之權衡。
東省漕運之關鍵。
伏秋汛内。
汶水盛漲。
緻石壩沖損。
臣親往勘驗。
玲珑壩漫坡。
沖坍三十七丈五尺。
亂石壩漫坡。
四十九丈一尺。
全行沖坍。
以及矶心兩座。
北裹頭一座。
南壩台一座。
亦俱殘缺。
前經奏明。
圈築土壩。
藉遏汶水南行。
不過暫時攔禦。
未能經久。
亟應修整石壩。
俟春融興工。
定限桃汛以前完工報驗。
得旨、如所議行
○護山西巡撫布政使朱圭奏、綏遠城駐防官兵口糧。
每年需米四萬一千餘石。
現綏遠城倉貯米石。
及應徵本年各廳莊頭。
并托克托城碾運米石。
截至三十六年年底。
約存米三萬八千五百九十餘石。
不敷來年搭放。
請将歸綏兩城同知倉儲谷内。
每年各撥出谷一萬七千餘石。
以一谷六米折算。
共折米二萬四百餘石。
同綏遠城倉各項徵收。
一并搭放。
于三十七年春季為始。
按年分撥。
仍于谷價平賤時。
買補還倉。
得旨、如所議行
○廣西巡撫陳輝祖奏、興安縣陡河。
源出海陽山。
九十裡至分水潭。
舊築铧嘴。
以分水勢。
七分入湖南湘江。
為北陡。
三分入粵西漓江。
為南陡。
于進水陡口十數丈内。
北建大天平。
南建小天平。
以資蓄洩。
複于海陽廟對岸。
建海陽坪。
以遏旁行故道。
使北陡新河東出。
以入湘江。
實楚粵通商要津。
附近糧田。
并資引灌。
四月内。
因連雨水漲。
北陡大天平。
沖陷五段。
近堤左右河身坍損。
海陽坪石堤。
坍損七段。
接連埂全坍。
南陡小天平。
坍損八段。
俱應添補修複。
再陡閘内有竹頭一陡。
前撫臣宋邦綏。
将舊坍土岸。
改用石工。
今石亦多沖缺。
應一并及時修理。
下部知之。
卷之八百九十七